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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相娟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170-179
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的权益冲突是信息保护与信息使用之间矛盾在个人征信领域的具体化。平衡协调原则要求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与使用给予同等重视,在此基础上核心隐私优先保护原则要求法律向具有人格属性的信息主体权益倾斜,社会本位原则要求法律优先保护具有公益属性的征信机构权益。化解权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和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理论相结合,形成了判断重点保护法益的考量要素,即根据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客体和个人征信行为阶段的不同,法律天平会在信息主体权益和征信机构权益之间作出不同的倾向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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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胜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20(6):35-36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医疗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医疗民事责任竞合的解决,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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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股东出资瑕疵的公司成立后 ,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同时 ,参与设立过程的验资机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其中验资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因对象不同而有差异 ,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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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3):36-40
在证券市场中,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界定信息披露侵权主体及在什么主观心理状态下承担责任非常必要。由于违法信息披露表现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公平、及时、合法义务的违反,因此,其责任主体应当是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公平、及时、合法有影响的人。而这些责任主体并不必然最终承担责任,须考虑主观因素。按照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对信息披露所尽义务的不同,对责任主体应分别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其最终是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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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下位法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告知义务上,存在义务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义务客体"信用信息"界定过于泛化的问题。它对信用信息采用了"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限定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兜底,在规范层面导致法律概念限定与开放的自我矛盾。而信用信息范畴的扩张是征信理论体系本身扩张的一个缩影。替代数据的使用、经济征信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信息强保护理念的冲突,在理论层面构成征信体系的自我矛盾。由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所涵摄的征信属于经济领域,所以落实征信的经济性与政策性的目的可以破解规范矛盾,而理论矛盾则要求重新识别征信体系的场景化应用。 相似文献
9.
张鹏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21(8):101-103
当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所谓征信,是指由专门的征信机构收集有关交易人的信用信息,并传播给其他的社会主体。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国家为了实现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是保障社会信用交易安全的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10.
穆志勇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9,(Z2):91-91
征信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基础性行业,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走向信用经济的必然选择,加快征信体系制度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现代征信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急需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征信立法。 相似文献
1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21-27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背景下,董事也应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下中国社会,董事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同时必须进行合理立法。 相似文献
12.
杨振芳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27(3):56-58,63
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规范和行政手段来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第三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通过对第三者行为性质的界定,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完善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使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李昌玉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30(2):61-63,79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认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损害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王赛芝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1):57-60
公司第三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但在《公司法》立法上却处于空白。本文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就董事应向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在大陆法系根深蒂固 ,但为补救其在现代实践中的缺陷 ,建议在民事责任领域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方面惩罚预防强者对弱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另一方面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以实现实质正义。惩罚性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私生活自治有限度的干预 ,所以适用范围不宜过宽 ,它与民刑竣别和民事关系的平等性并不矛盾 ,其适用是法律政策的合理倾斜。 相似文献
16.
秦丽萍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4):95-97
环境民事责任即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基于其特殊性,法律在其构成要件上作出了特殊规定,如不要求违法性,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些规定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民事责任与债关系的定位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难题之一,也是围绕民事责任所展开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梳理近代民法上民事责任与债的"融合"到"分离"形态、现代民法中民事责任与债的"交叉"形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一方面肯定了民事责任与债在特定阶段上的重合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了民事责任不同于债而是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法律范畴与法律制度。因此,民事责任与债在现代民法中必然以交叉的形态存在,二者在对立统一中共同保护着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治理越轨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维护和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保持民法中秩序的良性运作,从而在民法领域中实现正义。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就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是有缺陷的;作为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地位或资格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有无的判断应采“出生主义”标准,因此未成年人都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承认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