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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美国公法和私法层面阐述和对比美国奥林匹克体育、业余体育法、职业体育、大学体育和高中体育中所涉及参赛资格规定和解决争端程序的现行法律制度.研究表明,美国法律没有任何确认参与体育的宪法保护的权利,运动员可以通过仲裁来重新审查资格,尽管大学或中学的比赛有很多,美国却没有审查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遭国际奥委会(IOC)暂停成员资格,导致很多无辜运动员无法参加平昌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平昌冬奥会特别仲裁机构处理的数起案件均涉及俄罗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俄罗斯运动员在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是IOC的专属财产、任何人不拥有参加奥运会的所谓权利、IOC可以拒绝任何人参赛而无须出具理由。IOC运用对奥运会的专属权利,无正当合理理由拒绝符合参赛条件的俄罗斯清白运动员参赛,有构成垄断的嫌疑。符合参赛选拔条件、且不存在禁止性限制因素(如兴奋剂禁赛处罚在身)的清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IOC赋予他们的特权。切实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是各国法院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体育参赛资格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平昌冬奥会仲裁庭的实践过于保守。奥林匹克运动体育善治的改革,要求必须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实现《运动员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宗旨。  相似文献   

3.
年龄歧视是一种新的歧视类型,在体育领域也有体现。主要包括因为年龄歧视丧失从业资格,运动员因为年龄歧视无法获得参赛资格。在美国,《就业年龄歧视法》对规制体育领域的年龄歧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4.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温哥华冬奥会上设立的特别仲裁机构共仲裁了4起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在这些案件中,特别仲裁庭对有歧义的参赛资格规则采用的是严格的字面解释原则,对参赛资格决定做出的程序进行了审查,仲裁机构明确了自己无权直接修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参赛资格条款.温哥华冬奥会体育仲裁的实践,为今后奥运会参赛资格纠纷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以美国全国大学生体协(NCAA)为例,运用文献资料法等对美国高校运动奖学金的名额限制、额度与提供方式、对考生的要求、经费来源等多个层面的状况及特点进行探讨分析。结果表明美国高校运动奖学金管理卓有成效,对发展高校竞技体育和帮助运动员完成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建议我国建立优秀运动员学业水准与参赛资格挂钩机制,推进省市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科学化进程,同时倡导高校转变观念加大对竞技体育的投入。  相似文献   

6.
姜熙 《体育科研》2021,42(6):58-68
基于某项生理指标,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是当前国际体育界极具争议的议题。尤其是“Dutee Chand案”“Caster Semenya案”的出现,使得以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DSD规则”)为主要代表的、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规则受到了体育界、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就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规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歧视性,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与体育组织的上位规则、国际法、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包括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DSD规则”在内的专门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歧视性,并侵犯了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违反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这些规则带来的限制、歧视以及对人权的侵犯与这些规则预期追求的目标不具有相称性。体育领域产生的公平竞赛权等专有权利不能超越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7.
国际体育组织针对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首要的处罚措施是中止俄罗斯国家体育联合会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会员资格,后果之一便是俄罗斯运动员被集体禁赛,丧失参赛资格。部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对清白运动员适用甄别规则,保障其合法参赛权利。认为支持适用甄别规则的实践具有正当性,但现有的甄别规则并不完美,仍须建立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为核心的统一甄别机制,通过该机制明确甄别规则制定与审查的主体,实现甄别规则的公正合理,形成互联互通、反馈迅速的甄别体系。  相似文献   

8.
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动员是奥运会的主体,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权利包括从事体育运动以及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进入国际奥委会某些决策团体的权利等.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章、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以及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我国参赛运动员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及在开发自己的商业形象时应考虑到自己的国家或者集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对美国奥委会残奥部职能及其在美国残疾人体育管理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残疾人体育的组织与管理提供借鉴。研究表明:残奥部是美国奥委会"垂直融合行动"的产物;残奥部协调单项体育组织对残奥国家队进行组织与管理,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具有审核权;通过与社区组织合作,残奥部建立起庞大的残疾人社区体育俱乐部网络,推广残奥运动;残奥部协调各级各类组织形成了"自下而上"的残疾精英体育人才输送渠道。建议我国残疾人体育管理借鉴美国经验,促进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体育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10.
国际田联曾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针对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指出雄性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只能通过 药物或手术的方式控制体内雄性激素才能获得女性比赛参赛资格。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因其体内雄性激素超标而被拒绝参加女性比 赛。2015年10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诉印度田联和国际田联一案做出裁决,认为:在已有的证据下,不能因杜迪·昌 德身体内源性雄性激素超标而被剥夺其参赛资格,并裁定国际田联两年内不得适用有关限制雄性激素过多症女性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的规定。该 案的争议点涉及《规定》不允许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加女性比赛是否构成歧视;其中判断“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实体标准是否合理有 据;上述争议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采取何种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该裁决对体育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加强规则 实质审查,实现双重公正功能;坚持体育行业自治,实现维持平衡功能;重视运动员参赛资格,实现权利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1.
竞技体育重点项目是奥运赛场的主要夺金点,在备战东京奥运会的关键期,总结世界竞技体育强国重点项目奥运备战举措,对于提升我国备战参赛水平具有现实意义。研究认为,我国重点项目备战形势严峻,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世界竞技体育强国在备战主体、人才选拔、科技驱动、国家队组建、情报搜集、保障体系、复合型团队等多个层面采取了针对性举措,围绕重点项目加大投入,竞技实力不断提升;我国重点项目整体竞技水平不平衡,存在体能制约短板、后备力量不足、科技助力不够、复合型团队效能不高、信息情报掌握不准等问题。研究提出,挖掘政府、社会、协会、俱乐部等优势资源,分类强化重点项目备战参赛;科学统筹重点项目参赛资格计划,确保综合实力最强的重点运动员参赛;加强对项目规则和重点对手的情报研判,提升重点项目备战参赛的精准度;针对重点项目、重点运动员打造个性化体能训练方案,增强专项体能储备;打造重点项目科技精准助力方案,强化备战参赛关键问题的联合攻关;配套精细化的赛时风险预警和防控策略,提升重点项目体系化保障能力。  相似文献   

