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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世凯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3):80-88
本文通过对《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研究揭示了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对官吏渎职罪的规定和惩罚是《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唐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性的渎职罪和特定的渎职罪。在《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范围十分广泛,对渎职罪的刑罚是十分严厉的。但严刑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对官吏渎职罪的刑和求做到“罚当其罪”。“罪当其罪 相似文献
2.
俞桂芳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2):26-33
根据案例检索,与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相关的案例数量大,呈现增长趋势,但就其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就"赠与子女"条款与离婚协议其他条款间关系而言,应当采用离婚协议整体说,各个条款相互牵连,构成一个整体.就该条款产生的父母与受益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言,应认定成立附离婚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子女有权独立诉请义务方履行且... 相似文献
3.
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婚制中的和离制度,早在《周礼》中即有记载。关于和离的律条备载于《唐律疏议》,表明唐代婚制中和离制度已然确立。这种离婚形式在敦煌《放妻书》中表现得尤为明确:离婚原因,首先是“夫妻不和”;离婚形式是双方情愿,“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立书契约称为《放妻书》或《夫妻相别书》等,并在书契中明确妻子可再嫁;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也有一定的规定,反映了唐代和离制度在敦煌实施的真实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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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成良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0(1):62-66
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应得到他州的充分信任和尊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贯坚持的原则。但对一州法院怎样才算具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最高法院的解释却是因时而异:1906年以前,离婚被看作是“对物”的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被赋予原告提起诉讼时有住所的州;1906年—1953年离婚是对人诉讼的观点逐渐得到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被告他方出庭应诉成为一州法院获得管辖权的前提;1953年以后,“可分的离婚”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思想,一州法院可以通过单方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不能决定监护权和赡养费等附带事项。监护权和抚养费判决是否适用充分信任和尊重条款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正面回答,国会1980和1994年的立法规定这两类判决也受此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6.
唐律对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罪有许多规定,用严厉的刑事法规对市场进行管理,这是中国古代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在唐律中的反映.唐律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具有简约性、严厉性,充斥肉刑,不设财产刑等特点,唐以后各朝则基本沿袭唐律.研究该问题可以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在市场管理方面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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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文结合当前的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阐述了唐朝法律中的吏治制度,提出唐律从严治吏所给予我们的几点启示。认为唐律对于我们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指出应通过立法惩治官吏腐败。 相似文献
9.
本文结合当前的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阐述了唐朝法律中的吏治制度,提出唐律从严治吏所给予我们的几点启示。认为唐律对于我们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指出应通过立法惩治官吏腐败。 相似文献
10.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适用合同法还是婚姻法有关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主要形成两种观点:要么"适用合同法"、要么"适用婚姻法",现今仍然未统一,导致司法实务上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其焦点就在于此赠与的性质。因而研究其性质并作出区分,对于解决该争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