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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残疾儿童少年能否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未来综合素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贡献能力,也决定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观、关注弱势群体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的具体行动。  相似文献   

2.
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对国家更好地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更好地获得社会生存权,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的必要性如下:一是人权需要,即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二是政治需要,即增进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三是现实需要,即增加学习机会,提升受教育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四是残疾人发展所需,即为残疾人融人社会、提高生活质量奠定基础;五是顺应国际趋势,即从隔离式特殊教育逐步走向融合教育是教育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3.
为促进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公平,针对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作者建议制定特殊教育法、加大执法力度,从而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利的平等;建立特殊的教育财政投资制度,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从而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机会公平。  相似文献   

4.
本刊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北京市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拥有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权利,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据了解,《行动计划》是全国第一个以省市级名义下发的融合教育计划。《行动计划》提出,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机会。要在全国率先实现残疾儿童"普九"目标,各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步伐的大大加快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尊重和保障。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制约和影响着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平等的和适当的教育。为此 ,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实现 :大力普及义务教育 ,保障残疾少儿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满足残疾少儿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残疾少儿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 ;加大特殊教育的投入 ,为残疾少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政策 ,保障残疾少儿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教育公平可分为教育机会、教育过程、教育结果的公平,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在上述三方面均存在令人担忧的问题。在教育机会上,与普通儿童相比,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学前教育入学率相对较低,辍学率则高于普通儿童;在残疾儿童内部,不同残疾类型、不同性别、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残疾儿童之间也存在受教育机会不均衡的现象。在教育过程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质量较低,残疾儿童教育师资比较薄弱,残疾儿童受教育质量难以保障。在教育结果上,六年级以后残疾儿童在校生人数急剧下降,残疾儿童职业教育发展非常薄弱,造成了教育与就业之间的断层。所以说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公平事业还面临诸多挑战,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九大以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立足区域实际,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创新督导实践,坚持监督与指导结合、考核与服务并举的原则,以推进融合教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有力保障了特殊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相似文献   

8.
残疾儿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他们有的思维缓慢、目光呆滞,有的听不到美妙的声音,有的看不到斑斓的世界,但作为社会的一员,他们有权利享受正常儿童所拥有的一切,包括受教育权,因此有了特殊教育这一无尚光荣的事业。如今,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已成为一项法律规定,规定指出,对于无间歇性疾病的盲(弱视:视力在0.05~0.3)、聋(含语言障碍)或轻度智力落后的残疾儿童应在小学随班就读,接受教育。  相似文献   

9.
作为“未成年人”和“残疾儿童”双重身份的学生,其受教育权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长教育权利的行使.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权利做出了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美国残疾儿童家长的教育权利主要包括程序性保护及其知情权,教育记录获取、保护、销毁权,教育参与权,教育救济权,以及获得指导、咨询、培训、服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199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办法》明确提出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它打破了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隔离状态,采取双向交流,实行一体化教育,让残疾儿童和健全儿童在同一环境下成长,这样有利于克服残疾儿童的闭锁心理、自卑心理,矫正缺陷、开发智力,  相似文献   

11.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省特教工作者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受岗敬业,勤奋工作,使特殊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相似文献   

12.
送教上门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安置形式,对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推动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调查了西南5省48所义务教育学校注册登记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522名残疾儿童少年的家长,结果发现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的现状不容乐观,还面临诸多困境:送教服务的频率与时长不足;送教服务的内容适配性低;家长对送教的认知度低、参与度低;家长过度依赖送教,主动学习的意愿低;送教服务不能满足家长的需求,家长对送教效果的评价两极分化。为此,应建立需求导向式的送教服务体系,实施效能导向式的送教管理方法,组建复合型的优质送教队伍,培养积极参与型家长,协同促进送教工作的落实与质效的提升。  相似文献   

13.
尽管我国在残疾儿童教育公平进程中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教育不公平现象依旧严峻。1170万残疾儿童迫切需求教育公平,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顺应世界文明进步趋势等方面揭示出:全社会都要关注残疾儿童教育公平,没有残疾儿童教育公平就谈不上整体教育公平。  相似文献   

14.
残疾儿童少年能否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未来综合素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贡献能力,也决定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观、关注弱势群体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的具体行动。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确分析全省特殊教育工作的形势,肯定成绩,正视挑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规律,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拓特殊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15.
以国家相关政策为指导,从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配置两个维度对我国残疾人教育公平进行定量分析,研究发现,义务教育阶段仍有近三成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未能入学,不同残疾类别的儿童受教育机会不均衡,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的入学机会公平性较低;残疾人教育资源的配置存在城镇多、农村少,东西部相对多、中部凹陷,特校多、普校少等不公平状况。今后,应完善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法规,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普及率,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加大残疾人教育投入并合理调整经费支出结构,以促进残疾人教育公平。  相似文献   

16.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得好与差,是衡量一个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玉溪市委、市政府认为,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搞好特殊教育是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教育体系的需要。为此,我们始终对特殊教育高看一眼,厚爱一层,以特殊的措施保障特殊教育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对教育公平的研究不外乎是关于教育公平所涉及到的受教育权利和实现机制的公平性及其评价的研究。具体为对受教育权利的研究,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对教育机会均等的研究;更进一步的就是对受教育权利或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机制,即对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的研究;再进一步就是对怎样评价这种受教育权利及其实现机制,即对教育(资源配置)公平测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现代特殊教育》2014,(2):18-18
近年来,萧山区将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作为实现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以资源教室工作为抓手,积极推进随班就读工作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19.
魏华 《教学与管理》2012,(27):35-37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利应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能够受教育的权利;一是受好的教育的权利。能够受教育的权利指儿童  相似文献   

20.
一、就近入学政策——对教育公平的保障 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正常实施,早在1986年,国家在《义务教育法》第九条就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一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但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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