12.
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概述国际体育仲裁院(the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当时由国际奥委会对其直接负责。CAS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①CAS的管辖权非常广泛,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所有与体育有关的纠纷案件,只要奥林匹克宪章对此未作其他规定。”②当然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  相似文献   

13.
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等方法,系统梳理了女性运动员的“性别验证”政策、参赛资格限制政策的历史发展脉络、规则的具体内容。发现:女性运动员“性别”政策已经从“性别验证”政策转变为基于特定生理指标的参赛资格限制政策,这一转变使得国际体育领域的女性运动员“性别”政策变得日益复杂化,尤其是国际田径联合会的《雄激素过多症规则》《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涉嫌侵犯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与国际人权标准相悖,将面临诸多的法律挑战。  相似文献   

14.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奥斯卡案"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体育仲裁院2008年裁决了奥斯卡诉国际田径联合会案,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奥斯卡使用假肢没有违反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支持奥斯卡作为一名残疾运动员可以使用假肢参加健全人的田径比赛.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该案裁决体现了体育内在精神的要求,有利于体育的发展,是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保护,特别是对残疾运动员利益的保护,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一裁决符合对疑义规则的解释不利于规则做出者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实地调研法等方法对美国青少年运动员学训现状进行研究,总结出其学训制度对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启示。研究结论:1)美国青少年运动员的训练、参赛和文化教育主要由州立高中运动协会联盟(NFHS)和大学体育联合会(NCAA)负责管理;2)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形成以学校体育为主导,各种社会组织为辅助的体系,参赛途径多样,注重竞赛公平和维护运动员权利;3)通过制定与执行教育法规,理顺升学通道和采取学业帮助等主要措施缓解青少年运动员的学训矛盾,使得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在教育系统内得到较好解决。通过研究引发对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启示,是进一步探索"体教结合"的途径与方法,明确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各自的管理范围与职责;加快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制定学生运动员文化成绩的硬性指标,坚持将其纳入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考核体系。  相似文献   

16.
1国外教育系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主要经验(1)文化教育与课余训练相互融合、相得益彰在许多国家,课余训练与文化教育有机结合,在制度上保证了学生运动员顺利完成学业。美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主要依托教育系统,经过长期的制度变迁逐渐形成了"大学-中学-小学"一条龙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参加校际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应是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每学期必须修满12 个学分,学习成绩必须达到全体学生成绩的平均值,否则将失去参赛资格。前英国体育大臣罗伯特·阿特金斯在《每日电讯报》撰文指出:最高层次体育成功的基础扎根于我国的学校,中小学、大学  相似文献   

17.
在第32届夏季奥运会延期举办的背景下,通过文献资料调研、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围绕东京奥运会延期举办的影响及应对方略进行了深入剖析。研究认为,东京奥运会延期举办导致全球赛事格局整体调整,世界体育秩序面临新挑战;国际体育赛事市场环境紊乱,经济损失和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各国奥运备战节奏被动变更,训练参赛面临巨大负担。东京奥运会延期对我国训练备战工作"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可能导致同时筹备多项赛事的拥堵问题,各项目的训练节奏被打乱,运动员参赛资格方案亟待调整,运动员良好的竞技状态难以保证维持。同时,我国训练备战的体制优势可能得以更好地发挥,恶补短板、科技助力以及培养优秀运动员等工作有了相对充裕的时间,奥运资格赛规则简化对我国参赛同样有利。研究提出,围绕训练节奏的改变做好顶层设计,调整各项目备战计划;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和单项组织的沟通,强化对国际信息的收集与研判;举办高水平、多规格的对抗赛和适应赛,保持运动员良好的竞技状态;重新统筹各项目参赛资格分配工作,实现参赛运动员的科学选拔;重视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心理问题,强化基础体能训练,恶补体能短板工作;建立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的预警机制,全面提升体系化保障能力...  相似文献   

18.
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世席 《体育学刊》2004,11(5):18-21
在美国,仲裁是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比较常用的非诉讼解决方法。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主要有美国泰德斯泰文斯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泛美运动会的参赛资格争议、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兴奋剂检验问题而引起的争议3种情况。但是仲裁裁决并不总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法院对其提出诉讼。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第27届奥运会中国竞技体育备战情况的分析,揭示了我国竞技体育奥运参赛成功的一些基本规律。研究结果表明,有利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是奥运参赛的基本保证。奥运参赛项目布局合理,参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可靠,"奥运攻关"课题解决实际问题,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奥运参赛的决策正确、临场指挥科学,奥运参赛目标的恰当宣传等方面是我国竞技体育未来奥运参赛中需要重视与借鉴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20.
运动员是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主体属性也贯穿于整个体育法中的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作为主体属性之一的"参赛资格",对其理论研究仍处于体育法理论的空白。通过借鉴各部门法中的"资格",结合体育实践的特殊性分析,笔者认为其权利一方面借鉴私法学主体中"权利获得"的两层次: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借鉴公法学下"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最后,回归于传统法理学视野下讨论新旧"资格说",发现"新资格说"下的权利描述亦能很好地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权利获得"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内涵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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