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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鲜明地反映了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辩护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使旁听群众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加强法制观念,树立控诉与辩护平等的诉讼价值观,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观,民主观的认同。而辩护工作中的第一阶段一一准备阶段的工作,是辩护人履行其辩护职责所必经的过程和重要前提,是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的关键阶段,因此辩护人在庭审辩护的准备阶段必须作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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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勇 《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0(3)
非律师辩护人在辩护权上无法享有与律师辩护人同等的权利,其辩护权被虚化,使辩护制度预设的目的难以实现,也造成制度的内耗。要使辩护制度更合乎理性,必须赋予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同等的辩护权,才能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管仁林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Z2)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制度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如何指引人们运用新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学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公民有权获得辩护。根据这一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79刑诉》)规定了相应的辩护人制度。法理上,辩护人制度指委托或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制度。辩护人参加诉讼,是全面贯彻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说来,刑诉规定辩护人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特别是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可以弥补主观酌不足;第二,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制度;第三,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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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化鹏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2):46-50,54
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较低且逐年下降,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容忽视的现实,辩护律师的缺位导致控辩力量失衡,使得对抗制庭审模式无法有效地运行,更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要突破这一困境,路径之一就是将比较法视野中的"强制辩护"制度引入我国。对特定的案件和特殊的被告人,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必须有辩护人参与诉讼,无论是被告人自行选任或是法院为其强制指定,有助于维护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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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荣辉 《作文世界(高中新语文伴侣)》2005,(2):36-37
一天晚上,小明正在做作业,忽然,字典里传来了叽叽喳喳的音。小明仔细一听,原来是“辨”和“辩”两兄弟在互相诉苦。只听“辨”大哥说:“上语文课时,老师出了一道选择题:法庭,被告人和原告争()着。[辨、辩]这原本是‘辩’小弟你的作,可小主人却硬拉我去,害我在法庭上坐了半天也没吐出一字。”“我的遭遇还不是一样。小主人在造句时,竟把‘辨别哪杯是开水’的‘辨’写成了‘辩’,弄得我看了半天,也没有说出。”“辩”小弟也诉苦道。“我真想告诉小主人,我们兄弟俩虽然长得像,读音也相同,可意思却截然不同。我‘辨’字的中间是“”,表示用眼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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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发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5):129-131
一、辩诉交易制度及其社会效果 辩诉交易 (Pleabargaining) ,亦称辩诉谈判(Pleanegotiation)或辩诉协议 (Pleaagree ment) ① ,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具体内容为 :检察官为使被告认罪 ,以减少控诉罪行 ,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 ,与被告人 (一般通过律师 )在法庭外进行谈判。由于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 ,在谈判过程中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 ,故称之为辩诉交易。从 3方面可以概括这一制度的特征 :一是被告方 (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 )与指控方 (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 )之间达成一种协议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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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霞 《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科学教育家》2008,(6):72-72
辩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鲜明地反映了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辩护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使旁听群众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加强法制观念,树立控诉与辩护平等的诉讼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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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审机 《小学生作文辅导(作文与阅读版)》2005,(6)
读前猜想小猪闹闹从来没有伤害过谁,却被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呢?“砰砰!砰砰!”小猪闹闹开门一看,来的竟是动物王国的黑猫警长。“小猪闹闹,有好多人告你犯了伤害罪,你得去法院受审!”黑猫警长严肃地说。“什么!”闹闹一路申辩,“我从来没有伤害过谁。”闹闹被带到动物王国法庭上。老虎院长喊道:“原告出庭!”小兔、小鸟、小猴、大雁一齐来到法庭上。小鸟说:“闹闹常常挖掉我的眼珠,它把‘鸟’字写成‘乌’字。”小兔说:“他还砍伤我的腿,把‘兔’字写成‘免’字。”小猴说:“它还在我身上搞上一刀,把‘猴’写成‘’字。”大雁说:“它还平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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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俊瑞同志的‘從討論武訓問題我們學到些什麽’一文,正確地從教育和教育思想上總結了武訓問題的討論。它正確地論定了武訓。它從教育上批判了改良主義,也就摧毁了中國改良主義的最重要的窩巢。它明確地劃分了‘革命者與封建統治擁護者的原則區別,人民民主主義與改良主義的區別,民族傳統中落後的、消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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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写诉状和答辩状 诉状又叫起诉状,是当事人告状呈递的状纸。分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 民事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 刑事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书状。 诉状由下述五个部分组成: 1,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状况。当事人的顺序是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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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娟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47-50
上诉不加刑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被告人的刑罚。它确立的理论基础在于诉讼的民主性及刑事诉讼的自由价值,它设立的目的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该原则。但尚不够成熟、完善,需要法律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赵惠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4)
<正> 我国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为了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作为人民法院,就必须要求当事人通过其诉讼活动,将与本案有关的各种诉讼证据提交给法院,“人民法院就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第64条第三款).收集到证据后,“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第66条),然后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可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核和运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不眼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民事二审案件中,法院如何审核和运用证据,将步及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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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7,(4)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最早建立在英国.英格兰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始见于1903年的《贫困被告人辩护法案》,这个法案使法院有权在他们认为在审判中被告人没有足够的手段对抗起诉,而有 相似文献
18.
