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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物权化”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租赁权物权化”的学说数百年来一直备受民法学者的青睐,很少有人对其表示怀疑。随着“所有权利用中心论”的发展,该学说逐渐暴露出其理论上的局限性。为纠正“租赁权物权化”学说的本质错误,本文从该学说的缺陷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且阐释了租赁权的性质,从而将租赁权还原为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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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物权化”的学说数百年来一直备受民法学者的青睐,很少有人对其表示怀疑,随着“所有权利用中心论”的发展,该学说逐渐暴露出其理论上的局限性,为纠正“租赁权物权化”学说的本质错误,本文从该学说的缺陷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且阐释了租赁权的性质,从而将租赁权还原为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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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2(4):26-27
物之利用“二元体系”包括用益物权和债权利用权。传统理论素来将租赁权定性为债权利用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学界关于租赁权的性质突破了债权的框架.租赁权物权化的声音日趋高涨,本文认为租赁权的性质就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并对完善租赁权体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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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首先应在理论上还不动产租赁权为物权性质的本来面目;不动产租赁契约与不动产租赁权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不动产租赁权是用益物权,是传统民法上之地上权和准物权。不动产租赁权在我国为特别物权,研究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及在实践中的应用,最主要的是将其与债权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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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立法、租赁权都呈现物权化倾向,只是表现不一。租赁权物权化的实质是占有的效力所致和法律拟制的结果,并非租赁权本身的效力。我国立法肯定了租赁权物权化,但只是最低限度地体现了这一趋向,不动产租赁权却在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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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8.
陶一鸣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一、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的立法与学说比较 与对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相似,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消灭时效,在德国几乎没有争议,在日本开始有较大的争论,在台湾和我国大陆争论激烈.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三种立法与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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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旦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1):50-54
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制度,物权请求权历来备受关注,我国学界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其原因在于以往对物权请求权仅作形式逻辑上的分析。受形式逻辑的束缚,众学说不仅自身论证过程存在逻辑矛盾,而且无法解释其观点与民法其他制度的冲突。本文通过对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和比较,在评析中引出对物权请求权价值的思考,并换用价值分析法探究物权请求权之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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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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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3):23-24
承租人在出租人交付后,占有租赁物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基于此目的而得以请求出租人修缮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的安全、质量等,租赁权是一种物权。租赁权是一种支配权,从租赁权行使的目的讲,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从租赁权的效力上讲,租赁权具有对抗力,体现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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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的价值化、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新的财产权客体的大量出现等现象,使大陆法系财产权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物权与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出现所谓的"中间地带"--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而这两种趋势的出现,正是重新审视传统的民法理论,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变化的契机. 相似文献
14.
马庆霞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3):116-117
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对物权请求权通过法律条文作出概括性规定,看似解决了物权请求权的价值取向问题,但是作为理论上争论了多年的难题,物权法的概括性规定并不能止住理论界的争论,本文从法学理论分析入手,试图得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15.
李江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6-87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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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降学界热衷于对不动产租赁权性质的揭示,而无从宏观的角度对租赁法律关系进行整体把握。然则成立不动产租赁权这一隐喻深值推敲,所谓"租赁权"并不能完全涵摄租赁法律关系的全部权利内容。置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立场,不动产租赁法律关系应为二元性架构,此二者相互以不同变动模式各自成立,根本无法归纳出同质的租赁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7.
预告登记从权利效力上说对于其债权或者物权性质难以界定,因为在具有债权请求权本质的同时,它也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从权利发展阶段出发,把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定性为期待权,因为相对于将来的完全物权具有合理期待利益,而且这种期待利益为法律所肯认.如此解说,也并不否认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具有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请求权对于维护财产权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具体作用在物权与债权中的结果。分析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对于民法财产权的保护机制的完善起着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9.
王元元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70-72
《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物权纠纷,同时也规定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已经开始施行,但是仲裁解决物权纠纷所面临的困难是亟需解决和认真对待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8(2):103-10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