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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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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制度之设计,一方面使得抵押权人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支配,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人仍得就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对抵押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价值,较之其它担保制度更具优越性。抵押权的价值性(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内容)以及所固有的次序性使重复抵押成为必要和可能,且更能发挥抵押权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表明了重复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先后关系.抵押权顺位存在顺序固定主义与顺序升进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两者各有优劣之处.为完善我国现行抵押权顺位制度,在继续坚持采用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也可以考虑增设空白担保位置制度.  相似文献   

3.
抵押制度之设计,一方面使得抵押权人取得对抵押物交换价值之支配,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人仍得就抵押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即对抵押物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充分发挥了抵押物的价值,较之其它担保制度更具优越性。抵押权的价值性(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内容)以及所固有的次序性使重复抵押成为必要和可能,且更能发挥抵押权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抵押权公示原则采折衷主义,由此导致部分未经登记之动产抵押权在性质上趋向模糊化,在重复抵押中的实行顺序不甚清晰。而且也不利于促进所担保债权的流转。文章通过比较研究折衷主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三种公示原则,认为我国应改采成立要件主义,以此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立后 ,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受影响。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实质是抵押权这种抽象的权利不可分地存在于抵押物之上。抵押权的附属性和价值性是其不可分性存在的内在依据。抵押权不可分性与抵押物上利权之并存并不矛盾 ,相反 ,抵押权不可分性甚至可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抵偿、拍卖变价受偿等。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立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受影响。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实质是抵押权这种抽象的权利不可分地存在于抵押物之上,抵押权的附属性和价值性是其不可分性存在的内在依据。抵押权不可分性与抵押物上利权之并存并不矛盾,相反,抵押权不可分性甚至可以保全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以抵押物价抵偿、拍卖变价受偿等。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1.
当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竞合时,在我国现行法制及国情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船舶优先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当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竞合时,为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应根据税款缴纳期限而非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判断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之间的住序关系。  相似文献   

12.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13.
抵押登记能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对抵押权人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可以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对抵押登记的效力提出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债务偿还方式多种多样,但目前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偿还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消费者的利息支出有较大的差异。由于“信息隐藏”和“善意劝导”的原因,购房者所获知的还款方式信息仅限于等额本息方式。就此,应信息公开让购房者合理选取住房贷款偿还方式。  相似文献   

15.
以商品房按揭的方式购房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市场上已经占到七八成的份额,但是在我国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尚无"按揭"一词,只有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提到。商品房按揭主要分为楼花接揭(期房按揭)和楼宇按揭(现房按揭),目前我国所谓按揭做法其实在法律性质上,期房按揭其实是质押,而现房按揭则是抵押。在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在某些关键环节上不当地突破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通过分析,对现有商品房按揭的实务的完善提出了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针对我国房地产抵押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特征,房地产的范围,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及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问题等方面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抵押效力范围的三个问题(抵押物的附合物、从物和天然孳息)从民法上对物的理论出发,应当分别考察附合物、从物的独立性以及独立程度的大小来确实实行抵押的效力范围。对抵押权实行前分离的附合物和抵押权设定后新增的从物为抵押权效力所不及。对天然孳息上存在第三人权利时,应当从第三人的权利性质能否对抗抵押权来判断抵押的实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8.
依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等文献的数据,考虑了月收入、利率、月供等因素,建立了一个以风险指标为因变量,以家庭月收入、住房贷款年利率以及月供为自变量的数学模型,并进行了模拟计算。所提出的模型,对个人房贷风险的评估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9.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各国立法体制上看,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之分,两种体制各有利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种主义并存。现行双轨制的做法与抵押登记的设置目的相悖,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不利于当事人遵守抵押合同,增加了担保成本,阻碍了抵押制度的推行,也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应统一到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0.
对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一步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S)在我国正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实施(MS)存在的一些障碍:即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育不成熟;商业银行的动力不足;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会计、税收制度的欠缺和空白等,并提出了初步实施(MS)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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