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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认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新闻采访权的实现为媒介,延伸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塑造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达成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理解、和解和信任。同时,借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新闻采访权的有效实现,使整个社会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化、法治化社会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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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是记者的一项基本的工作权利,但在行使中却屡遭侵犯,目前新闻采访权在我国法律和实践中的现状与困惑,使我们不得不深思加强记者采访权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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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追踪报道是指采用公开或不公开的手法,获取采访对象不愿公之于众的信息,将其曝光。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追踪,这种方式在国外被“帕帕拉齐”们(专门追逐名人、偷拍名人私生活照片并以此赚钱为生的摄影记者)所使用;另一种是非公开迫踪,即隐性采访,记者为了获取第一手材料,隐藏身份如用偷拍等方法进行采访。90年代,追踪报道引人我国后被许多新闻工作者采用,至今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批评性的电视新闻节目中追踪报道已成为重要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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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作为舆论监督主体,频繁活跃在现代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功不可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舆论监督主体行为、权利义务等提供专门的《新闻法》,使得新闻监督主体的行为性质介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这种行为的不确定性,使得舆论监督行为与普通民众个人行为难以区别,其结果: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得不到落实,新闻侵权案件中,舆论监督者败诉容易胜诉难……,这种现实与现代社会新闻产业发展的态势,格格不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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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采访权已经成为所有公民皆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延伸。记者在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这一观念正在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中发生着悄然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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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州记者被围欧事件,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维权委员刘祥武认为,作为公民,其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来实现的,所以欧打记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间接侵害。他指出,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但它却是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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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闻采访权的立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解放日报>记者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拒绝采访要求的上海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开启了我国媒体与政府在信息自由上的博弈.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新闻法对媒体进行保护或约束,没有明确提出应保护新闻采访权,因此,媒体揭露政府机关不良行为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本文阐述保护新闻采访权的必要性和意义,分析了我国当前新闻立法现状,并提出了依法保护新闻采访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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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的众多作用中,舆论监督无疑占据着一个特殊的地位.更有甚者将这种舆论监督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将新闻自由称其为第四权力,有人将记者称为"无冕之王".可见,在公众的内心深处,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经被视做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但极具讽刺意义的是,近几年来,新闻媒体屡屡为诉讼所累.人们开始质疑媒体的这种地位及其行为上的特权有无宪法或法律上的依据.从当前来看,媒体和大众的冲突主要集中在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本文试图就采访权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尤其是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上)做较深入分析,更确切地说以此为切入点,在舆论监督与媒体自律方面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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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权的界定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采访是记者主要的工作方式,一般人都认为,新闻媒介及记者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任何事情,都有权进行采访。但是,现实生活中,新闻记者采访遇阻的现象越来越多,记者因进行舆论监督性质的采访遭致暴打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另一方面,记者因新闻采访侵害了被采访人的权益而被告上法庭,新闻单位及记者“败诉”的“新闻官司”,也不断增多。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现有法律和新闻政策出发,对记者采访权的概念界定和具体限制作认真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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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上海《解放日报》政法部记者马骋为了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深入采访,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传真了采访提纲,该局没有予以答复。随后,他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该局寄送了书面采访提纲,再次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马骋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其提供由自己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经过认定,于6月1日正式受理此案。这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的案件。一周后,马骋突然以“放弃对被申请人的采访申请”为由.撤回了诉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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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作为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现实社会中已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法律定位的不确定,隐性采访又时常徘徊在掌声和喝斥之间的尴尬境地。在依法治国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尤其是新闻媒体在加入WTO以后面临着更加开放的形势下,从法律上回答有关隐性采访的合法性等一系列问题,无论对于规范新闻采访行为,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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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具有一定的采访权,这是毋庸置疑的,新闻记者通过行使采访权进行信息传递、舆论监督等,促进信息的公开化,保障公民知情权。但是新闻记者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受多方面阻碍,很难有效地实施采访权,甚至人身权利屡遭侵害,这些现象不利于舆论监督功能的实施。特别是近几年,社会发展倡导以人为本,主张法律保护人们的各项权利,新闻记者的采访更加困难,这些都影响着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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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到《第一时间》当记者已经大半年了,在采访中遇到的酸甜苦辣都历历在目。时下,随着大众对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待曝光的维权意识也增强了许多。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搞电视报道的记者来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