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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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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宾学院学报》2019,(10):92-100
刑事处罚的早期化必然导致法益日渐模糊、抽象。而法益模糊化又会引发刑法前置所保护的法益是原本法益还是新设法益的争论,以至于最终无法为刑法的提前介入提供正当化依据和处罚范围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预防刑法的典型体现之一,保护法益模糊的问题必然更加突出。当前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抽象法益和具象法益之争。基于预防刑法内部体系形成自洽的考量,应当将具象法益中的个人信息权确立为本罪的法益。  相似文献   

2.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个人法益,乃至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理论界主要围绕同意能否成为该罪名的违法阻却事由展开讨论,存在极端说和违法阻却事由机能说的争论。其中,极端说包括违法阻却事由不能说和完全的违法阻却事由说。相较而言,违法阻却事由机能说最为合理,据此,同意虽然能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为了限制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刑法效果,还需要在刑法中将个人信息进一步分类,即分为核心领域信息、次核心领域信息及一般领域信息。由此,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刑法效果按照核心领域信息、次核心领域信息、一般领域信息的顺序依次削弱。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5.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路,呈现出“先刑后民”的特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进入全新时代。在此背景下,应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对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规范重构,以实现部门法之间的顺畅衔接。为实现这一目标,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前置法的规范框架内,从保护法益的衔接、个人信息内涵的界定、非法使用行为入刑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6.
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彰显以人为本精神,从而更好地尊重公民人格,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相协调。本罪的个人信息应限定为与公民私生活相关,并与公共利益、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不相涉的信息,个人信息不限于隐私。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违背公民合理期待,把合法占有的个人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推定的同意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私生活,就构成本罪规定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7.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争议一直不断,个人信息权立足于信息自然人主体,具有人身附属性,无法评价大数据背景下批量信息的社会属性;公共性法益的抽象性模糊了法益的处罚边界,丧失了法益解释机能的作用。面对批量信息在市场经济秩序中流转和共享的自由和安全,需要重新解读个人信息权,将数据控制者信息权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从而化解自由与安全、个人法益与公共性法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相似文献   

8.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及相关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传统犯罪侦查模式难以为继。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链状特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游与其他犯罪下游之间相互嵌套。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侦查,需围绕非法获取、使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四种行为展开侦查。在整体协同理论视角下,需不断拓展案件侦查的信息来源范围,并围绕上游事实对案件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同时构建以大数据采集分析为中心的线索机制与侦查机关的合作协同机制。  相似文献   

9.
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既遂形态等方面的认定。对于虚假诉讼罪法益的内容,理论界存在单一法益说、多重法益说以及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等观点。鉴于单一法益说的片面性和多重法益说对于虚假诉讼罪所侵害的两种法益之间的关系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等不足,上述两种学说均不可取。而选择性保护法益说由于具有符合刑法目的、有利于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和有利于司法实践等优点,因此,虚假诉讼罪采用选择性保护法益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报复陷害罪是刑法分则中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罪名,虽然极为典型且处于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少有适用;究其原因,该罪名在保护的法益、基本的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厘清的问题。因此,本研究从罪名保护的法益、基本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几个方面着手梳理报复陷害罪的犯罪构成,以期为该罪名的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参考。  相似文献   

11.
人的生命具有生物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生命权权能既包括享有也包括抛弃,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生命法益分为完整生命法益与残值生命法益,罹患濒亡之人在社会性视角下享有抛弃残值生命法益的权利,安乐死是实现该权利的一种方式,应该在保护生命权的高度上对安乐死进行出罪化规定.  相似文献   

12.
《宜宾学院学报》2017,(2):92-99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应当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来理解和适用。本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网络管理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围绕犯罪构成的特征,准确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揭示停止形态、罪数形态方面的独有特质。  相似文献   

13.
当前冒名顶替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原因在于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局限性与片面性,因此对该罪名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为必要。冒名顶替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平与公民个人发展权。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以实现其参与利益分配的目的。冒名顶替行为具有持续性,因此冒名顶替罪属于继续犯,应从行为人冒名顶替行为被社会公众知晓起开始计算本罪的追诉时效。  相似文献   

14.
非法性构成要件要素既是判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又是厘清此罪相近罪名间关系的重要线索。在场域性立法视阈下,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非法性要素通过置于扫黑除恶政法活动背景下进行规范化构建。场域性立法解释目的区别于一般性立法解释,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要从语词渊源、语词射程、国民预测可能的维度进行限缩式规范化诠释。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非法性源于不法债务的产生不具有原因性和请求权基础。具体案件中非法性判定规则构建围绕罪性、罪量、法益三个层次渐次展开。非法性实践价值范畴体现在识别、区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罪名间法条竞合关系及未来场域性立法的深远布局。  相似文献   

15.
在全面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呈现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分为两方面:首先,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断降低入罪标准;第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条文具有扩大解释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以及维护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本罪进行限缩适用,首先,应当坚持限制解释规则,避免实务中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其次,从社会危险性和法益侵害性角度综合认定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最后,在实务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断细化“支付结算”的法律内涵,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相似文献   

16.
虚假破产罪为惩罚破产诈欺行为,其保护法益众说纷纭。有个人法益说也有社会法益说,然虚假破产罪究竟保护的何种法益,需从违法逻辑、犯罪实质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公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侵犯,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急切需求下,刑法保护公众的安全感符合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法益在经历了从公共安全到社会秩序的转变后,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也会有所不同。高空不应该限制为一个具体的标准,高空与抛物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本身危险程度和造成较重后果即可。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确实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一概将高空抛物行为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范畴之外。寻衅滋事罪和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二者的区分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8.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加亮 《天中学刊》2010,25(3):36-40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法的保护法益应当是一种社会法益,而非作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的个人法益.本罪的组织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包括一切能够确立和保持行为人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意思支配关系的行为方式.在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上,本罪并非刑法理论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而属于一种任意的共同犯罪,因此,在本罪共同犯罪中应当注意组织犯与实行犯的区分.此外,也不能将犯罪集团与本罪中犯罪人纠集未成年人所形成的违法团伙相混同.  相似文献   

19.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相似文献   

20.
基于《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伪造货币罪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伪造货币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伪造货币罪保护法益、法益与构成要件的关系、伪造货币罪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等角度出发,提出了伪造货币罪保护法益为货币的公共信用,主观构成要件以"意图流通"为必要,以期进一步明确伪造货币罪犯罪构成要件,界定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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