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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指记在采访过程中不公开记身份,或公开记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的采访。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记对于通过正常渠道采访而无法得到的新闻素材,常常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以满足广大受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但是,有些记在进行隐性采访过程中,对一些法律法规掌握还不够,以至不能很好地或圆满地完成报道任务。因此,记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按照合法的依据,把握和运用好隐性采访的原则,在完成新闻采访和报道任务的同时积极维护自身的各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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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展舆论监督又怕开展舆论监督,是眼下许多新闻单位编辑记 的矛盾心理,近年来我国新闻官司迭起,“告记热”不断升温,一些新闻单位的法人代表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没完没了的新闻诉讼中,记编辑一次次被迫站到被告示席上,广西日报社主办的《南国早报》创办仅仅三年,就以批评报道份量重,舆论监督力度大而迅速崛起,但与此同时,该报的新闻官司也连接不断,仅1998年就有五起被诉至法院,虽然这些新闻官司最后大都以报社胜诉,或原告撤诉调解成功而告终,但旷日持久的诉讼也折腾得记们和报社老总身心疲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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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受法律的保护,同时新闻传播活动也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用于规范新闻活动的行业规定较多,但是尚无新闻法、出版法、新闻记者法等专门法律,这对于一个以成文法为特征、以法治为目标的国家,显然是一大缺陷。新闻侵权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新闻侵权纠纷是在新闻从业者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生,而新闻舆论监督则是建立在新闻自由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发表权等在内的新闻自由,新闻的舆论监督便是一句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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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闻传播方式的日新月异,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越来越受到新闻界的瞩目。毋庸置疑,隐性采访在新闻舆论监督上,是一个重要的新闻采访手段。一方面,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如制造假药、在食品中注入着色剂、到处粘贴广告、出租车辆雨雪天无故涨价等,使国家和公众利益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当使用正常手段无法获取新闻事实材料时,隐性采访便应运而生。但是,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确的今天,隐性采访稍有不慎,便容易引起法律纠纷,记者挨打和新闻单位被告上法庭的事件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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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是记者采访中获取信息最主要的方式。记者提问的好坏决定其能否得到真实准确的新闻事实,能否将新闻事实挖深挖透以及能否架起记者与采访对象之间的桥梁,打开采访对象的心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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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记的笔墨官司不断,虽然我们不以成败论英雄,但作为记惹上了笔墨官司总不轻松。特别是惹恼了名人,麻烦会更大。其实,记是报道新闻事实,如果能在报道中多一分客观描述,少一点主观色彩,采访再深入一些,作风再踏实一点,笔墨官司也许就不再缠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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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2008年山西煤矿矿难封口费事件曝光后,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事件中,真正市场化程度高的报刊没有出现在领取封口费的名单中,这证明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这些市场化良好的媒体是能保持新闻职业操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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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记者已成为我国新闻记者队伍的中坚力量,然而在我国新闻教育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青年记者队伍的素质却没有得到同步的提升。本文就几则典型的青年记者在采访中的失误案例,由点及面地探析其失误的原因,同时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为避免出现这些失误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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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需要处在一种“入乎其中,出乎其外”的境界,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好自己的情感,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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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有客观、公正、平等的采访态度。现实社会生活中任何事件都不是简单的是与非。舆论监督的记者面对的是对立的双方,在所有的采访完成前,记者应该对双方都保持存疑的态度,对双方的辩解都认真听取,这是新闻报道公正、客观的基本要求。如果带着原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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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多家媒体曾报道:山西运城地区耗资2亿多元搞假工程欺上瞒下的丑闻,至今已两年有余,造假工程者未被查处,而首次在《人民日报》内参披露事实真相的《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当地司法机关以受贿、诈骗、介绍卖淫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山西省纪委的有关人员也质问:为什么要写份内参?写内参的动机是什么?谁给提供的线索?读了这篇报道令人震惊,就因为记者给党报反映了问题,揭了一些领导的丑,便遭到如此下场,实在令人痛心。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在践踏一名新闻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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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中确认了记者的"采访权利",并指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尽管采访权利是记者职业权利的基础和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只是记者职业权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从推进新闻法制建设和保护记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进一步明确记者的职务权利,并提请记者重视行使职务权利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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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公民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新闻媒体由于舆论监督报道而成为被告的事时有发生,为了减少新闻官司,更好地保护媒体自身,一些媒体的舆论监督报导模糊了被批评对象的名称.被批评对象的名称被处理成"某超市"、"某企业"、"某公司"等,采写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也用化名、笔名.这样做的原因不外乎怕惹麻烦,怕官司缠身等原因.殊不知,被批评对象名称淡化了,舆论监督也就失去了针对性,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被批评对象也就不会感到如芒刺背.记者隐去了其名,看似明哲保身,实则失去了直面真实的勇气.可以说,这并不是媒体自我保护的最佳方式.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记者的法律意识,使舆论监督报道更加客观,更加准确,才是媒体自我保护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