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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学报》2016,(10):53-57
目前在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上存在两个标准:"用途标准"和"推定标准",司法审判中尤以《<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为主要依据,造成此类案件当事人上诉多、再审改判多。第24条在债务认定的理论基础、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不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应当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依据,除双方合意举债外,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在两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举债,二是虽超越家事代理权但债权人为善意。前者为一般夫妻共同债务,后者为准夫妻共同债务。对一般共同债务,债权人向非举债方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证明债务是用于举债方家庭生活需要的补充举证责任;对于准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为"善意"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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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颖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56-60
《婚姻法》第41条将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了法律的推定效力。但是这其中并不否认"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保证作为一种人的担保方式,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保证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根据"共同生活"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4.
陈杰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6):21-23
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单纯以债务形成时间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依据,形成了将夫妻一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性推定规则,在理论、立法和实务上均显不足,因此,该条规定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姜大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夫妻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缺乏共同举债的意思联络,且他方并未共同分享所举之债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基于分居并未解消夫妻扶养义务及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法律属性,分居夫妻一方就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生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就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为限. 相似文献
6.
尊重夫妻共同意愿 ,保护夫妻间约定 ,规范“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 ,界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增强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偿还能力 ,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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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夫妻共同意愿,保护夫妻间约定,规范“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界煊“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增强夫妻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偿还能力,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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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4):38-39
现行《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方式,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等方面尚存不足,应当在财产归属方面进一步予明确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邢迪鸣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4):23-30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责任归属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中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该立法漏洞导致认定结果不一。因此,应坚持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的立场,将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和是否对夫妻具有共同利益作为认定的裁量标准并予以明确。该立场有利于平衡侵权一方配偶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与我国现行意定之债立法相衔接并顺应司法实践现状。此外,从夫妻双方利益的公平性出发,应规定侵权一方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内的有限责任以及满足“共利性”条件下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对侵权一方配偶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排除。 相似文献
11.
张晓东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1,(12)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8条并没有完全解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因立法缺陷导致的在适用中被滥用现象.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外债的认定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 相似文献
12.
颜秀秀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4):58-60,77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夫妻“忠诚协议”案作出判决。但至今最高院仍对夫妻“忠诚协议”保持沉默。本文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对判决的正确性进行评析。因“婚外情”这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订立的“忠诚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有效,无过错一方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3.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通过最能反映让与担保特点的公示制度、让与担保交易安全的维持制度以及让与担保实行的清算制度的设计,实现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举证责任不公平的问题,易导致虚假债务或有债不还。立法中应兼顾对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期间界限,并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第三债务人的履行作为一种为达到执行目的而采取的执行方法,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三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没有异议,且该债务为到期债务;对第三人的履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同时,执行数额不能超过执行标的额。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方式有两种:第三债务人自愿履行;如第三债务人在指定期限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6.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做法不妥,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多种问题.事实上,像财产可以分割一样,共同债务也可以分割给离婚双方,由其各自单独承担相应债务. 相似文献
17.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一种为达到执行目的而采取的执行方法,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三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没有异议,且该债务为到期债务;对第三人的履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同时,执行数额不能超过执行标的额,对第三债务人的执行方式有两种:第三债务人自愿履行;如第三债务人在指定期限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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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苷用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31(4):52-5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在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怎样区分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共同债务认定后,在司法实践的执行中却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法律应该如何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文章所欲达到的主旨。 相似文献
19.
《八小时以外》2006,(1)
我和朱某系夫妻,2002年6月开始分居。最近,我购买足球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20余万元。朱某听说后即要求离婚并均等分割足彩奖金。请问: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间一方获得的足彩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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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内部承担与对外清偿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民事审判与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从一起民事执行案件入手,深入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内部承担与对外清偿存在的法律冲突,并提出相应的协调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