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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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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这一问题,民法学界一直有争议。从国内民事立法对合伙的态度入手,认为团体性合伙是民事主体而非团体性合伙不是民事主体。然后结合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及团体性合伙自身的特点加以论证,并阐述赋予团体性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关于合伙是否为民事主体学界的观点颇不一致.作者在界定清楚民事主体、合伙契约和合伙合同概念的基础上,认为合伙组织系民事主体.只有承认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3.
本文在分析民事主体的条件的基础上 ,从各国立法趋势和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民法通则》规定的新发展入手 ,分析了合伙企业的独特特征 ,认为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应赋予合伙企业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4.
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团体性,有相对独立的意志,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承担相对独立的责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必备要件.因此,法律应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5.
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团体性,有相对独立的意志,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承担相对独立的责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必备要件。因此,法律应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6.
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团体性,有相对独立的意志,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承担相对独立的责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必备要件。因此,法律应确认合伙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7.
合伙是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 ,具有自然人和法人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应坚持事物变化发展的观点 ,坚持理论为实践服务的观点 ,从现实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 ,确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合伙是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自然人和法人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应坚持事物变化发展的观点,坚持理论为实践服务的观点,从现实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确认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9.
合伙的法律地位如何,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特殊形式,法人合伙是法人的特殊形式而已;也有观点认为合伙是否为民事主体,应区别对待,没有字号的合伙不是民事主体,而有字号的合伙则应为民事主体。笔者认为,合伙为独立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民事主体,无论从民事主体的法律发展历程来看,还是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看,合伙都应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0.
李魏 《山东电大学报》2007,(3):51-52,55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合伙企业和各种组织也得到普遍发展,同时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关注。本文对合伙与自然人、法人不同,以及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1.
易玲 《文教资料》2007,(1):219-220
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历来是民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从权利能力的设计,对传统民事主体认定的标准以及权利及其形态来分析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合伙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合伙概念和特征的研究,可以得知合伙是一种民事主体,且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3.
非法人团体广泛参与着民事活动,它有着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而且它的法律特征和现状完全符合确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要件和标准,我国民法应该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成为我国第三类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民事主体理论的几点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的民事主体理论对民事主体资格条件设定过于严格,不能适应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内涵应该是抽象而不是具体的,所有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应该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和法人而不同。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义务主体的资格条件是不同的,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义务主体是可以分离的,民事主体的种类不是法定的,除了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几种类型外,其他实体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也应被赋予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5.
合伙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明确其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认为,企业型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非企业型合伙则需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6.
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概念,传统民事主体的范围和评判标准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民事主体这一概念,来重新评定其标准问题.通过对传统民事主体逻辑含义的分析,结合现实主体范围过小的情况,认为应当在传统主体的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其范围,这也必是民事法律的趋势.即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团体,将那些具有完备的权利能力的合伙组织也纳入主体范畴,以发挥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作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伙立法混乱,没有对合伙进行合理分类是其主要原因.采纳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并在法律地位上分别对待,是建立合理合伙法律体系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严格说来,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并无争议,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国家法人说”(国家法人说、国家法人拟制说、国家法人有机体说等等),是把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解释成一种法人,而社会主义国家曾经通行的“国家特殊主体说”,也承认国家是一种民事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依据何在呢?由于国家法人说和特殊主体说实质上强词的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类型中的归属,因而对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理论依据,多有忽视。  相似文献   

19.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法人合伙的民事责任做了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伙是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争论由来已久。民事诉讼法学界探讨合伙的民事诉讼地位与民法学界探讨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密切相关,但性质是不同的。确认合伙有无当事人能力不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是程序法上的问题。若在实体法上肯定了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合伙在程序法上也就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具有当事人能力。 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合伙是否有当事人能力的问题。德国和瑞士对此采取否认态度,合伙不能起诉或被诉,合伙人是诉讼当事人;日本亦认为.非法人合伙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不能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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