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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获得减刑。目前,法院在“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的证明标准缺失、证据的审查认定流于形式、审查认定的时段存在局限性。为保证“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的妥当性,促进减刑制度积极效能之发挥,应对“确有悔改表现”审查认定制度予以完善,可采取的完善进路包括:确立证据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减刑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设置减刑奖励的事后撤销情形。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是一种形式印证模式,这种模式以其他单个证据与口供印证,但并不能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反而强化了口供的中心地位,使非法口供更难以排除。因此,应当对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进行改造,构建推理-印证证明模式,先以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进行证据推理,再以得出的推理结论与口供进行综合审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这样可以在证据审查中不再绝对依赖口供,促进准确审查单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避免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为此,应当改进单个证据的审查方法,在简易程序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并提高法官的证据推理和论证能力。  相似文献   

3.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立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6至621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赋予了其可操作性。认定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应当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变更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和全面性原则。具体操作时,首先需要确定审查的主体,然后认定审查的内容,进而从证明责任分配、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效力、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关系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立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6至621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赋予了其可操作性.认定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应当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变更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和全面性原则.具体操作时,首先需要确定审查的主体,然后认定审查的内容,进而从证明责任分配、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效力、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关系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主体审查判断证据、收集证据以及进行实体处理活动均须围绕证明标准(莱)进行开展,因此说,对于整个整个刑事证明过程来说,证明标准就是贯穿其中的一根主线.正式基于此,本文主要对重构当前刑事诉讼法中证明标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涉及司法审查的强度和证明标准的具体运用。目前严格的司法审查强度和不明确的证明标准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应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程序控制程度以及判决的种类,确立严格、适度和微弱的多层次司法审查强度,运用与之相应的排除合理怀疑、清楚而具有说服力和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立功制度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功的主体除犯罪冉然人外还应包括犯罪单位.立功的时间应始于犯罪分子构成犯罪之日,终于有罪判决、裁定生效前.提供合法获取的立功线索、材料可以构成立功,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立功线索、材料不能认定为立功.检举、揭发对合犯不构成立功,检举、揭发连累犯不构成立功,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8.
基于我国立法上的二元违法制裁体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可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规定得不一致,审查能否作为刑事证据的标准不清晰,势必会影响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因此,应根据各种证据种类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可以转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及情形予以统一明确化;审查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种类以及是否属于刑事非法证据等,认定其是否具有作为刑事证据的资格.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还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证人自觉、认真地履行义务,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对于书面证言,作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即取证主体合法、来源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相似文献   

10.
诉讼中的事实都要靠证据来证明。整个审判的核心应当围绕着举证、认证、鉴别、分析和认定展开。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围绕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证据是律师参与诉讼、进行诉讼的基础。证据对于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的作用。律师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础,是律师举证、质证的前提。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务中,检察机关常常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过程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法院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认定的证据提出抗诉。然而,检察机关依据其调查的新证据提出抗诉是否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失衡的地位,使申请抗诉的一方借助检察机关的公权力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是颇具争议的问题。那么,检察机关在抗诉监督的过程中能否对已被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调查取证?能否依据调取的新证据提出抗诉?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12.
证据共通原则是指诉讼中某一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够通用于其他当事人,从而使诸当事人对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达成相一致的认定。证据共通原则发生于同一个诉讼中具有相同事实基础的证据的效果认定上,它具有独特的适用范围而不同于其他诉讼中的共通性理论。证据共通原则建立在自由心证主义之上,但在具体适用中,尤其是普通共同诉讼中,仍要注意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维护,从而实现证据共通原则中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协调。  相似文献   

13.
应WTO反倾销协议的原则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规定,尝试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基于反倾销调查程序涉及复杂的经济数据(事实)问题,我国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中欠缺对倾销和损害构成的认定与评判司法审查技术层面上的具体规定。我国应借鉴欧共体、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审查的司法经验,规范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审查程序,以使我国反倾销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实体规定符合WTO反倾销审查的原则和要求。  相似文献   

14.
《宜宾学院学报》2017,(11):47-53
审查机制是"两法衔接"中证据转化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却处于缺位状态。现行证据转化规则中包含审查机制,但存在着规则中的语焉不详、规则间的互相冲突以及规则内的程序缺失等缺陷。在审查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均存在着一定的证据隐患,形成了相应的制度困境。基于此,构建行之有效的审查机制,需要构建统一的审查规则,并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对审查机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宜宾学院学报》2017,(8):67-73
"一对一"证据多发生在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属直接证据,且多属言词证据。其直接性、言词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使得与之相关的事实查证和证据认定陷入困境,最终导致法院无法准确定罪量刑。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制定有效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与补证功能,正确运用一系列证据规则排除合理怀疑,并最终确认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16.
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原则,部分审查与全面审查相结合原则,建立信息联通机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7.
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防止法官审前产生预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通过法庭之上对证据的调查来进行,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却在很多条款中默认了审前预断。去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排除范围、证明责任分配、程序审查等方面有重大进步,但是,在控审方面尚未实质分离,以法庭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并未建构的前提下,该规定同样难以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18.
2010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均对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予以明确。但有关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有待规范。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应从规范检察机关职权行使、健全检察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规范检察官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努力,同时对排除程序的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9.
事实有据是行政登记行为合法要件之一,因此事后有证据证明存在伪"真实"事实的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尽到了注意义务也应该认定登记行为违法。尽到注意义务并不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只是可能免责的条件。司法审查登记行为的事实基础和行政机关登记时审查事实基础的目的是不同的,司法审查的事实范围不受行政机关审查事实范围的约束。行政机关尽到审查义务和目前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存在冲突,有关责任承担可借鉴国外做法逐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20.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性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为法律监督型、职权审查型、申请审查型这三种类型,不同于逮捕必要性审查,二者存在着本质、侧重点、标准、适用顺序、特质的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只限定在逮捕后的羁押(即未决羁押),审查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贯穿于从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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