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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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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来应收账款债权能否有效转让,这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各国立法及判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尽管《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皆允许将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但是,这些国际规则或者缔约国较少、或者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或者尚未生效,因此,对将来应收账款转让的指引尚缺乏普遍性。这样,将来应收账款能否顺利转让就变得不确定了,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将面临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这一风险,保理商应当严格审查基础交易,要求供应商作出相关承诺;约定将来应收账款让与的冲突法。  相似文献   

2.
国际保理是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资信调查、贸易融资、会计结算、财务管理、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研究该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是成功开展此业务的首要条件之一。在开展和应用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保理商面临着应收账款债权、协议履行、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风险,出口商面临着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法律风险。保理商应当通过签订保理协议,加强对应收账款债权的保护,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规范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出口商应当通过充分地了解进口商的诚信问题,拟定严密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买卖合同条款,全面切实地履行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  相似文献   

3.
应收账款转让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的核心问题。应收账款转让实际上就是债权的让与。账款转让后,国际保理商代替出口商成为进口商的债权人。此时就牵涉到一个债权实现的问题。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关系着国际保理商的切身利益,也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国际保理兼具融资与担保特性,为出口企业增强出口提供保障,但出口保理商由于国内和国际保理规则不明而在实践中面临大量风险。我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化解了保理法律关系界定不明、未来应收账款转让效力问题和多重保理权利冲突等导致的相关风险,但目前出口保理商仍面临应收账款转让公示方式不明、与第三人权利冲突以及国际保理欺诈等法律风险,故出口保理商应针对性地在保理合同中引入保证条款和优先权安排、重视资信调查、明确国际保理合同法律适用以及规范保理协议,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5.
作为上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国际保理这一综合性金融产品,业界对其性质的认识悬殊较大。目前存在的各种不同学说均有缺陷,宜将国际保理认定为一种结算担保方式,而非新的结算方式,其表现是依托了债权转让的形式,却承担了结算担保的实质。典型的双保理模式是经过了两次债权转让,最终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是进口保理商,但其担保责任则又是相对的,在债务人提起争议或抗辩的情形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可以"死去活来",从而给国际保理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主要从债权转让方面、保理协议的履行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分析,进而提出防范措施,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积极开展。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上保理业务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债权融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加大了保理纠纷的处理难度,妨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问题,对当前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则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应当包括受让人,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是否通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债权融资制度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应当确立债务人承诺和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8.
《宜宾学院学报》2019,(8):73-81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让与开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二重让与的规则,债权二重让与中关于受让人的优先权有三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合同在先,权利在先""通知在先,权利在先"和"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债务人知悉制度在债权让与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立法例的价值取向不同,该制度也影响债权二重让与规则的建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债权二重让与模式,合理地评价债务人知悉制度和债权让与规则的关系,构建完整的债权让与规则。  相似文献   

9.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分析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质上属于金钱债权质押。与其它权利质押、债权转让和保理不同,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收费权质押有独立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而不能将其笼统的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设定的登记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0.
可转让性是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融资标的的前提和关键.世界各国法律原则上都允许现存应收账款即已经存在的债权的转让.未来应收账款的融资能否顺利实现,与社会信用经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对未来应收账款的融资应作出两个方面的限制:1.对合同内容的限制;2.诚信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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