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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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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为各国保险立法所重视。保险法严格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上的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仅仅是看作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使保险利益原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目的价值。从保险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应当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因被保险人的定义中已经包含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所以在被保险人之外再另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没有必要,因此《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应当取消。  相似文献   

3.
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6款对保险利益下总括性定义,但该界定模糊,导致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一致,在具体适用时,争议颇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将保险利益界定扩大或不合理缩小。故应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明确列举,采取法定权利人、占有人、管理人以及合同主体的分类列举方式;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增加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员,将各国所普遍承认的合伙人、债务人等与投保人具有商业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列入,同意原则需加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方式的要求;同时,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对保险利益转移和消灭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此时再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没有现实性,也不合理,特别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冈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  相似文献   

5.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到底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将受益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它也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根基.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补偿损失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在立法上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保险法》,虽然其间经过两次重大修改,但是保险利益原则一直是作为独立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总则”当中,而且,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进行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规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合理.本文以保险法为出发点,从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以及适法层面对保险利益进行详细解读,以求探讨出最佳适合我国经济与社会环境的保险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7.
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应采用广义说,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领域。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方面应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8.
2009年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从期限上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如实告知上的未尽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该条款并未对保险欺作做除外规定,本文将结合帅英案重点分析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问题,进而在完善不可抗辩条款,实现对投保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的规避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闫世和 《华章》2007,(10):6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法的基石和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产生和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和道德风险,理清保险利益的内涵、构成要件和存在时间,对保险合同具有重要意义.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为此,本文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差异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0.
论保险代理人行为对保险人之拘束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可能系劳动关系,亦可能系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所知应视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后果应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可以书面限制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告知均需以书面进行。  相似文献   

1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的理解却存有差异。从保险利益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等切入,深入分析其内涵,益于对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以及保险立法的理解。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各国均将该原则作为统领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制度化。然而在我国,因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惑和难题。文章仅以财产保险为例,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得出了我国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需重置、保险利益的规制对象需明确、保险利益的认定需制度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被保险人概念过于模糊 ,且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概念统一定义的模式缺乏逻辑和实践的支撑 ,应当修改。可区分定义为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人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被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或身体的所有人。现行法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亦是不妥当的。可具体修改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承保危险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人身保险中 ,受益人的指定以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原则 ,并附加部分例外。  相似文献   

14.
对虚构保险标的中“虚构”和“保险标的”进行了阐释,对于以下五种特殊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进行了刑法学分析:隐瞒型投保应区分隐瞒健康状况和隐瞒年龄状况;重复型投保应注意虚构的是后一保险标的;超额型投保应注意保险诈骗的数额认定仅包括超额部分;事后型投保时间参考线应为投保时;变更型投保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提出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住权。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加害第三人逃避责任和降低保险费用以减轻投保人的负担等作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时、充分、便捷的救济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首要目标,第三人性是其基本属性。因此,保险代住权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具有特殊适用价值,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代住权请求对象的不同,即保险人依法律规定将除外责任予以承保后可以向恶意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重复保险法律规范核心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之间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研究了被保险人投保转移的风险管理方案,给出基于财产保险主要赔付方式的被保险人损失函数,推导出决策变量为保险金额的最优投保风险控制方案的决策模型。模型给出了被保险人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与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费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实习责任保险在解决实习伤害赔偿纠纷、分散学校实习伤害风险、缓解实习单位赔偿压力、维护学生人身权益、健全责任保险制度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设立实习责任保险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伤害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可保风险;保险开发具有良好的内驱力;保险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要充分发挥实习责任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可以考虑将之确立为政策性保险。  相似文献   

19.
针对我国的家庭联合保险的产品少,形式单一,产品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保险需求现状,以及我国家庭的特点,设计一款以父母和子女共同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庭联合保险,并采用Copula函数来刻画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依关系,最后给出了该联合保险的精算现值及其均衡年纯保费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20.
委付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鼓励和保护海上运输及促进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以委付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将海上保险理论和委付制度的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委付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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