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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36-49
刑法不得已原则执基民众立场,载荷常识、常理、常情,依托人权保障,从刑法当为的内容追根溯源网络犯罪的刑罚边界,洞彻网络犯罪乃主观罪过支配的内在乾坤,揭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同宗同源的实质意蕴,统一网络犯罪在秩序与人权、主观与客观、虚拟与现实、实害与风险之间的共识。刑法不得已原则以公众意愿考量他法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否会崩溃,探寻区分赋值、刑事和解在网络犯罪之罪与非罪和缓连接中的不得已运用。在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科予上,不得已原则又以公众情感直观测量刑量,并在相应的罪名之间以刑制罪,确保网络犯罪刑罚边界之适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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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29-36+107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退款的方式绕开、躲避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核实,或者利用网络技术伪装成银行支付通道的网络支付结算行为,客观违法性明显。网络支付结算服务可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合理界定共犯范围是解决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人责任的前提。自始否定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划定共犯边界的标准。依据利益说,共犯实施犯罪的利益即为正犯的利益,该利益并不与正犯的利益产生冲突。在非共犯场合,不应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处罚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犯罪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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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4):6-11
学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争议主要涉及帮助行为能否正犯化、中立行为能否予以犯罪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量刑规则时是否还适用刑法总则中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三个问题。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内容需与正犯实行行为有重合之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客观行为不法性仍来自正犯、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法益的程度仍是由被帮助者行为造成之危害结果决定、不能认为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意味着其是拟制正犯,该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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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琪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3):89-92,97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罪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罪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纠纷,但在实践认定中产生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该罪的概念、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能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理论支持,同时,立法、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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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5(2):18-22
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并不当然蚀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可罚根基,刑法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尚有存在空间.圈定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在立法上应当遵循公正性和经济性两大原则.从虚报注册行为的可罚本质和罪圈划定原则出发进行考量,结果犯模式或许是最好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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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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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彧祺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2):10-18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跨越性的将帮助犯正犯化以更好适应刑法面对网络空间下共同犯罪异化的打击场域.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的问题我国学理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梳理公开判决文书不难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下游犯罪行为认定模糊化、帮助行为危害附属化、明知情形过于形式化以及忽视对于帮助行为综合性判断的整体样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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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强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15-20
晚近20年来,犯罪化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我国确立。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不断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以及加重了某些罪名的法定刑两个方面。社会现实不断发展,司法权和立法权配置失衡是我国采取积极的刑法立法观的主要原因。积极的刑法立法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对积极的刑法立法应当有所限制,使其处于一定的边界之内。这要求刑事立法应当理性对待民意,对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入罪应当慎重,加强对风险的预测与评估。 相似文献
11.
廖宏平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1):20-22
新修订的刑法第384条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罪名及犯罪的表现形式等几个方面,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使对该罪的规定具备严密件,还应作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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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积量构罪说等理论,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必要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既要借鉴共犯限制从属性理论,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置于传统共犯框架范围内初步筛选,又需综合考量帮助者的主观犯意与受助者所实施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肯定其介于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法律地位。同时,以类型化方式实现对帮信罪的限缩适用,在司法适用上以法益论为内核摒除积极入罪思维,在此基础上区分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设定多元出罪路径,既要发挥帮信罪兜底性罪名的立法期许,又应对本罪名进行限缩解释,以防其沦落为网络空间口袋罪。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玉忠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7(4):13-17
随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提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已成为世界性潮流.通过对近年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解释的考量,交通肇事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趋势趋于明显.这反映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以及以人为本的刑法精神.针对醉酒驾车、超速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的危险,刑法是否有必要提前介入呢?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以及自由与安全的平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没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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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敏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105-108
各国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逐渐承认单位犯罪概念,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从个人责任向法人责任过渡。企业合规由经营管理策略衍生至刑事合规领域,成为影响单位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事合规的刑法理论依据主要表现为预防义务之履行与主观过错之减轻。我国单位犯罪在认定依据、处罚模式、刑罚标准等方面尚存疏漏。在刑事合规背景下,应要求企业履行监督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统一规定双罚制模式,增设刑罚种类。 相似文献
17.
杜文俊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96-101
我国刑法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112条,罪名134个,有四种立法模式,其中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实行双罚制,一种非典型的立法模式,实行单罚制(代罚制)。在刑法分则中,条文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犯罪,都属于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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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义年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4(1):89-92
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罪名、犯罪主体、刑罚制裁、刑事管辖权等立法滞后。我国刑法典应修改 :增设计算机犯罪新的罪名 ,降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增加单位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完善计算机犯罪的刑罚制度 ,拓展刑法管辖领域 相似文献
19.
姚万勤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3):84-88,95
我国刑法通过多次修正,规定了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等罪名,构筑了农民工权益的刑法保护体系。但刑法在罪名设计上存在犯罪主体缺失,自由刑偏低、刑种单一,过失危险犯未能入罪等问题,又制约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在刑事路径建构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张淑亚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744-748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具有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属性,网络技术的突破与普及使得普通人参与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我国刑法保护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难以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本身具有的犯罪方式隐蔽、犯罪后果严重、犯罪智能化和水平较高等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文化体系的构建是防控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根本,应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范,还可以通过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多角度治理,最终形成全方位防控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