楊榮國 《历史教学(高校版)》1953,(5)
偉大的革命導師和思想家——卡爾·馬克思誕生於一八一八年,離現在是一百三十五周年了;他逝世於一八八三年,離現在是七十周年了;我們懷念這一偉大的人物,除了他的偉大的理想,他的光耀的學說,——從蘇聯的出現,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現以及歐洲的人民民主國家的出現,——已在全世界實現了一大部分,其餘的部分在不久的將來都要實現的以外;還有使我們不能忘懷的,就是從一八四○年以來,世界資本主義大舉對我國人民進行掠奪的時候,馬克思以他的國際主義的精神,對世界資本主義的掠奪表示無比的痛恨,對被掠奪的中國人民表示兄弟般的關切。比如:馬克思評論中英江寧條約時,就指出‘中國的財政和金融,因鴉片輸入總額約達七百萬英鎊之多,而陷於厲害的破壞狀態’(中英條約第一篇),因而斥責‘英國人’‘惯於誇耀自己道德高尚’,但却‘用海盗式的藉口經常向中國勒索’。(見同上) 他在另一篇文章裏又這樣說:‘這次戰爭,引起中國的起義,使國庫極(?)空虛,使俄國能够順利地在北方侵佔,使南方的鴉片貿易有極大的發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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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陈其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2)
介词“於”字在名词性补语中的分布问题 (也就是说什么时候该用“於”字,什么时候不该用“於”字),是一个众说纷纭、争论已久的重要的语法问题。王力在指导研究生时说:“我们可以做一篇文章专谈《史记》中这种所谓省略‘於’,字的情况:在什么情况下用‘於’字,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於’字。”这种建议,以点带面,显然有助于说明“於”字在古汉语名词性补语中的分布问题。根据个人的考察,“於”字在《史记》名词性补语中的分布是有规律的:“於”字的有无,严格地说不是由句式决定的,而是由补语所表示的不同意义决定的。换言之,在《史记》名词性补语中,就句式看,“於”字有无是任意的;而就补语意义看,“於”字有无不是任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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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帝国主义在採取积极扩充军備、鼓吹战争的同时,经常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恶毒的攻撃和诋毁,这种无恥的伎俩是美帝国主义多年以来进行‘冷战’所一贯使用的。去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第九届会议的闭幕会议在美帝国主义操纵下,通过了一项荒谬绝顶毁谤我国的关於所谓‘譴责强迫勞动’的决议;不久以前,美国又促使联合国国际勞工局提出了一个诬衊我国有所谓‘奴隶劳动’的报告。今年四月七日,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召开的‘讨论会议’上,关於这个问题的特别指定的报告员挪威代表恩根的谰言,立即遭受到了苏联代表索波列夫嚴正的驳斥。索波列夫正确地指出恩根引述的所谓材料根本与事实不符,发表这些所谓材料,应当被认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濫施攻軗。劳动条件是全世界所有劳动者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因之,劳动条件就经常成为帝国主义所巅倒黑白进行攻讦诬衊的目标。自从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勝利的第一天起,帝国主义和他们的奴僕们就开始散佈有关苏维埃国家劳动条件的谎言。三十多年前苏维埃国家叛徒考茨基就曾极力从这一角度来诬衊苏维埃制度。在一九二九——一九三三年世界经济恐慌的高潮时期,英法反苏的策划者,以希特勒的庇護者德特两丁为首,又曾拾出了关於苏联‘强制劳动’的谎言,他们目的在於转变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斗争方向,企图使工人阶级对於资本主义制度不再咒恨。一九四九年国际反动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