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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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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国家机关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两部分,其本质特征就在于"从事公务",因此,"利用职务之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客观构成的本质要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对渎职罪主体作了严格限定,2002年12月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增加了四类人员。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必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的界定,基于此,笔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笔者以为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公务为棱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  相似文献   

3.
玩忽职守罪主体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判断,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公务论与身份论的论争。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的变革,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仅以身份论,而应以其是否从事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来衡量,并认为国家机关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聘用的临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法律。有关立法、司法实践基本采纳的是以公务论为依据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相似文献   

4.
《刑法》对国有企业、从事公务、委派等核心词语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造成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特别是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尤显复杂。国家出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公司、公司人员是否是委派、是否从事公务等因素都会影响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性,进而影响到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公职职务犯罪类型。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国有资本代表权的本质。对于实践中国有资本参与公司人员身份的认定,需要根据国有资本方面着手审查认定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5.
剖析关于我国刑法第 93条第 2款的立法解释 ,村党组织成员并没有当然地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内。因此 ,实践中当然地把那些越权协助行政管理的村党组织成员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可鉴于这些行为的现实社会危害性 ,有必要把他们明确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意义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到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罪行轻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是身份和公务;国有企业有其特定含义,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若受国有股东委派从事公务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否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针对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问题时有争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在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有重大价值。本文从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委派的含义、国家机关的范围等角度入手,最后廓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以期能对刑法第93条做出正确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 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国家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 ,在国有控股公司、企业 (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概念当中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活动应看其性质 ,当他们从事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事务时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离退休干部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来对待  相似文献   

9.
<正>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是贪污罪。《刑法》所指贪污罪的主体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0.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辨明妨害公务罪之"公务"的内容,应是研究本罪的前提和基础,其界限的明晰将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本罪。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从内涵上可以分为"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广义上的公务,即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从事狭义的公务,即国家公务;从外延上可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国家公务一定是公务,而集体公务不一定是公务。本罪中的公务是指国家公务。  相似文献   

1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范畴,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鉴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的立法不统一,因而界定标准的掌握至关重要。从实践出发“公务”和“身份”应有机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据此,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类型可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拟写的国家工作人员”两类  相似文献   

12.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77条不应解释为一个罪名——“妨害公务罪”,而是四个罪名;“妨害公务罪”兼具侵犯国家法益和侵犯社会法益的性质,但以前者为主;“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类,其中人大代表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暴力”从外延看包括间接暴力,从程度上看不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形;“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应符合合法性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法官就公务行为时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当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时,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同条第4款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量国有企业纷纷改制,虽然改制后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职务犯罪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种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却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各地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犯罪对象是否是国有资产,对"委派"和"从事公务"应该如何理解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争议。从当前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职务犯罪进行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新罪名司法解释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存在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当扩大犯罪主体外延、没有体现犯罪本质和与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的问题,值得商榷。我国《刑法》应当建立公务受贿罪、业务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贿赂犯罪体系,并且重定贿赂犯罪的罪名,分别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公务就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公共事务,国有公司、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控股的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应当包括经国家单位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人民代表等。  相似文献   

16.
不同于刑法第9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统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组织任命的从事组织、经营、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虽有力地打击了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但也导致了一系列有违刑法谦抑性、法益保护原则的司法实践。因此,适用《意见》应从国企改制的背景出发,以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明晰相关概念,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性原则与公司财产不可分离的原则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与实质要件进行合理限缩。以“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对任命组织进行限定,再以国有资产专属性与公共职权代表性对其实质要件进行限缩,如此才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对职务犯罪的统一规制。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对渎职犯罪主体的特点分析,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放在渎职犯罪的环境下进行探讨,认为司法实践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成为渎职罪主体需要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分别是“从事公务”、“委托行为”和“行使职责”。  相似文献   

18.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贪污罪主体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时,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公司控制人以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准确定性量刑。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的争议比较大,尤其对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归属更是莫衷一是。通过对几种相关观点进行分析后,可知应将其以国家机关论最合适。  相似文献   

20.
公务犯罪又称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在国外又被称为公职人员犯罪、公务人员犯罪、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等,同时又和职业犯罪、经济犯罪、身份犯罪、行政犯罪、法人犯罪等概念有一定的交差或混合。概念的混乱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公务犯罪的概念最具有科学性,采用公务犯罪的概念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更有利于对国家职能和国家公务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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