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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现在,本世纪只剩下不到四年的时间——民办教师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据统计,目前我国有在册民办教师180余万人,他们绝大多数分布在乡镇以下的中小学,占农村中小学教师总数的30%左右。在一些贫困地区,民办教师的比例更高。据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的资料,目前全国民办教师平均工资为160元。贵州60%、山西27%、湖北25%、陕西19%的民办教师人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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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如何做到同工又同酬?——国家教委人事司有关负责人答本刊记者问□本刊记者张雯本期热点民办教师是我国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长期耕耘在偏远、贫困的广大农村地区,不计报酬,默默无闻,辛勤奉献,被誉为“农村教育的脊梁”。据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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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国家教委在河南郑州召开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民办教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邹时炎同志对民办教师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中的功绩作了充分肯定。他指出,近十年来民办教师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主要是:一、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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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民办教师给我刊编辑部来信,谈到不少民办教师已年老体弱、难于坚持正常工作,询问他们今后的生活问题该如何解决。为此,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劳资处,现将他们的答复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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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上旬,国家教委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了部分省市民办教师工作会议。国家教委人事司负责同志和国家人事部综合计划司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各省市民办教师队伍现状的情况汇报,重点研究了解决我国民办教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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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读者给本刊写信,询问有关民办教师职务聘任与职务聘任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为此,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现将他们的答复刊登如下: 为了充分调动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国家教委在(1987)教师管字016号文件《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应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师的现状,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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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部分中小学教师来信询问,国家对民办教师培训有何新规定?民办教师在职进修期间,是否照发工资?是否报销往返差旅费和探亲路费?对此,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加强民办教师培圳,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是提高民办教师队伍质量,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加强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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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农村中小学公办教师都评定了相应的职称,同时享受了职称工资待遇,可是一些获得同样职称的民办教师却没有相应的工资。对此,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应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民办教师被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后,工资待遇可参考公办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按原工资来源渠道予以解决。国家教委还在有关文件中指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要分别规定民办教师工资的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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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决定,在首次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办教师的关怀,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对于优化和精干民办教师队伍,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民办教师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深受广大民办教师的欢迎,他们高兴地说“党和国家没有忘记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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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教师来信询问:评选特级教师是否包括民办教师?民办教师评为特级教师后,是否和公办教师享受同样的补贴标准?对此,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人事司普教师资处,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师是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通过采取函授教育、电视师范、自学考试等各种措施,使民办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到1990年,全国小学民办教师中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数已达165万人,占小学民办教师总数的70.6%;有206万中小学民办教师评聘了教师职务,其中有11.2万人评聘了中、高级教师职务;有36万人受过县级以上表彰;1092名民办教师被评为全国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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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民办教师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统筹解决”的方针,逐步缩小民办教师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委今年分配的民转公指标,我省将有部分优秀民办教师,可望转为公办教师。一、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要同调整、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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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人(1992)41号] (以下简称41号文)。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民办教师工作全面、系统的重要文件。为了进一步总结、交流各地民办教师工作经验,部署41号文的贯彻落实工作,1992年10月7日至11日,国家教委人事司在江西召开了全国民办教师工作座谈会,6省市的教委主管副主任,各省(区)教委主管人事处长,国家教委人事司、财务司、基础司、计建司、师范司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计委、人事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同志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国家教委人事司副司长刘来泉同志作会议总结,就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与会同志普遍反映,在党的十四大前夕召开这次会议,研究贯彻落实41号文件的问题,非常必要和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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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中小学教师来信询问,什么部门负责审定民办教师的任职资格和任用民办教师,乡村和学校能否任用或辞退民办教师等有关问题。对此,我们走访了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早在1978年,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1978]1号)中有关民办教师的任用、辞退等问题,就有明确规定。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教师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或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