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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一期《档案管理》在理论探讨栏目中刊登的刘东斌同志《档案利用与档案价值的反思》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对档案凭证价值"专一性"和"一次性"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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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加强档案行政主体建设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主要是履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的职责,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等等。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档案机构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每一次精简机构,各地几乎把档案机构作为精简对象撤销。特别是省以下的市、县,更是如此.建了撤。撤了建,出现了许多违反档案法的“模式”,有的档案局、馆含在党委、政府办公室底下,有的并入党史、方志部门,五花八门。有些省市档案管理机构成了事业单位,只保留局的一个牌子。其结果是档案工作困难重重,无法顺利开展。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档的高度来认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建设的重要性,维护档案法的尊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维护档案法关于档案机构和职责的神圣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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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公共性是指公共档案充分地传播到公众的属性。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公共事业的主要服务者,是当前档案公共性缺失问题探因的主要对象。本文分析了政府和档案公共性的关系,并找出导致档案公共性缺失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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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公共性是指公共档案充分地传播到公众的属性.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公共事业的主要服务者,是当前档案公共性缺失问题探因的主要对象.本文分析了政府和档案公共性的关系,并找出导致档案公共性缺失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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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对立面有两个,一是“人治”,二是“德治”或“礼治”。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二者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原初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或“礼治”之争其实都在“人治”前提下进行,是不同流派(儒家与法家)之间的争议。当代中国的“德治”是在确立“法治”的前提下,倡导以道德来辅助法律之治时而使用的,与前述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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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问题是现代社会实践的首要问题。公共性是现代档案工作合法性的具体体现。档案工作公共性的意蕴在于:档案工作出发点的公共性、档案工作受益对象的普遍性和档案服务的均等性。实现档案工作的公共性要求我们用公共性思维来进一步完善现行档案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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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档是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可靠保障和必由之路。实现依法治档,首先要有良法,即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国情、地情,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且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于档案界来讲,不仅理论上了然于心.而且已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许多地区档案部门通过争取,出台了和档案法相配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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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是档案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环节.通过档案立法的形式,界定档案领域的相关概念,从而保证档案资源的依法开发利用,保障档案管理者和使用者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我国关于档案立法的研究,早于《档案法》的颁布.最早在文献中涉及"档案立法"一词的是1960年扬·巴拉斯基夫、韩玉梅发表在《档案工作》上的《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档案工作》.在1987年《档案法》颁布前,有近50篇文献在文中提及"档案立法"一词.到2010年,共有116篇以"档案立法"为题的论文发表,而以"档案立法"为主题的文献则多达378篇.有关中国历朝历代档案立法研究的文献,从1987年到2010年的24年间一共有27篇.涉及中国人民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杭州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南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宁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工商大学、杭州市档案局等13个研究单位的22名作者.在27篇文献中,涉及中国古代档案立法的20篇.在这20篇文献中,5篇对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2篇先秦社会档案立法研究,2篇汉朝档案立法研究,2篇唐代档案立法研究,5篇宋代档案立法研究,3篇元朝的档案立法研究,1篇明代档案立法研究.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些研究进行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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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档案工作由于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在其重要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中出现了专门的、独立的档案立法,同时在管理上也制定了一套极其完整详尽的制度.宋朝也因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档案立法管理工作成就最高的朝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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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朝文书和档案立法概况唐王朝在从事封建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进行了文书和档案方面的立法。唐朝档案立法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和《大唐六典》这两部传世法典之中。根据这两部典籍,我们可以把唐朝文书和档案的立法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唐律疏议》的编纂为主要内容,历时3年。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鉴于“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唐律疏议译序言)遂命长孙无忌、李绩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两律为基础,增补、删改唐律,次年九月律书成,就叫《永徽律》。随后长孙无忌等又奉命对《永徽律》逐条逐句作注释,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