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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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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算法自动化决策因其客观性、高效性和准确性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领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幸福感和获得感。随着算法自动化决策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算法黑箱房”等一系列风险。为了控制算法自动化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平衡算法处理者和算法相对人的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24条第3款确立了算法解释权。通过对算法解释权的立法溯源,比较欧盟和美国的治理模式,指出我国算法解释权存在权利内容模糊、解释标准矛盾、行权程序欠缺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构建新场景化的解释权制度、发展多元协同的解释权制度、尊重知识产权的算法解释权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综合吸纳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分别从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特别在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加重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严格个人信息跨境要求、禁止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奠定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基调,初步确立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3.
《滨州学院学报》2022,(5):74-78
企业需要获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以此作为其自身运营的基础。然而企业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存在没有获取个人同意的情形或者虽然获取了个人同意,但个人对其同意的内容、范围等有着一定的认识错误。探究个人同意的含义和分类有利于进一步了解个人同意,引入个人同意的构成要素作为认定同意的标准,能够为企业提供获取个人信息的标准,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使企业合规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路,呈现出“先刑后民”的特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进入全新时代。在此背景下,应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对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范重构,以实现部门法之间的顺畅衔接。为实现这一目标,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前置法的规范框架内,从保护法益的衔接、个人信息内涵的界定、非法使用行为入刑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能为高校学生工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权威的遵循与指引。然而,其在适用过程中面临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在学生信息的收集范围等方面与惯常实践相冲突,“取得个人的同意”合法性处理规则将影响行政效率,以及学生选择“不同意”将迫使工作陷入僵局。法律的运行有一个适应和协调的过程,应结合高校学工实际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学生工作的有机衔接:第一是思想贯通,充分认识保护权益与促进利用的辩证关系;第二是规则落实,应限缩信息收集范围、完善敏感个人信息制度、修补安全制度漏洞,同时设立一次性同意制度、自动化决策制度、信息权利保障制度;第三是行为融入,包括多做告知工作、多做留痕管理、践行“两个最小”以及善用“去标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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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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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正在经历一场声势浩大的信息革命,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创新,科技和经济深度融合,带来了社会发展的巨大飞跃,而掩盖在蓬勃盛景下的是技术渗透引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乱象丛生。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对人格的危害,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正式确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理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定预示着信息主体救济的新路径。然而,规范间就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背后的权利性质、法律关系类别认定仍不清晰,本文深入分析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本质,厘清规范间的关系,对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有重大意义([1])。  相似文献   

9.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化社会形成人与网络、网络与人相互连通,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给信息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与挑战。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民法总则》第111条第一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权",美德两国很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鉴于此,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比较美德中三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并立足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在比较法的经验上以人格权为基础,应借鉴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共同营造一个可信安全的信息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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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则是互联网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它直接制约着用户数据隐私的保障限度。《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对冲突利益的平衡,以基础法的形式阐明和确立了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意原则反映了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自我治理,体现了主体对自身道德权利的享有和个人自治的实施。它不仅包括对一般个人信息处理默示授权的弱同意,而且包含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明示授权的强同意。此外,同意原则在网络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适用还受到公共利益、“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和信息公开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实证法侧重无人机的安全规范问题,并未就无人机拍摄负载侵权作出特别规定,这就决定了私主体仅能依循传统民法路径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传统的救济路径并不足以应对该类权益侵害问题。基于此,文章认为应通过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等方法构建完善周延的规范体系。除人格权规范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为规范图像采集设备的使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应充分发挥其效用以规制当前无人机拍摄负载的滥用现象。同时也应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僵硬问题,宜充分发挥划界条款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构建缓冲带以免对各方主体造成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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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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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赋予模式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失衡问题,存在赋权制度失灵、责任分配失衡和维权效果较差的实践困境。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代表的立法实践虽然已经开始向更有效率的行为规制模式转变,但没有足够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信任环境的建设。数据信托理论是以数字信任为核心理念的数据安全治理工具,有助于行为规制模式的再优化。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后续立法中可以将数字信任作为制度目标、以信义义务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以协商共治为具体实施途径,将数据信托理论融入本土的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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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搭建大学英语网络平台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更好地建设大学英语网络平台以及为学生提供广阔的英语自主学习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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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存在专业人员供给不足、识别能力不足、培训效果较差、协同性较弱等问题。“三全育人”理念为提升高校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育人的效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守门人”模式是心理危机干预与“三全育人”理念有机耦合的重要实践路径。引入心理危机干预“守门人”模式,通过扩大培训对象、增强干预可持续性、拓展干预形式等途径,建立全员参与、全过程值守、全方位干预的高校心理危机干预系统,能够切实提升高校心理危机干预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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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24条规定了包括免于自动化决策约束权在内的诸多对抗算法的请求权类型。但本规范存在法律性质不清、概念内涵模糊、利益关系失衡以及程序性救济手段缺失等问题。第24条兼具禁止性规定和权利性规定的性质;就具体规范内涵而言,其中“重大影响”限于对信息主体之权利义务存在实质性负面影响;“用户画像”不仅限于基于个人信息的个体用户画像,而且也包括基于相同或者相似群体的用户画像;“决策公平合理”要求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承担合理分析义务;另外,个性化推送也应当纳入广义自动化决策的概念之中。在此基础上,从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继续完善自动化决策请求权对抗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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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路 《天津教育》2008,(5):37-38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针对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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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伦理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中小学生网络信息活动的日益频繁,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成为信息技术课程内容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本教学设计通过网上聊天这一真实任务,运用个人信息保护的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问题,以期探索信息伦理教育的典型课例,反思信息伦理课程内容的组成,总结信息伦理教育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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