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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以瑾 《山西教育(综合版)》2015,(2):62
备受关注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出台。《意见》规定,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7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已经有了很多年,但是这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将从《意见》实施开始。这使得公众对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意见》的有效落实充满期待和好奇。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观念倾向于将子女视为父母的"私产",父母管教和责罚子女天经地义,即使有虐待情形,外人也无权剥夺父母权利。但最近频频曝出的未成年人被残害事件,也让这一传统观念广受诟病。就在上周,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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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全市275.5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再次获得法律给予的保护。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新通过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呈现六点显著变化。一是规定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员或者法制校长。二是今后学校如要给学生处分,必须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后才能作出处分规定。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四是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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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4,(32)
<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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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凌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4,(11):69-70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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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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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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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薇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33(3):129-131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已无法满足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需要,亟待完善。完善现有国家监护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将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转变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协调组织;扩大享受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群体范围;对不适当监护人监护权的撤销、制裁问题上,相关法律法规应修改被动、消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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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教育(综合版)》2004,(3)
最近,北京市12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法规对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中遇到的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就是家庭和学校,因此《条例》在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第17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监护人的行为,包括“擅自夜不归宿”;“不满16周岁,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于22时以后外出”。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让其中途退学。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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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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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45-49
监护资格的撤销制度对于及时将未成年人从监护人的侵害中解救出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这一制度在申请主体、撤销情形以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的不足极大地限制着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对申请主体和撤销情形的完善,对撤销监护之诉提供司法上的帮助可以鼓励更多的主体在发现监护侵害行为时积极提起撤销之诉,及时将未成年人从危险境地解救出来。监护资格被撤销之后,在一定情形下恢复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使未成年人在完整的家庭中成长,但应同时兼顾父母子女间的特殊联系以及新的监护关系的稳定,为未成年人选择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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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威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2,(12):47-50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的监护资格。但是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范围,致使上述规定难以操作。考察域外司法,既有设立专门机构主动提起撤销父母监护程序的模式,也有赋予检察机关履行上述职责的模式。综合考虑行政成本和现阶段国情,笔者建议不妨先试行由检察机关担当我国撤销父母监护制度的提起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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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为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不因为其监护人的不在场而自然而然地移转给学校,但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本文现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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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天?父母就是孩子的天!父母中有称职的父母,亦有不称职的父母。准确地说,监护人中有称职的监护人,也有不称职的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成长监护法》就应该是守护未成年人的天外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