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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玩耍打闹、运动伤、拥挤踩踏是最为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对预防此三类事故应当履行注意义务.确定注意义务的标准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就是所谓的“合理人”标准,注意义务的具体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性规范、合同或委托、常理和习惯、先行行为等.对于学生玩耍打闹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监管义务,但以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为限;对于体育教学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场地、器材符合安全标准,教师的教学行为满足保障学生安全的通常要求;对于拥挤踩踏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应当确保楼道通行条件符合安全标准,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行.  相似文献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一个“有条件”的《办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让人惊喜之余,也让人深思:1.如果《办法》的目的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则在具体规定上会倾向于校方的利益,如诸多“有条件的”规定,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是不合适的;3.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显失公平;4.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不应当由学校负责筹措,而应当由举办者筹措;5.《办法》属于政府部门规章,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无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所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在当今这样一个关注人权的时代,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是不容许讲“条件”的,是“无条件”、而不应该是“有条件”的。  相似文献   

3.
教育机构依法应对预防校园外来暴力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此种保护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学生安全的具体规范予以确定,具体包括警示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的义务和救助义务。教育机构违反保护义务,应当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关责任份额应主要通过考察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4.
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上报制度,是指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法律制度。一、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程序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相似文献   

5.
确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对此类事故进行类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教育机构行为致害事故和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关事故两大类;对于教育机构行为致害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则确定归责原则;对于与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有关事故,则应适用该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别规定,即区分受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6.
从2002年9月1日起,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相似文献   

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之责任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学生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而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相似文献   

8.
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地方条例等都缺乏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很大分歧。然而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某些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相似文献   

9.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征的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办法。  相似文献   

10.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对未成学生主要负过错责任,兼负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且规定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11.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征的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办法.  相似文献   

12.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是全社会尤其是广大中小学关心的大事。继教育部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后,北京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基本原则上与《办法》是一致的,即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承担监护职责,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同时,《条例》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又有一些新的规定,体现了一些新的理念。本期我们特约北京市教委法规处的李开发同志撰文,就一些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相似文献   

13.
2002年9月1日,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中涉及学校体育教学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点。《办法》提到了学校的场地、其他公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办法》具体规定在6种情形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其中,第(三…  相似文献   

14.
学生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对于学校可以说是百密一疏、防不胜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承担的是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落实到学校具体的工作中则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有些学校对于学校、教师究竟应当履行什么样的职责一直感到困惑不清,这里,笔者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谈谈学校和教师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中…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据什么原则(标准)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必然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十分关注又感困惑的问题。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担责及免责的情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民事侵权责任《办法》第5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相似文献   

16.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学生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而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和核心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但对于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办法》未予以明确,致使家长、学生对此存有误区,甚至认为《办法》出台是为了减轻学校的责任,有部门利益保护之嫌。实质上,《办法》的出台只是澄清了曾经的误区,《办法》旨在明…  相似文献   

17.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8月21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办法》解决了“学校是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一长期以来倍受社会、学校、教师和家长关注的问题。它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七条),学校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五条);规定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就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从归责原则和补充责任两个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就归责原则而言,该法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分别施以学校承担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补充责任是学校就校外人员对学生造成伤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该法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法律效力层次、内容、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上存在差异。学校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应对,为学生在校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19.
“学生在校时间”的法律解读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学生伤害事故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但至今对学生在校时间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由此导致法院在判决时因对学生在校时间的理解不同,大致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研究学生在校时间及对策,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无论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还是在学校和家长实践的层面上,都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受害学生及其家长与学校协商不成而诉诸法律的也越来越多。迄今为止,《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这给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带来了麻烦。虽然教育部已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由于受制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规定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下面笔者从民法基本的归责原则出发,就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具体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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