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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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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按照"天网"行动的统一部署,我国公布了100名红色通缉令人员,加大全球追逃力度。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截至2018年7月28日,已有54名"百名红通"归案。通过对"百名红通"人员归案情况的分析,目前我国反腐败追逃措施以劝返、缉捕为主,少数适用遣返,但没有成功引渡的案例,一个重要原因是腐败分子出逃时多选择与中国尚未签署引渡协议的国家,甚至是没有建交的国家。从长远的观点看,利用他国有关法律适用遣返措施并建立健全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以追赃促追逃,对防逃、追逃工作意义重大。反腐败追逃的过程不仅能实现惩治和威慑腐败犯罪的目的,同时也可推动我国国际刑事法律合作的完善,有利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同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2.
境外追逃     
张维为 《中国教工》2014,(11):19-19
中国今年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具体来讲,目前中国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  相似文献   

3.
当前,腐败犯罪全球化、国际化趋势明显,腐败官员潜逃境外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危害社会经济、政治与法制,为民众所诟病。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腐败官员外逃问题,大力开展境外追逃工作,通过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劝返等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腐败官员境外追逃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建议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家属移居海外报告和备案等制度,建立预防腐败官员外逃的长效机制,同时,灵活运用量刑、不判处死刑等承诺,进一步加强腐败官员境外追逃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4.
在外逃型缺席审判中正确适用证据规则,不仅有助于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然而,既存制度下的证据规则存在适用疑难,包括启动缺席审判的控方证明责任过重、被告人放弃出庭的自愿性推定规则失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适用不明和域外证据的鉴真规则粗疏.因此,应当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权利放弃理...  相似文献   

5.
在定位上,监视居住制度是羁押的替代性手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采纳了"改造论"观点,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进一步规范,明确刑期折抵问题并采用电子监控等新技术保证执行落到实处。但在内容上,仍存在区分模糊、逻辑矛盾、可能被规避采用、期限不明等瑕疵,亟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启动权利及增加违法赔偿等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6.
追逃追赃工作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密切相关。我国当前追逃追赃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关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模糊以及与国内法的衔接不够完善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成效。我国应当确保国内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现有效衔接,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紧完善《引渡法》,尽快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法》,加强执法司法机关人员的能力建设,更多地运用境外追诉,完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相似文献   

7.
《宜宾学院学报》2019,(4):101-108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全新的审判程序制度,适应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新需要,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新成就。然而,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缺乏对其必要的认知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起诉法定主义、有诉必审原则、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益为基础理论,以被告人自愿放弃庭审在场权为正当源泉。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适用程序和明晰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同时,要审视其本身固有缺陷并充分评估而进行调整,行之有效地发挥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8.
刑事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缺席时进行的审判,由于它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迟迟未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但为了权衡刑事诉讼的各项价值,为了严打腐败犯罪、追逃追赃,为了使法律更加尊重人性、体现人性,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将会成为必然,而它本身存在的缺陷可以通过严格限制适用条件、适用情形,规定有利于被告人的适用原则,以及完善的保障措施来弥补。  相似文献   

9.
2005年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打击腐败犯罪、追回赃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国际合作平台,相关工作进展也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然而,迄今为止,追赃成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境外追赃中资产分享机制的缺乏是问题的关键。通常,资产流出国往往为发展中国家,资产流入国则常为发达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有必要建立资产分享机制,并进一步与资产所在国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签署资产分享协议。通过探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追赃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并分析西方主要国家的资产分享制度与安排,从而探寻适合构建我国资产分享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运用,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力度,量刑建议经历了从幅度刑到精准刑的转变。本文以西藏自治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747份刑事判决书为基础,总结西藏自治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机制的运行情况,以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难点、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对于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及缓刑的影响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总结该制度在思想认识、制度本身和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此,从三方面提出破解之路,即在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在实体法中予以确立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机制,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并配套构建量刑建议的审查和救济机制,以期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成效。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包括定性适应与定量适应两个层面。针对14种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在定性适应层面,强调罪责对象应对等;在定量适应层面,针对不同的受害对象,基于数字法律的刑期分割机制,对刑期分割后的赔偿刑期与补偿刑期进行数字化构建,从而形成侵犯财产类案件定罪量刑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2.
异地羁押作为羁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有其客观必要性.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异地羁押的明确授权,缺乏具体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导致侦查机关的异地羁押行为经常受到质疑.为此,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异地羁押的适用条件、被羁押人及其亲属的权利保障、异地羁押次数、异地羁押地点选择、实施程序等环节,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异地羁押制度体系,促进我国异地羁押法治化.  相似文献   

13.
贺振华 《红领巾》2005,(5):9-12
人权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自由权.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审前羁押制度,其良恶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国家在设计审前羁押制度时,一方面对羁押的适用作出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对被羁押人的权利给予充分保障.鉴于我国当前刑事审前羁押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我国应当设定羁押候审制度,引入司法审查,明确羁押期限,设立保释制度,严格适用要件,建立复查制度,完善被羁押人权利.  相似文献   

14.
张红  刘强 《华章》2011,(29)
法谚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即便是对最终获得有罪判决的被告人来说,长期羁押无疑也是一种非正义的羁押.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完善立法,明确延长拘留的适用条件,完善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杜绝肆意延长羁押期限,让正义不迟到.  相似文献   

15.
假释制度是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以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为目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罪犯改造积极性、补救量刑差异、缓解监狱压力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细化假释的实质条件、假释适用对象、假释刑期条件等方面对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如建立假释再犯预测表、对重刑犯有条件的适用假释、假释刑期区别对待等,以完善我国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6.
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对于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在构建过程中存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实施过程中尚未做到内在统一,法律保障机制仍有待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领导机制、监督机制与工作机制,科学构建不想腐的保障机制,优化相关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衔接机制,构建多元化腐败惩戒与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7.
司法机关对外来人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偏低,与本地人员相比显失公平。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对Z省H市J基层检察院近三年来有关外来人员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情况,运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进而从转变观念,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完善立法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量刑是以法规范和犯罪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推理过程。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把量化引入了量刑机制,相对统一和明确了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合理设计了量刑的事实基础,规范了法官的裁量权,对于法官在量刑过程中更多使用逻辑推理方法,避免同案不同判等量刑不均衡现象,实现阳光量刑、推进量刑公正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犯罪结构转变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轻罪羁押率仍然偏高,羁押办案的倾向仍有所显现。轻罪羁押问题早已潜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之中,其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继续维持这种羁押倾向显然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背离,同时也表明我国司法文明程度有待提升,长此以往也必将导致强制措施制度空转的恶循环。要破除流弊,就需要多措并举,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完善相应机制构建,消减非羁押措施制度空转,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轻罪羁押倾向,回归强制措施本质定位。  相似文献   

20.
当下学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成果甚丰,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却不时陷入窘境,司法人员对制度适用的理解时常产生分歧,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在规范层面亦不甚明朗。应基于刑事一体化与制度体系化构建维度的考量,在宏观层面建议对制度适用模式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认罪”与“认罚”条件的同时成立,并拓宽“认罪”的内涵,将自首、坦白案件纳入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在微观层面结合试点经验肯定认罪认罚情节的法律地位及其量刑价值,以责任主义与该当量刑理念为理论根基,通过量刑建议预先划定责任刑视角下的刑罚范围,并分立为“认罪型”量刑情节与“认罚型”量刑情节以应对量刑情节的竞合适用问题,并促进形成从宽情节的体系化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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