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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2.
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上的缺位,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成了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进行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青睐的对象,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不应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处理.因为这种非理性的适用,必然导致理论上的悖谬,从而动摇共同危险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在法技术上造成对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当适用,同时也破坏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合理的价值衡量.因而,对此应予以检讨和思考,从而建立合理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其颇为关注。学者们在研究该制度时,对于其构成要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法第10条专门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依然无法平息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首先对学术界关于该制度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自己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合理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立法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权益的高度技巧,对其理论和立法的完善,也凸显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加强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把侵犯财产权纳入其调整范围,并通过立法阐明共同危险行为体现为多数人行为的危险性这一特质,厘清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构成等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5.
分析了美国市场份额责任制度,认为它对我国侵权法应对大规模产品侵权带来的挑战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加州模式和纽约模式的市场份额责任制度在理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恰当地选择借鉴的模板至关重要。通过共同危险责任制度与市场份额责任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相对于加州模式过多的局限于共同危险责任制度的框架,纽约模式更为契合市场份额责任所应对的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纽约模式市场份额责任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更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6.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解决了“数人均有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之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时如何归责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主体复数性;行为人均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所致、但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危险在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已经存在、非实际致害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实践中这几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笔对此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7.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关联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 的不能确知性。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险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的是可以免责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比较重要.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存在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是分别过错,而非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故意,需要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过失则由法律直接推定.  相似文献   

9.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现代风险社会里犯罪被害危险日益加剧,以风险分配机制为核心的公共政策正在形成中,集体应对风险的"危险共担"思路纵贯犯罪(被害)风险控制的全过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国家主导之下的全体社会成员对被害危险的共同分担,属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矫正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1.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12.
雍彬 《怀化学院学报》2011,30(10):46-49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其理论研究亦由来已久,但我国立法上的认可尚不过十年。立法的逐步认可并未消除理论上对此的分歧,如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为何、"高空抛物致害之诉"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等等。  相似文献   

13.
共同危险行为既是侵权法中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也是最富有趣味的课题之一。我国在立法中长期没有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actio de effusis et decectis).后经资产阶级一些法学家的不断探索,创造性的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该理论首先在:  相似文献   

14.
高等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关系着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文作者根据所在院校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登记制度、采购制度、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运输制度、存储与防护制度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危险品的使用过程及回收处理问题的管理,以期改善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15.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里极具特性的一种行为,对其加以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生活的和平和安全,抑制危险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使无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目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著述虽为数不少,但学者间观点看法亦难尽一.文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出发,着重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承担和立法完善建议等.  相似文献   

16.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本文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其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从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大多是过失状态,且肯定过失内容是相同的;在免责事由上,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7.
危险责任制度是现代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危险责任是否应该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是否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危险责任与过失相抵的关系问题存在争议,在分析评价学术界争论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危险责任不应该适用最高赔偿限额,危险责任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不仅需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所具有的主客观四大构成要件,而且得符合定义对行为的共同性及致害人不可确知性折中处理。而共同危险行为特征研究更有助于对该定义全面把握与理解。  相似文献   

19.
教育必须进行改革,几乎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认识。在美国“教育质量委员会”报告中说,“我们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我国一度在商业工业科学和技术发明创造上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现在正在被世界上的竞争者赶上。”“若想维持和改进我们在世界市场上尚有的一点竞争力,我们必须致力于改革我们的教育制度。”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经济生活复杂性的增加,群体性纠纷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人们对共同诉讼社会功能的期待也会随之增强。作为与单一诉讼:形态相对应的特殊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学界对此虽有论及,但在广度和深度上尚显不足,而且共同诉讼的复杂性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困境,因而对该项制度的理论研究亟待深入。从共同诉讼制度的内涵界定和历史渊源出发,分析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法理价值,探析共同诉讼制度的功能意义,对我国民事共同诉讼制度基本理论的探究完善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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