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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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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间接性,存在反射性利益保护的局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控制权配置可能。借助对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契约性权力的合理性分析,可以清楚地揭示公司控制权的动态结构。基于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生发的相机治理理论,通过对不同经营状态下剩余控制权应然归属的确认,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正当理据。据此,公司法框架下的债权人介入行使控制权的具体路径可以表述为:(1)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公司有关控制权合同条款的合理性;(2)建立普遍的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3)建立适合的监督履约机制;(4)明确规定公司濒临或处于破产阶段时的债转股制度。  相似文献   

2.
叶敏 《河池学院学报》2012,32(4):120-123,128
公司重整时期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权从董事会向重整管理人转移,明确重整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对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具有积极意义。由于重整制度价值目标的多元性,管理人不是对债权人会议负责的机构,也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而应当是一个中立的机构。在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情形下,重整管理人具有不同的角色和职权,但总体上管理人都应承担起信息披露义务、中立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违反义务者可参照董事责任进行追究。  相似文献   

3.
重整经营控制权是重整企业继续营业的体现,是对企业的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与正常营业下的企业经营控制权相比,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范围既扩张又受到局限。我国应选择DIP模式,对经营控制权具体内容作具体而细致的规定,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机制,最终为拯救企业的重整扫除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4.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物资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利益相关者与股东共治公司相关事务.以增进各利益相关者之共同利益,实现公司社会责任。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考察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难发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债权人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缺位、劳动者在公司组织机构中式微、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及诉讼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适应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试论我国当前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公司由于国有股独大使得“内部人控制”严重,治理结构制衡功能弱化。本文分析了国有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建议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培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生长的“土壤”,强化外部约束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达到重整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不同于公司董事,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人不负义务,股东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股东权.然而,控制股东转让控制权时导致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受损事件日益增多,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本文从控制股东的强大支配力入手,着重分析了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   

7.
规范控制股东关联交易,防止控制权滥用,保护债权人及相关人利益已成为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明确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确立控制股东债权劣后受偿制度,为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是完善公司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8.
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治理制度研究已经成为当前讨论的热点。尤其是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信任危机,上市公司成为“圈钱”工具,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损失惨重,使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债权落空。股市也持续低迷,无论是从公司的角度,还是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银行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发挥其监督作用是刻不容缓的。  相似文献   

9.
破产重整程序把企业置于中心,旨在拯救困境企业,其价值目标是多元、多赢的,在根本上是一种衡平,企业及与企业关联的各方需要退让出自己的部分权益,而使得整体利益最大化。破产重整程序中,除了利害关系人以外,还存在着外部主体。即主要讨论了破产重整中不同参与主体各自不同的角色。债权人与债务人恰在相互博弈中被赋予一定的角色。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挥着最终控制以及监督的作用。在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下,债务人是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的核心经营控制因素。在我国,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银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这是由我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外部主体的介入旨在平衡利益,促成重整的实现。管理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杠杆;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  相似文献   

10.
公司治理是日益引起世界各国企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文章运用资本结构理论和内部人控制理论,结合我国实际,从中小股东联盟、债权人、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四大监督主体出发,探讨其作为公司治理监督主体的有效性,通过定性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非国家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目前是公司治理最有效的监督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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