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李萧 《语数外学习(初中版)》2009,(1):61-62
有一位阿拉伯商人,一生勤俭,善于经营.积蓄了不少的金银财宝和牲畜.商人临终前将他的三个儿子叫到身边对他们说:“我不久就要离开你们了,我死后将把全部财产分配给你们兄弟三人,分配方法已写入遗嘱,遗嘱就锁在床头的保险柜内. 相似文献
3.
4.
5.
6.
7.
同学们:1998年,法国一位名叫巴拉昂的最年轻的媒体大亨因病去世了。去世前,他留下一份遗嘱,让人们思考和回答“穷人最缺少的是什么?”他在遗嘱中说:我曾经是一个穷人,现在却以富人的身份走向天堂,但我不愿意把成为富人的秘诀带走。这个秘诀就锁在法兰西中央银行我的个人保险箱里。如果谁能正确回答这个问题,谁就能得到我的奖赏和掌声... 相似文献
8.
任祖荣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6(1):81-84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共同遗嘱作明规定,但实践中共同遗嘱却大量存在,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类,而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才具法律意义。学术界对共同遗嘱有着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利弊兼存。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发展方向以及民间实际做法的角度看,应以承认共同遗嘱法律效力为宜。由于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9.
10.
文华 《中学生数理化(高中版)》2006,(6)
有一位阿拉伯数学家,在他的妻子怀着他们的第一胎小孩时立下遗嘱:“如果我亲爱的妻子帮我生个儿子,我的儿子将继承三分之二的遗产,我的妻子将得三分之一;如果生个女儿,我的妻子将继承三分之二的遗产,我的女儿将得三分之一。”而不幸的是,在孩子出生前,这位数学家就去世了。之后,发生的事更困扰大家,他的妻子帮他生了一对龙凤胎,而问题就发生在他的遗嘱内容上。如何遵照数学家的遗嘱,将遗产分给他的妻子、儿子、女儿呢?数学家的遗嘱@文华 相似文献
11.
我孩子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我的父母想将他们的房屋将来由我孩子继承,应该如何办理?浙江姚先生姚先生: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孙子女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你父母只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他们的房屋遗赠给你孩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 相似文献
12.
13.
14.
谈谈古代“按遗嘱分马”问题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乡巩塘完小唐吉坤一、智者巧借马来解难题据说古代有一位老人临终前立下遗嘱,让他的儿子们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我把17匹马全部留给我的三个儿子,长子得一半,次子得三分之一,给幼子九分之一,不许流血、不许杀马,你们...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阐述了遗嘱的法律依据、遗嘱的有效形式、遗嘱和遗赠的区别,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遗嘱。遗嘱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为《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颁布实施的,由于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立法之初受到时代和立法技术的局限使得立法过于原则化,当时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消费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内容更趋丰富,社会实践也更加复杂,《继承法》和我国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已日显落后,导致《继承法》中所涉及到的遗嘱相关问题也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16.
遗嘱。表现人的思想最高境界,是政治、经济制度及社会思潮、道德观念的反映;解读遗嘱,可以认识历史人物和社会发展规律。巴人有三个遗嘱。本文对遗嘱中的“政治问题”、印尼史的写作、出版问题,关于死后骨灰的鼾等问题作了解读与分析。 相似文献
17.
18.
19.
冬阳 《学语文(初中版)》2005,(3):20-20
一个甜甜的微笑,似乎太平常了。但它却像一缕温暖的阳光,照亮了一个原本感觉“世界是冰冷无情的”老人的生命,令他临死时都无比感动,并且在遗嘱中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我将我所有的一切都留给那个用甜甜的微笑给我生命带来一缕阳光的小女孩。” 相似文献
20.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