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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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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这一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用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参考国外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于国家监察程序中。虽然在立法理念上二者存在共通之处,但是二者在适用上存在衔接断裂。一方面,两种不同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内涵存在区别。另一方面,在监察程序中,被调查人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进行认罪认罚以外,还应具备其他四种情形之一。由于适用前提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程序之间进行衔接和转化时,难免会出现不协调之处。监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可能通过直接或者转化等方式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影响,而这两种情况皆可能存在程序上的断裂性。因此,需要从明确认罪认罚内涵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等方面着手,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监察阶段与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3.
《滨州学院学报》2021,(5):77-84
理论上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存在争议,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等构成要素进行法理分析,以廓清刑法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行为人认罪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在罪名定性存疑时,司法主体对认罪环节更需慎重,对有罪答辩的罪名数量也需要认真核查,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适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还需要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认罚的从宽处理需从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等方面进行明确。这一制度可以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不应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其程序意义在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不起诉制度源于起诉便宜主义,旨在将部分案件在审判之前终结诉讼程序,但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利用不起诉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予以简化,审判前适用不起诉制度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应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分流出诉讼程序,是实现两项制度程序价值的出路。  相似文献   

5.
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当前与今后的重大任务。政治立场的站位要高、全面改革的意识要深、司法模式的转型要快,应作为指导全面实施的基本方向。应当加快构建全面实施的运行机制,既涉及诉讼联动机制的有效嵌入,也涉及适用范围的全覆盖、诉讼阶段的全流程适用、诉讼程序类型的准确适用等内容。应当搭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平台,建立平等的控辩协商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与重大意义,由主观认定到程序审理的深度转变则是另一要务。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显著的划时代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尚需考虑立法完善的着重点。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质性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在制度适用中强调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辩护权主体与辩护权行使主体相分离"大背景下,维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质量性、自愿性和有效性的必然选择。现阶段亟需在提高刑辩律师数量与能力的同时,逐步构建起科学完备的法律援助机制,从而最终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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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学界对于具体实践操作已经进行了较多的讨论.本文通过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论,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为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并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则,同时论述该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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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践化试行至制度化入法、自小范围开展试点至推行全国范围适用,大大提高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效率,加快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但该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需要防范其隐蔽漏洞造成的冤假错案问题.文章从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错案的根本因素和直接因素入手,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错案防范的化解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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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学报》2017,(10):48-5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创设是当前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值班律师介入认罪协商具有实体和程序的双重价值。由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时间不长,值班律师在认罪协商中的参与程度不高,值班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效果不理想。有必要对当前的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反思,尝试建立强制辩护的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律师在认罪协商制度中的辩护人地位;细化值班律师的值班职责;确立值班律师全程介入原则。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该降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土化思想的缺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简化了检方的刑事证明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定罪的标准必然降低。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诉求来考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选择法定的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应注重协商的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法定证明标准的选择才有保障。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枢纽。目前,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仅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条路径。而法庭调查作为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直接体现审判程序繁简的关键环节,必将因此受到影响。首先,公正基础上效率观以及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刑事诉讼法庭调查模式的核心价值导向;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核心构成要素,即被追诉人意志自由前提下的自愿性、控辩合意的利益交换、追诉主体扩张的裁量权、诚信理念是该制度运行影响法庭调查模式的内在逻辑;最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内部各环节保留与简化存在问题,认罪因素与认罚因素的介入具有不同的影响,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具有再简化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6.
允许将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被告人与不认罪被告人分案审理,可能会产生侵害不认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损害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以及被检察院用于实现不当目的等风险。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未确立被告人完整的对质询问权,未明确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检察院在起诉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上居于主导地位等。为规避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应采取赋予被告人完整的对质询问权、明确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强化法院对审理方式的实质决定权,以及对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实质性审判等对策。  相似文献   

17.
对于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其规定不同。前者采用粗线条的立法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较为抽象,融合自首坦白的相关内容,采用两级审批,单向支配特征明显,且对监察机关的告知、记载义务等具体程序要件在法律条款中语焉不详,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嵌合困难。必须建立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标准,坚持证据规则一体化,并通过两法衔接完善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增加监察机关的告知义务、强化从宽建议的司法审查等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两法中平稳对接。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进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后得到了不断完善与发展,但受经验不足、与外国相似制度的混淆以及理论上长期存在的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不够成熟,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协商越界、错误理解等问题,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适用条件及适用后果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存在一定的交叉。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铺开,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面临着适用范围狭隘,从宽幅度小以及被害人主体地位虚化的现实困境。认识并解决这些困境,应顺应认罪人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从宏观高度重新厘清制度定位,扩大和解的适用范围,赋予被害人明确的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20.
唐兆格 《唐山学院学报》2021,34(1):28-34,86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随着这一规定的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被作为《刑事诉讼法》有效运行的支点引发了诸多争议与讨论.为了对精准化量刑建议所包含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探究和对其的诸多争议进行回应,文章从量刑建议精准化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总结出量刑建议走向精准化存在的现实困难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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