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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阿拉伯数字标识采用公历的公文成文日期符合国家关于数字用法的专门规定。文字作为交流工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公文成文日期符合人们选用文字的方向。用汉字数字标识现行公文成文日期,没有比阿拉伯数字标识更清晰、相互印证和防伪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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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文成文日期究竟该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问题进行讨论,兼对郑彦离先生的“抵触”说、“习惯”说提出质疑,对成文日期使用汉字之猜测予以消解,然后进一步发掘成文日期使用汉字的优势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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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看起来是个小问题,实际上它的作用很大。从成文日期可以反映出公文内容的时代背景。如果没有成文日期,阅读公文的人就不知道公文内容出于何时,就很难处理公文中要求办理的事项,还会给公文的立卷归档带来困难。1确定成文日期的原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见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据此:1郾1重要的命令、决定、通告、通知等,以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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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文成文日期的标注规范,与现代公文一样包含"标注项目"、"标注方法 "、"标注位置"三个方面,但内容和方式相差甚大。标注项目方面,东汉中期之前,干支和序数结合纪时;东汉中期至隋唐逐渐向单纯序数纪时转变;隋唐之后单纯使用序数纪时。标注方法方面,基本使用小写汉字数字,唐代之后尤其是明清时期偶尔使用大写数字。标注位置方面,东汉中期之前一般在文首,东汉中期之后一般标在文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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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作和编辑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是使用阿拉伯数字合适,还是使用汉字数字为宜的问题。1996~6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介绍了出版物在涉及数字(表示时间、长度、质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使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体例。《规定》对必须使用汉字数字和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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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19704—1999)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它机关公文可以参照执行。标准实施两年来,笔者收集了部分行政机关公文在格式上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一、文件版式《标准》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毫米,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毫米。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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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做汉字的数字,在出版物上使用时,应当遵循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1987年1月1日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汉字数字写法与阿拉伯数字有如下对应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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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文章对公文法规未作解释的部分公文格式要素做出解释,指出公文法规中存在"一般"的过度使用,对密级与保密期限的位置关系、版头中的红色分割线、格式要素中的数字与标点符号、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等表述不够简洁、明晰、严谨、存有异议的格式要素,进行了梳理与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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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1986年12月3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规定是我国所有出版物包括报纸如何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依据。 《规定》除了提出“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这一总的原则外,还规定了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情况(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2.记数与计量)和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情况(1.数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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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现在不少出版物中 ,用月日简称表示节日、事件时 ,越来越多地使用了阿拉伯数字。请问这种不用汉字数字的做法正确吗 ?答 :GB/T 15 83 5— 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对这一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时 ,“要求使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 ,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 ,并外加引号 ,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 ,不用间隔号 ,是否使用引号 ,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例如 :“一二·九”运动 ,七七事变 ,五一国际劳动节 ,“九一三”事件。然而 ,由于阿拉伯数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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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1]和正式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公布以来,各行各业各部门,尤其是监督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这一规定,有的召开宣传贯彻会要求强制执行,有的制定了实施细则与规范[3、4],有的编写教程[5]组织办班培训,有时将数字用法列为书刊评比的重要指标[6],"总的原则是: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5],不平等的是决没有"凡是可以使用汉字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汉字数字"一说,对汉字数字大有"横扫千军如卷席"的架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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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标志",免用"标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图书、报纸、期刊、电视屏幕乃至不少标准、规范、文件中,频频可见"标识"一词,如"期刊出版标识""文章标识码""商品标识""标识方法""用连续的阿拉伯数字标识各个分册"等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很多人还把"标识"读成"biāoshi",这更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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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数、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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