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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关於合案审查原则的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据此,当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常常依职权进行合案审查,作出一个决定。这就是合案审查制度。近年来,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越来越多,很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都是合案审查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3.
依职权审查原则是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适用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专利法2008、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和审查指南2010的实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强。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该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5.
本文所称的专利行政诉讼专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无效决定)及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复审决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包括以国家或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唯一受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6.
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修改前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就叫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 笔者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以来,先后接触到了四项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理了三项。在这四项无效宣告请求中,都是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有三项是由于侵权诉讼引起,另一项是由权属纠纷引起。目前,上述四项无效宣告请求都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相似文献   

7.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该规定为法律依据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利权授予的正当性。但由於任何人均可以针对同一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对此不作任何限制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并可能出现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审查决定。而且也会大大地加重专利权人的应诉负担.不合理地增加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效力、打击侵权行为的成本。  相似文献   

9.
<正>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0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不论专利类型,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11.
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依职权审查"原则,并列举了依职权审查原则的7种情形,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依职权审查原则的明确界定为基础,对"依职权审查"原则存在的法律依据,以及其与"请求原则""公正原则"和"听证原则"的冲突进行了实践性分析,同时从立法及执法层面对《专利审查指南》中"依职权审查"原则提出了建议,为进一步增加复审委决定的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制度构想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2.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而作出的分析和评价;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审查程序。二者之间既具有共同之处,例如均涉及专利权稳定性的评价,又在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本文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影响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一致性的因素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详细分析我国2001年版、2006年版、2010年版审查指南中对无效宣告程序审查范围的相关规定,追溯剖析其修改背景,呈现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在我国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各自地位及作用,同时对请求原则和依职权审查原则的修改方针进行总结,并基于审查实践对当前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点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正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针对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持有的一件名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而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一审查决定再次引发公众对2017年的一批涉及数亿元索赔案的关注。2017年,因认为三星公司、青岛海信电  相似文献   

15.
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在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专利侵权行为人通常会对被诉侵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相似文献   

16.
专利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於专利无效请求做出的决定,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但是,专利无效诉讼究竟应该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还是按照行政诉讼审理,业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无效诉讼依照行政诉讼审理已经让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重重,并产生循环诉讼等诸多问题,建议专利无效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审理专利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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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0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平行钢丝束股圈收放束方法"的00127808.8号发明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上述有关规定无效宣告理由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作为被无效专利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递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相似文献   

19.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正确地把握该原则有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高审查效率,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见解,目的在于为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如何把握和适用该原则提供一些便于操作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20.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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