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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相似文献   

2.
如何确保著作权转让的便捷与安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型构离不开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其基点在于对民法物权理论内在机理的领悟及对著作权相较于物权的特殊性的考量。物权登记公示的公信力来源于登记制度的科学构造及其较高的权利表征概率,而著作权登记公示因其较低的权利表征概率而不宜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与不动产的公信力制度及动产的种类物交易、未来物交易及多重买卖的交易实践具有内在逻辑相契性,而著作权转让不存在上述对应制度或实践需求,因而公示要件主义对于著作权转让并不具有内在契合性,公示要件主义对于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而言,有杀鸡用牛刀之嫌。著作权登记宜采用公示对抗主义,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难以解决当今世界经济贸易交往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动产物权法律纠纷问题,意思自治原则逐渐从合同领域拓展至物权领域。意思自治在物权领域的引入引起了学界的争议,但不可否认其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有存在的正当性理论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尚未进行细致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加之物权领域关系到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NFT具有非同质化特征,可使作品在数字环境中生成的虚拟载体被唯一特定,从而为作品虚拟载体的所有权提供证明。NFT的出现可能对传统著作权法中的传播权权利认定带来挑战,对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销售、展览行为认定不同于传统数字作品。NFT的铸造类似于深层链接,可类比适用“实质提供”标准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NFT数字作品的网络销售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而应被认定为发行行为,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NFT数字艺术品的高价购买者应拥有将其现场公开展示之权利,可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展览,并通过“限量认定+公示”方法将该件认定为原件,从而使其适用展览权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信息时代,区块链、元宇宙、NFT数字作品等新兴科技、经济概念对既有著作权法律概念与制度形成冲击。从著作权法语境下“作品”及相关概念之嬗变出发,分析分别对应不同时代传统作品、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的特点以及同作品类型在传播过程中的法律性质之殊异,建立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下以作品类型为分野的发行权与权利穷竭原则的灵活适用机制,厘清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冲击下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有利于调和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作者、传播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助力我国文化、艺术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相似文献   

6.
NFT数字藏品作为区块链和大数据时代新兴科技的代表,迅速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新问题。NFT数字藏品创作的本质是智能合约将一种或多种元数据和NFT进行绑定的过程。NFT数字藏品不仅属于表达的范畴,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其创作过程存在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其次,由于NFT数字藏品创作过程的特殊性,传统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标准已难以完成对NFT数字藏品的侵权认定。建议完善数字藏品创作的中间审核环节、健全版权交易制度、引入市场替代标准,从而实现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促进数字藏品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以及国家间交往的逐渐增多,有体动产物权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愈加引人关注。明确有体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历程、适用现状、发展方向和趋势以及"物之所在地法"在调整有体动产物权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对规范并促进有体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者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呈现出禁止转让、限制转让、自由转让,最后回到禁止转让的圆形轨迹.由于我国抵押权的客体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差异较大,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在此问题上的规定都显得捉襟见肘.我们必须在动产、不动产二元前提下重新构建抵押物转让制度,即凡是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凡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人转让所得价金行使物上代位权.已登记抵押物的受让人和未登记动产抵押物的非善意受让人,可以通过替代为清偿和代价清偿两种制度消灭其物之上存在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10.
NFT艺术品作为依托区块链技术的新兴产物,它与作品著作权息息相关。如何理解NFT艺术品在产生、发行、流转、灭失生命周期中著作权的授权、归属、权利划分,以及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这对NFT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尤为重要。文章首先介绍NFT技术原理与NFT艺术品,之后以NFT的全生命周期阶段来揭示出NFT最重要的基础性权利——著作权的内涵及外延与其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阐述NFT艺术品目前的监管现状,最后对NFT艺术品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 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相似文献   

12.
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方式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指示交付这种观念交付的形态.指示交付在发挥物的效用和节约交易成本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由于指示交付是一种非现实交付,公示性较弱,对由此而造成的物权处分问题,善意的第三人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而取得动产的物权,不免产生疑问,但基于善意取得价值取向,亦认为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公示公信原则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依物权变动的便捷性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而其他公示方法与登记具有同样的公信力,但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则应赋予登记以最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公信原则的贯彻,其本质并不要求其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14.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15.
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的发展完善既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回应,也是民法理论体系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是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类型、担保标的的范围、公示方式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模式等等相互影响.我国<物权法>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体系主要由抵押权和质权组成,但是存在着动产浮动抵押可行性较差、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难以协调、公示方式与效力不统一等不足,完善的途径在于设立一元化、涵盖性的动产担保概念、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电子登记制度和采用公示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刘翊 《华章》2012,(34)
罗马法从内容上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把客体和客体之上的权利全都视为“物”,因此其物权概念较现代物权的概念要广.  相似文献   

18.
宋刚 《红领巾》2005,(3):40-43,46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土地,而同为不动产的房屋却被排斥于用益物权体系之外,更不用说动产.其实,租赁权与用益物权都是使用他人之物,本质上没有区别,传统理论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之内的观点不能合理解释许多问题.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重新考察可知,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而非传统理论上的债权.把租赁权引入用益物权体系中,可以重构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20.
从罗马法到近代私法的物权客体范围的演进,确立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的物权客体的范围,有体物之外的"物"或被严格排除在物权客体之外而以特例规定设定物权,或以拟制手段纳入物权客体范围。在现代物权法上界定物权客体,不仅需要把握物的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价值化、观念化和虚拟化的新类型的"财产"能够进入物权客体的内涵之中。以"财产"概念代替"物"的概念来指称物权客体,以使物权客体具有更强的时代包容性,这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理论概括,即把第二条所称的"物"和法律特别规定的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权利"用一个统一的概念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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