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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利娟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47-5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于国家监察程序中。虽然在立法理念上二者存在共通之处,但是二者在适用上存在衔接断裂。一方面,两种不同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内涵存在区别。另一方面,在监察程序中,被调查人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进行认罪认罚以外,还应具备其他四种情形之一。由于适用前提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程序之间进行衔接和转化时,难免会出现不协调之处。监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可能通过直接或者转化等方式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而这两种情况皆可能存在程序上的断裂性。因此,需要从明确认罪认罚内涵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等方面着手,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监察阶段与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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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这一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用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参考国外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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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6):77-8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其程序意义在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不起诉制度源于起诉便宜主义,旨在将部分案件在审判之前终结诉讼程序,但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利用不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予以简化,审判前适用不起诉制度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应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分流出诉讼程序,是实现两项制度程序价值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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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属性的认识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单方承诺或声明”和“控辩双方诉讼契约”两种观点。单方承诺的观点难以解释具结书中所蕴含的双方因素及其效力欠缺的问题;控辩契约的观点虽然符合契约构成要件要求,但仍然存在形式要件和缔约程序上的漏洞。基于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和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偏差,首先要框定控辩契约签署与具体诉讼环节的对应关系,而后才能清晰地分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本质属性。要约承诺理论的引入既明晰了控辩契约各环节的承接关系,也契合了诉讼的流程化运行特质。基于要约承诺理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本质应为控辩契约中的承诺,同时亦是控辩契约的固化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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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思思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2,(5):11-15
对于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不同。前者采用粗线条的立法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较为抽象,融合自首坦白的相关内容,采用两级审批,单向支配特征明显,且对监察机关的告知、记载义务等具体程序要件在法律条款中语焉不详,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嵌合困难。必须建立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坚持证据规则一体化,并通过两法衔接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增加监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强化从宽建议的司法审查等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平稳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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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践化试行至制度化入法、自小范围开展试点至推行全国范围适用,大大提高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效率,加快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但该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需要防范其隐蔽漏洞造成的冤假错案问题.文章从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错案的根本因素和直接因素入手,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错案防范的化解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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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当前与今后的重大任务。政治立场的站位要高、全面改革的意识要深、司法模式的转型要快,应作为指导全面实施的基本方向。应当加快构建全面实施的运行机制,既涉及诉讼联动机制的有效嵌入,也涉及适用范围的全覆盖、诉讼阶段的全流程适用、诉讼程序类型的准确适用等内容。应当搭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平台,建立平等的控辩协商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与重大意义,由主观认定到程序审理的深度转变则是另一要务。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显著的划时代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尚需考虑立法完善的着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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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群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23,(2):119-126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全面推开并展示出强大生命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与合理性以及司法资源效益方面存在某些局限性。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为研究工具,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以C法院裁判文书为实践样本,分析该制度适用现状及博弈相关因素并进行法律效益评判,提出了细化认定标准、优化认定范围与效益关联、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实践路径,以期实现效益最优和法益人本理念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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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土化思想的缺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简化了检方的刑事证明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定罪的标准必然降低。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诉求来考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选择法定的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应注重协商的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法定证明标准的选择才有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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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博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21,29(1):60-6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学界对于具体实践操作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讨论.本文通过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论,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为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并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则,同时论述该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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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随着这一规定的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被作为《刑事诉讼法》有效运行的支点引发了诸多争议与讨论.为了对精准化量刑建议所包含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探究和对其的诸多争议进行回应,文章从量刑建议精准化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总结出量刑建议走向精准化存在的现实困难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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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辉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42-49
允许将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被告人与不认罪被告人分案审理,可能会产生侵害不认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损害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以及被检察院用于实现不当目的等风险。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未确立被告人完整的对质询问权,未明确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检察院在起诉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上居于主导地位等。为规避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应采取赋予被告人完整的对质询问权、明确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强化法院对审理方式的实质决定权,以及对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实质性审判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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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2,(1):128-13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刑事法律价值内涵。而在具体实践之中,关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方面存在着问题。鉴于此,通过厘清认罪认罚的具体内涵,从而更为清晰地把握认罪认罚中自愿性的主、客观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建立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被追诉人庭前反悔权、完善值班律师参与制度、推动法庭审查实质化方式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以保障,从而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