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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公立学校同时具有公共机构和教学机构的双重身份,作为公共机构,它由政府依据公法而举办,但却不具有公法意义上的独立权利能力,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人,作为教学机构,公立学校则地享有办学自主权,但这种权利不是一项法人权利,而只是一种法律授权,无论其身份如何,公立学校的权能都被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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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3):64-66
和谐校园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界定学校的法律地位,成为解决学校与学生诉讼纠纷的关键点。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模糊。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主要观点,应明确我国公立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3.
试析德国非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胡劲松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2(1):63-68
由于举办者与学校法人身份的分离,德国非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它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只是法人的成员或组成部分,其对外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自主办学权、教师和学生选择权体现出来,而其内部法律关系则主要建立在有条件的民事合同关系上。无论其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存在,都必须接受国家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SHEN Su-ping 《高等教育研究》2008,29(9):54-58
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关键点在于教师是公务员还是劳动者。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立法或改革情况显示,公立学校教师不属于狭义的劳动者,而是具有专门职业特性的公职人员,其权利义务和管理应主要受到教师法的专门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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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燕华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20(4):5-8
我国目前立法上把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地位不明。近年来,高等学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频频出现在法庭上,引发了法学界对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的理论探讨。对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地位进行合理定位,有助于我们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对高等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法治化管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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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通过行政法关系体现。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完全不同。在外部行政行为中,公务员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是行政相对人,而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代理人。但是公务员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地位。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需接受行政监察。公务员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与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有很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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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基础教育学校与高等教育学校同属于事业单位,但由于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在目的、任务、教育对象、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两阶段教师在职业性质、薪资来源,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两阶段教师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公益事业单位范围内关于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定位的细分,为探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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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育》2019,(23)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们国家农村政治体制发展的一项重大成就,此制度的设立,对于解决农村有关问题、促进农村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另外,众所周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体系的一部分,它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不同的职能。但是,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法律理论层面亦或是法律实施层面,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问题都没有作出准确的定位。关于村民委员会地位的定位问题,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界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因此,就会出现在行政诉讼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争议纠纷,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所以,对村民委员会这一行政主体,给予一个明确清楚的定位,是当前不容忽视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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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由于重"公(办教育)"轻"民(办教育)"的思想观念仍在作祟,这一规定常常被法律法规自身的其他规定以及某些政策所破坏, 给民办教育带来了诸多消极后果。为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从观念上和法律政策上对此种不良现象进行治理, 以落实法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便显得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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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25(11):65-70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面临执行力弱、制度条件缺乏、心理消极暗示、诉权行使受限等窘境。自然法视角下的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法律和社会的双重价值。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从原告资格范围、被诉对象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等多方面着手进行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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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守革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9(4):63-65
通过对德国行政法上法律保留原则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的描述,揭示了德国在受教育领域(特别权力关系领域的一个方面)适用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文章对中国公立学校普遍存在的对学生滥用处分权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在我国教育领域借鉴和引入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而予以适用,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依法治校管理水平以及学校管理法治化将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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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梅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5(8):115-116
本文以教学方式的改革与教学实践的创新为视角,论述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应该进行的一些改革,如:改变传统的考试方式、组织模拟法庭等。 相似文献
16.
韩舸友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行政法的便民价值是行政法的诸多价值。便民价值对行政活动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 ,行政活动必须高效 ;第二 ,行政活动必须合法 ;第三 ,行政行为必须公开。为了充分体现便民价值 ,应从三个方面加以重视 :1 听证制度 ;2 行政的社会知悉权和参与权 ;3 强化立法上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邱燕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Z1):1-3
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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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是宪政的本质。行政机关只有追求公共利益时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干预。因而公共利益不仅限定了公民的权利界限,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界定了边界。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行政机关掌握着巨大裁量空间。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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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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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其在行政法中运用得相当广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行政法内涵做一探讨。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