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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授权、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的认定一直是广受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它涉及到案件审理当中的程序性规则,另一方面,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域外证据的认定以及新证据的採信等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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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公知常识类证据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证据的认定一直是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中公知常识类证据的认定不仅涉及程序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某项区别特徵为公知常识从而否定项专利权创造性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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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证据的认定直是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中公知常识类证据的认定不仅涉及程序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某项区别特徵为公知常识从而否定一项专利权创造性时,法院是否采信该公知常识就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文将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线索,尝试对专利授权、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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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研究专利案件中证据的使用方式和效力认定规则,本文分析了格列卫无效案件中诉讼双方的证据使用情况和各方的观点,初步明确了证人证言、书证等不同形式证据的效力和基本要求,以及相关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方式和证据使用基本原则,希望能为我国制药企业合理应对专利诉讼、搜集有效证据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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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复审程序、无效程序以及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国外专利文献经常被用做对比文件以判断一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实际上就是一种书证。书证根据形成的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域内书证和域外书证。所谓域内证据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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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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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引发的数字版权登记确权成本高、效率低以及授权交易权属流转不清晰、监测维权取证难等困境,基于数字版权全链条中版权登记、授权许可、监测维权三大场景,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降低数字版权登记成本并提高效率、保证许可授权的安全透明、实时监测侵权并取证、出证,但同时也面临着如版权登记效力不明确,作品独创性判断的缺失,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修改权和法律适用以及监测维权的证据证明力等诸多挑战。为应对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可构建区块链版权登记确权实质审查制,从法律上推动智能合约的发展与应用,并建立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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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情况下的重复授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结合专利确权和侵权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对上述情况下的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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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瑞士专利局只对有关钟表业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产品领域皆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是形式审查,即仅对发明申请的格式审查如申请内容(也即申请专利的客体)是否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等。实质审查是就发明进行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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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饱和的实质是专利权空间的饱和,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一定时期内,专利授权率没有出现剧烈波动,产业相关技术领域的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逐年降低而授权专利数量却逐年增加;二是在一定时期内,专利审查标准没有出现重大改变而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授权率急剧下降。理论推导和产业实证模型验证了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实证结果表明,产业转型及诉讼应对可能导致2002—2007年美国无线通信、移动手机和软件及数据处理行业出现了专利饱和;入世后关税减让带来的进口贸易激增和专利法修改前相对新颖性带来的本土优势促使权利人大量申请我国专利,进而导致2001—2003年的发明授权饱和,而2008年后专利资助政策的连年升级是我国发明授权率急剧下降的一个可能原因,且资助政策对国外权利人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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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承袭了德国的二元制体系,法院在瑕疵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无法对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作出认定,导致现有救济模式的适用范围受限且救济成本较高,影响了诉讼效率与公平。为探究专利侵权诉讼中瑕疵专利的司法优化路径,引入以权利抗辩为核心的专利无效抗辩权,以公定力理论对行政确认行为在民事侵权诉讼的柔性限制、权利抗辩对请求权效力问题的回避,以及民事诉讼中将行政确权行为作为优势证据来论述专利无效抗辩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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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知常识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义极大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理复审或无效安件涉及创造性判断时,经常将区别技术特微认定为公知常识,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据此宣告专利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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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24条关于新颖性宽限期均是针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出现相应的情形时可以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但是,对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发明创造如果是在授权后专利权人得知泄露情形的能否主张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应由专利确权机构统一受理和审查授权专利新颖性宽限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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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作为企业并购中必备的法律实务操作项目,已经由舶来品演变为中国企业操作技能,然而专利尽职调查从苏州恒久案发后也开始受到企业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目前来看仅仅停留在形式调查层面,在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有效性以及技术使用自由度、可规避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笔者试图根据个人经验描述专利尽职调查在实质操作层面为企业能够带来的切实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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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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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5)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