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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打开网页,随处可以看到含有“偷拍“字眼的新闻。其实,偷拍最早是被运用于新闻采访当中,作为暗访的一种手段,有着一百多年的历史。这种方式能够让记者获取正面采访或公开采访难以获取的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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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偷拍”已经成为今天的电视记者获取新闻素材的重要手段之一,正是“偷拍”手段的运用,使得一些正常采访根本无法得到的镜头呈现于荧屏——从江湖游医到黑心矿主,从制假造假到走私贩毒,从腐败官员到算命先生……纷纭世象、芸芸众生,似乎都在“偷拍”之股掌中。特别是在一些曝光类新闻节目中,“偷拍”被视为一个能够痛快迅速地解决问题的“撒手锏”,更是吸引观众眼球、扩大节目影响力、赢得收视率飙升的“秘密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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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第一个问题是寒暄:“你们搞偷拍的摄像师跟特工差不多吧?”王守城回答:“有可能比特工都特工!”说着,他顺手把记者录音机的小麦克别到了自己的领子上,电视人的专业感不经意地就暴露出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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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明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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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能够同时满足受众听觉和视觉需求的公共媒介电视来说,声音和画面是缺一不可的。这是电视不同于报纸和广播这些传统媒介的优势,可是有时也是它的劣势。正是电视需要声、画两条腿走路的这个特性,决定了在某些不可能通过正常途径获得采访声音和画面的特殊情况下,“暗访偷拍”也就是电视节目隐性采访行为的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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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新闻采访中,“偷拍”采访手法相当普遍。这一手法如果运用不当,往往会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必须谨慎采用“偷拍”手段。即使采取“偷拍”等暗访手段,也应该尽可能考虑周详,尽量避免其中的法律、道德等方面的陷阱,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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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规则,新闻采访应该公开进行。媒体的威信,就是建立在新闻信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的。然而,由于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许多新闻信息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这时“偷拍偷录”便应运而生了。“偷拍偷录”,又称隐性采访、秘密采访或“暗访”,是近年来新闻记者运用得比较多的一种采访手段。其最大的特点是,获取的信息真实可信,因而被媒体广泛采用,又因为广泛采用,也导致争议不断。判定“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也不是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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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业界和学术界,“偷拍”、“暗访”、“隐性采访”等已是个老掉牙的旧话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乏其人。但是今年7月北京电视台聘用人员訾北佳携带秘密拍摄设备采用“偷拍”方式炮制的“纸箱馅包子”假新闻则着实为“偷拍”再一次亮起了“红灯”。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的公信力在社会公众面前打了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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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中必不可少的合法手段;当发生新闻官司时,“偷拍偷录”的有关采访资料是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但是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它并非排除新闻采访中偷录的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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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晚报》连载的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我带着“偷拍”机——记者亲历录》长篇文学,生动记录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栏目记者对重大新闻事件进行暗访的足迹,再现了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读后使我颇受感动。为了把握事实的准确性和维护正义的尊严,揭露和鞭笞腐败与邪恶.他们不顾自身的安危,深入“虎穴”进行偷拍暗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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