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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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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改革的深化展现出一条清晰的“由物及人”的发展脉络,即从强调住房实物保障的管理规制向逐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制度安排转变。这一转变既符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又有利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在居住层面的化解。但这一转变还面临多重挑战,具体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弱化、忽视农村居民代际差别、未关照兼业农民的住房需求、司法裁判对法益的分配失衡。对此,应从在制度和收益层面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关注农户内部利益协调、宅基地征收补偿司法纠纷倾斜保护农户利益、切实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四方面入手,深化宅基地改革,推动由物及人的转化,最终显化宅基地的财产性,以减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助力全国人民迈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形势变化,宅基地使用权囿于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时提出,旨在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由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面临现实的法律困境,包括集体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农户资格权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单一等,通过分析和借鉴安徽金寨模式、云南大理模式和贵州六盘水模式,提出宅基地出租、有限市场化使用、抵押和入股等可行性实施路径,并以宅基地登记、有偿使用及退出、收益分享和建立风险保障等配套政策,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特殊时代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政治产物,创制之初就与法律逻辑没有多大关系,造成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权制度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是重新调整农村土地利益分配的诱致性与强制性并重的制度变迁过程,法律改革的核心在于在集体所有权的框架下理清农民集体的法律内涵、通过对征地制度和农村建设使用权制度进行调整以实现集体所有权在经济利益、平衡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成员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及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既具有满足农民居住之生存需求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因为宅基地从属用益物权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它对保障农村的稳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宅基地制度“两权分离”的格局,既会导致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冲突,也不符合新一代乡民实现经济利用的期望。同时,现阶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并未完全解决实践中的难题。宅基地制度面临着所有权权能淡化、资格权性质不明以及使用权流转仍被不当限制的难题,需要通过构建衔接制度、明确权利性质和延长权利链条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极不合理,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以补偿价格低价征收集体土地,再以高价出让,从中获取高额的土地利益,而农民集体及其成员难以参与土地利益的分配。这一分配制度据以存在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以政治手段强行推行的特殊制度,直接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严重受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科学合理地评估土地价值,重塑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社员权,进而落实利益参与主体,改革土地征收产生收益的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6.
工商资本介入耕地是我国实现乡村振兴的积极举措之一,但也潜藏着诸多风险需要规制。当前我国工商资本介入耕地存在生态环境破坏、农民利益受损、耕地非农化等问题,可以吸收美国耕地保护制度经验予以缓释,如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利用中间机构降低生态受损风险和平衡利益分配、以保护地役权协议限制用途转换等。我国应当从搭建耕地保护中间平台、完善农业保险建设和加强保护地役权应用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草案在规定集体所有权时,继续使用了集体所有一词,这使得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弊端依旧。构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则,还须考虑农村土地的功能、社会的意识传统以及制度的变革成本。鉴于农民集体在实践中的需要。可将农民集体构造成一种特殊的法人。法人成员身份以农村户籍为标志,成员按照法人的意思表示规则平等地行使成员权。物权法无须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进行列举,只需对集体财产权利的变动做出规定。最后,要建立农村集体法人的治理结构,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法人机关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8.
丘陵地区农村宅基地整理潜力巨大,研究丘陵地区农民退出宅基地的主观意愿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丘陵地区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意愿主要受到区位因素、家庭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的制约。规范引导丘陵地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前提是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提升农民对政策制度的信心,关键在于加快形成丘陵区域产业优势以消除区位因素和社会因素对农民退出宅基地决策的不利影响,重点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满足农民的利益保障需求。  相似文献   

