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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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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晓燕 《大观周刊》2012,(14):41-41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仪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一场天争论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2.
5月9日晚,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据交警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达醉驾标准。10日,他已因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在高晓松酒驾的当天上午,司机郭术东因被控危险驾驶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并当庭领刑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成为北京酒驾获刑第一人,而这天距离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不  相似文献   

3.
胡照 《大观周刊》2012,(38):306-307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危险驾驶是一种高风险行为。有研究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汽车市场已超过1000万辆。交通事故也是日益增多.人们对安全的要求Ft益提高。危险驾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结果使人们惶恐不安。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对于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造成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给予刑事处罚。但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单一并仅限于过失.而且.也未规定未肇事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刑罚处罚。未肇事的醉酒驾驶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刑事拘留,属于罚不当罪。由此可见,增设危险驾驶罪,可以填补刑法的空白和漏洞。  相似文献   

4.
杨秀 《新闻爱好者》2012,(13):62-64
通过对"醉驾"案的评论,媒体为"醉驾入刑"进行了舆论动员;国家有关部门治理"醉驾"措施出台之后,媒体成为公民协商化解"醉驾"社会问题的"意见广场";另一方面,媒体侧重于对支持"醉驾入刑"观点的表达而没有能够做到均衡呈现那些反对的意见,无法反映出法治案件和问题本身具有的争议性、复杂性和矛盾性,简单地将舆论引向了追求立法化的盲动之中。  相似文献   

5.
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进步是最大的民生工程3月14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是律师  相似文献   

6.
《电子出版》2004,(12):2-4
驾驶途中的隐性"手雷" 据法新社报道,在现代社会,酒后驾驶已经不是引发车祸的第一"杀手",开车时使用手机比酒后驾车危险性更大!有关数字显乐,70%的致命交通事故是由于司机泞意力不集中所造成的,而手机是造成司机注意力分散最主要原因!有关交警人士表示:"行驶过程中的交通情况瞬息万变,交通事故往往在瞬间发生,所以驾驶员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把思想百分之百集中在开车上,而开车时接手机,一心二用,严重分散注意力,一旦出现险情,很难及时发现或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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