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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听证原则是专利实审、复审乃至无效程序中都要遵循的一项原则。由于这些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对于听证原则尺度的掌握也自然会有所差异。作为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和对在前审级违法行为的救济,复审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单方听证或居中裁决,对于听证原则的适用自然不能机械套用实审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中的标准。通过对听证原则、救济程序的介绍分析听证原则在复审程序中的适用尺度,建议在复审程序中,对于可以以与实审驳回决定相同的依据维持驳回的复审请求,可以直接做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  相似文献   

2.
由于专利权具有对世性,放任错误的专利权存在不仅仅影响专利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故需要否定已被错误授权的专利之效力以纠正专利授权错误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的专利效力否定制度主要由无效宣告和无效宣告诉讼两部分构成,其中存在着循环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角色错位、效力否定程序冗长等问题。应当针对以上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专利效力否定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并建立实施配套制度和措施。  相似文献   

3.
专利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於专利无效请求做出的决定,可以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但是,专利无效诉讼究竟应该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还是按照行政诉讼审理,业界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无效诉讼依照行政诉讼审理已经让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累重重,并产生循环诉讼等诸多问题,建议专利无效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审理专利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有效促进了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但实践中专有权撤销制度的程序设置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第三人在撤销程序中的定位不清,导致权利人与公众的利益日渐失衡。对此急需转变行政理念,通过构建充分调动、各司其职的合理规范来完善专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6.
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专利复审委具会对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兴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粉案(以下简称"家化专利无效纠纷案")的再审请求。该行政裁定书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须符合《审查指南》...  相似文献   

7.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一规定是专利审查程序中复审程序的法源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复审程序也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专利复审程序,业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显缺失,导致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前后说法不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专利复审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分析。本文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应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即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律救济,目的是规范审查程序正常进行,纠正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此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8.
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后续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在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后,专利侵权行为人通常会对被诉侵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10.
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後在三份判决中对无效程序中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给出明确的司法意见,否定了复审委在相应无效决定中不允许删除马库什要素的观点。据信,这几份判决是迄今仅有的判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的可修改性的中国司法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非常详尽地阐述了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理由,亚相应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11.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2.
一件将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的案件,专利局从一开始就不应授予专利权,在其获得授权后,本应通过一次无效审查程序便得以宣告专利权自始无效,却由于案件自身以及我国专利无效审查制度方面的原因,以典型的"翻烙饼"的方式,游走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历经九年四次无效程序,先后引发了专利侵权及无效诉讼案件多达二十余起,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福建、浙江等多个法院的多个审判庭的数十名法官及其他办事人员,专利复审委员会多个合议组的多名审查员,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数十名律师,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占用了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本案为我国的专利制度敲响了警钟,如何避免此类案件继续发生,本文将就由此出发,对我国专利制度进行反思,为我国专利制度特别是专利无效审查制度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特别是从解决"循环诉讼"和专利无效程序中典型的"翻烙饼"问题1出发,对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全面提升专利质量是我国当前专利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章通过专利无效、复审程序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尝试剖析从技术向专利转化环节存在的导致创新不能得到应有保护的高发问题,并基于当前我国专利制度框架下,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一项具备创新性的技术得到其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正确地把握该原则有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高审查效率,维护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见解,目的在于为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如何把握和适用该原则提供一些便于操作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5.
在专利复审程序、无效程序以及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国外专利文献经常被用做对比文件以判断一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实际上就是一种书证。书证根据形成的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域内书证和域外书证。所谓域内证据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海平 《情报杂志》2004,23(10):66-67,70
根据目前我国专利法对无效宣告案件方面的规定,指出了由于现行专利法对无效案件的诉讼视为行政诉讼,带来了“循环诉讼”的问题。分析了专利无效宣告应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裁决,人民法院不仅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做出审判,同时应解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争议,以提高诉讼效率,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以2012—2020年中国企业在美国涉及的双方复审程序案件为研究对象,基于专利生命周期视角探讨技术研发投入、专利撰写属性、专利授权属性、专利运营状况、双方复审程序当事人类型等因素对双方复审程序审查决定的影响。进而针对双方复审程序审查决定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海外专利侵权风险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正>对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而言,突出的法律问题在于针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救济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  相似文献   

19.
核心专利在产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对专利质押、专利许可、专利诉讼、专利复审与无效,发明人网络和网络交易等指标进行了探讨,认为专利质押、能被许可的专利、获得高赔偿额的专利和进入复审和无效的专利可以被看作是核心专利,还可以通过发明人网络和专利网络交易来识别核心专利,对公众进行核心专利识别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20.
正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上述有关规定无效宣告理由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作为被无效专利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递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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