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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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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保证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章通过对一起借款担保案的剖析,指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点及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其性质为一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既非时效期间,也非除斥期间。担保法中“中断“之规定,为法律准用规则,不能由此得出保证期为时效期间的结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应受保证期间限制,不能受时效期间限制,两者有不相容性。保证期内,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中断。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完善担保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高我国《担保法》不应将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上可以设立重复抵押。  相似文献   

4.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非排斥期间,它实属免除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就主债务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保证期间的特点,然后综合这些被人们公认的特点,提炼出保证期间的概念,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最长期间,其类型主要有约定期间和法律拟制期间。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担保法》在保证期间制度设计上的选择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对保证期间性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保证期间在特征上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具有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不可忽视的差异性。只有不拘泥于特征分析,站在民法体系的高度上,联系具体的生活实践,才能看清保证期间的全貌。无论是一般保证期间还是连带保证期间,其性质都是债权人有权通过与保证人协商将保证责任的数额及履行方式具体化的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是权利也是通知义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及连带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责任免除是推定保证责任为零,而不是消灭了某种实际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7.
保证合同认定中,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合同主体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进行判断;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保证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要方式,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与连接,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又有冲突之处,让人们在理解和运用上产生分歧,导致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保证债务无法落实。因此,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性质,在理论上甚为重要,厘清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时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资格都相对比较严格,而这种严格的规定在学术界理论上认为是导致保证人难觅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问卷调查的数据证实,这种理论上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制约着私人保证关系的建立,人们选择保证人的首要动因是借助保证人的良好信誉为交易双方提供桥梁,使交易顺利进行,而长远考虑到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想法则比较少。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建议法律一方面要对保证人采取多元化的法律责任方式,另一方面则建议法律增加"信誉担保"的引导性条款,建立相应的信誉担保管理规范制度,以与中国的独特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只适用一次,并且基于法定事由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本身不发生中断中止。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确定时适用6个月;不利于保证人时适用法定上限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可能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不会引起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但可能引起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体上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可以废止。  相似文献   

11.
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对保证人的权利保障缺乏必要关注,反担保、预先求偿、保证责任免除、求偿权等手段存有不足,效用有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难以寻求权利救济。需学习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完善现有救济方式,探索保证人权利保障新路径,即建立保证人代位权与不安救济保障制度,以有效维护保证人权利。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入认识,这对保证合同的实际操作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重在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诉讼时效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保证期间应为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期间中断的规定是一种法律准用规则,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应视为保证期间中断。保证合同不应有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4.
保证期间起算受若干因素的影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方式应受到限制,以克服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竞舍的理论冲突。  相似文献   

15.
讨论了《担保法》实施过程中引起争论较多的两个问题:一、关于保证人资格与保证合同的效力;二、关于《担保法》的适用。前者,主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人,所为保证行为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者,在审判实践中宜根据《担保法》实施前后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缔约过错与因果关系;保证人以承担相应责任为主,以侵权责任为例外;因第三人欺诈或胁迫所作的保证应作区别认定。  相似文献   

17.
在法学界更多地强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今天,我们也应注意到对保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免除自己本不该承担的担保责任.本文就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并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几种法定事由进行分析、阐述.  相似文献   

18.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使得保证期间具有了除斥期间性质的外观,但其并非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各自作用的期间,不能因为它们对债权人请求权的处理方式不能相互兼容而否认它们相互衔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即为失权期间.如果债权人不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债权将在实体上消灭,保证人也由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票据法中的保证与民法中的保证的相同点,特别从二者的性质、形式、效力、先诉抗辩权、抗辩权行使的范围、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责任、二者的消灭时效期间等方面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票据保证责任的特点,即票据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和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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