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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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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做法,不但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系列弊端。在行政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一些西方国家,通常只把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现行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赋予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发展现状证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一般遵循法定原则;在行政立法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种诉讼体制严重妨碍了公司政治权利的保护。建议顺应大多数现代国家简化司法审查形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对行政受案范围采取非法定原则,将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一般遵循法定原则;在行政立法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种诉讼体制严重妨碍了公司政治权利的保护。建议顺应大多数现代国家简化司法审查形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对行政受案范围采取非法定原则,将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从行政诉讼案范围的灰色地带问题 ,终局行政行为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明确界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概念 ,并提出应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换句话说,也即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符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以及法的价值要求,因而,笔者认为,对不适当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亦应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审查其是否合理,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立法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围,而确定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是否合理,则是行政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本文围绕探讨行政奖励的可诉性问题,用充实的理论系统分析了行政奖励具备可诉性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也应该明确行政奖励的可诉性,并将之明确纳入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中。  相似文献   

8.
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附带审查之外,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现实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统一的原则,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并非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适宜提起行政诉讼。规章及规章以上的规范性件不宜诉。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是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现实范围。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实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11.
不断扩大行政诉讼范围虽然已是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但行政诉讼范围要受制于多种因素,我国立法正是在平衡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行政诉讼范围的基本原则。以此原则综合考量,目前抽象行政行为全部纳入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条件尚不具备,部分终局行政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以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为妥,责任鉴定行为宜纳入民事诉讼范围,而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可诉性的争议本质上源于概念认识的不清。  相似文献   

12.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为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必须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困绕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的疑难问题之一,而给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成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只有以概括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征和重点,排除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辅助的办法,才能反映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体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上,通过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基于法治建设,保护国民利益,廉政建设等方面需要,我国最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程序。  相似文献   

15.
抽象行政行为就其本质属性而言 ,具有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违宪、违法 ,较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性。唯有开放抽象行政行为诉讼 ,才能更为及时且切实有效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17.
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对督促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其排除了对作为国家重要行政管理手段之一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不说是行政诉讼立法的一大缺憾。这一禁区的存在使得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得不到有效的司法监督,而现有的监督手段又过于薄弱,难以产生实质作用。针对这种状况,本文提出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构想,同时就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面临的问题作了分析并探讨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8.
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长期以来只是一个理论上研究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其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随着我国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对行政机关由于其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综观国外的司法实践和运用,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审查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文章以此为视角进行研究,以试图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高校被诉案件频频发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因此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结合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以及复议前置等行政法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全面分析了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高校行政行为的可诉范围、人民法院的审查原则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可操作性的情况下提出了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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