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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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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 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 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 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以贵州“村BA”大赛为典型案例,分析其成功经验,结合其他地区实际情况提炼普遍规律,以期阐述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社区体育赛事活动的价值、困境与优化路径。在强调农村体育赛事对促进农民健康生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系统剖析当前我国乡村体育赛事所面临的组织、场地、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困境。针对上述现实问题,提出全国统一框架下的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实施人才培训与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等策略,以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农村体育赛事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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