9.
增加农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的困境与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有限供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的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财产性收入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宅基地所有权不明确、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宅基地的处分权难以实现等致使农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增加困难.因此,要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赋予农民完整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允许部分农宅入市,积极推进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10.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安排中,农民个人所有权仅仅表现为被禁锢在某个集体组织之内从事劳作和生活的权利,农民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异化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个人选择的支配权;国家对农村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权和农业剩余索取权的垄断,则使农民集体组织的所有权被异化为接受国家控制、负责组织生产、上缴国家税负并承担全部生产后果的责任或义务。这种虚幻的集体所有制及由此派生的制度运行成本的转嫁支付,是导致农民权益缺失的制度根源。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的颁布,初步确立了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上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了集体财产。但是法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通过对农村集体成员权与共有权、股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等权利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该权利的性质与价值,以更好地实现设立这一权利的初衷。  相似文献   

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生态权的主体是生存环境遭受破坏的农民,客体是农民的生态利益,内容既包括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的权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享有生态权是公共信托理论、资源社会性理论、生态正义理论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立法层面,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各地方性法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生态权的规定都不完善;在现实层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中农民的生态权从享有到行使都面临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立法层面,应确立公民生态权的宪法地位、在环境保护法律中明确农民生态权的具体内容、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立法中确立农地生态补偿的规定;在制度构建层面,建立和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等。  相似文献   

13.
关于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显示出不少弊端,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以及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界线的不清,导致大量的弃耕抛荒、农民利益受损。应当通过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划清集体土地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确立农民社员权,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适当限制下的土地处分权等方式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为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开始探索。其中,所有权仍须发挥其政治功能,当坚守集体所有原则;资格权因其身份属性显著,该属成员权的范畴;使用权褪去身份外衣,正式成为一项纯粹财产性权利。新制度下使用权能极大扩增,"三权"相互依存、相互独立、相互影响,也正是因为"三权"的大变动及其复杂的关系,使得宅基地流转规则需要重新被定义:首先,"三权分置"将导致宅基地租赁期与使用期错位,还需兼顾所有权人、承租人的利益并分情况处理;其次,使用权转让的自由化与现行法中的转让限制有冲突,可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拥有"更换为"申请"二字予以解决;最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一直存有争议,资格权的出现将打破这一僵局,扫除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的障碍。  相似文献   

15.
从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两权"分离,到现在"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并行格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也必将给农村"三变"改革带来新机遇和新挑战。从"三变"改革的背景、存在主要问题分析,发现能否顺利推进"三变"改革的关键是人才问题,因此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着重探索农村"三变"改革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之互动关系,以破解改革难题。  相似文献   

16.
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一直对农民生存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通过对宅基地制度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探求宅基地流转方式,力图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通过反思目前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分析各试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模式,总结出适合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以期能够实现制度本身的逻辑自洽并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7.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财产权利概念模糊。为了激发经济增长潜能,推动城乡一体化,统筹解决"三农"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自农村改革以来,农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不断增加,但是对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大决定,要重点做好农民财产权利界定、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培育和服务监管等工作。  相似文献   

18.
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质是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通过系统梳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四大主体的差异性制度诉求,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探究各主体在落实基地“三权分置”过程中的复杂博弈过程,厘清多主体间的博弈困境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于宅基地退出后指标的用途;地方政府与农户实际是一个先后博弈过程,农户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具有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通过策略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地方政府代理人,其存在与农户间的利益博弈行为和谋利倾向.研究结论:建立弹性制度、改善干群关系、强化信息对称机制、加强监管机制能有效化解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中多主体博弈困境;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除了加强宅基地制度本身建设,还需要推进乡村治理升级和持续优化农民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成员权具有法理、法律、政策、实践上的正当性,强调了资格权在“三权分置”中承上启下的地位,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功能及制度构建。资格权自始取得,使用权经申请取得,以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应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认定为集体成员,构建宅基地资格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认定程序,完善宅基地资格权自愿有偿和强制收回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20.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话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土地问题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瓶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大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如何发展才能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号召?本文指出了时势对当前宅基地法律制度的挑战,提出了应当允许宅基地有条件的市场化流转,阐明了宅基地市场化对解决现存社会热点问题的影响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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