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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教学效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可以说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却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首要因素,占全部学生伤害事故的近一半.为此,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进行分析、总结,探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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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教学效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可以说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学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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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节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确系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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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9月1日起,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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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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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前不久发布第 1 2号教育部令 ,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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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学生伤亡,如果没有发生学生伤亡,只是建筑物倒塌或其他没有学生伤亡的事故,就不是我们分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比如上课、在学校内的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并不是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因此,确定学校责任是解决学生伤…  相似文献   

9.
统计表明,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的比率为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总体上并未加重学校负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痛苦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致害行为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空范围内;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后果;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存在过错。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通常有所限定,且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  相似文献   

10.
所谓学生伤害事故,即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早认识学生伤害事故的危害性,树立教育法治理念,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也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1.
所谓"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因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校园伤害索赔案,一般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且赔偿数额一般也远远超出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围绕学校赔偿责任这一焦点问题,引发了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和分歧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二是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学校和家长谁承担举证责任;四是法院对法律事实如何认定;五是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12.
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主要是指在学校里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起来往往十分艰难复杂。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不幸和伤害,也会给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和遗憾。如果处理不慎,还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校园的稳定和谐造  相似文献   

13.
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随着近年来学校事故的增加,学校事故的处理已成为学校法律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与教职工有关的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有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如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等。  相似文献   

14.
所谓“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因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校园伤害索赔案,一般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且赔偿数额一般也远远超出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围绕学校赔偿责任这一焦点问题,引发了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和分歧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二是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学校和家长谁承担举证责任;四是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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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随着近年来学校事故的增加,学校事故的处理已成为学校法律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与教职工有关的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有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如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游戏、斗殴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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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经过和结果对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免除的抗辩事由进行了法律思考,最后对该案进行了法律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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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顺林  谢毅 《贵州教育》2005,(16):12-13
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附属于校舍的电、气及校舍周边的道路、围墙、围栏、堡坎等设备设施会危及学校师生生命安全。为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执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方针,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必须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切实把学校校舍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把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特别强调,“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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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家长、学校、教师都不希望出现学生伤害事故,但伤害事故又总是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不同于其他伤害事故的特征:涉及受伤害学生、家长、学校、教师诸方面的利益,具有利益复杂性特征;涉及学校、教师的声誉等问题,又具有敏感性特征;受伤害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伤害事故的处理变得越来越难。如何快速、有效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把伤害事故的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就成为摆在中小学校长、教师面前的严峻课题。本期开始。我们将系列刊发一组文章,从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替代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与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上海教育》2002,(20):29-31
政策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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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分担机制的必要性 近几年,随着中小学校校舍设施条件的改善、学校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学生大规模的群死群伤事件比上世纪90年代初已明显下降,但个体性、偶发性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仍不断出现,因其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的特征,学校防范起来比较困难,因而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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