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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这等于是同一语的重复,并不能给我们一个受教育权的明晰概念。在中国古代汉语里“权利”一词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如“接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或尚仁义,或务权利”。英文中与权利相对应的单词为“right”。[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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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权利的形式标准及实质标准审视儿童教育权的演进历程,可以发现:英国儿童受教育权的演进经历了“折中实现”“强制-就近入学”“自由选择”三个阶段。英国儿童受教育权受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受教育普及程度的提升反作用于教育权利立法的进程。在历史进程中,儿童受教育权的主体、受教育年限以及权利享有和实现的程度不断丰富和发展;实现了从实体权利的确认到程序权利的可操作化及可诉性的变化;体现了受教育权实现的既得权与期待权之间的连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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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类成员即所有的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存在形态是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构成的互相关联的体系。“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它具有神圣性、不可缺少性、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转让性。“受教育权”主要由“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构成。从应有、法定与实有三个方面来考察“受教育权”,我国公民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不少问题,分析和研究之,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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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侵犯学生的入学权;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强制“分流”学生;迟送入学通知书;随意开除学生;家长不让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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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基本人权,也是大学生的核心权利。法治社会要求有权利必须有救济。当前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应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申诉机制.构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以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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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已被《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为“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公民(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公民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公民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公民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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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多重属性,使得受教育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会受到多重的划界制约,也产生了权利(权力)之间的冲突现象。受教育权冲突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行使中的过界现象,具体而言,对受教育权的设定意味着某种限度,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就可能是权利的滥用,就可能侵犯了其他个体或者组织的权利。以权利冲突的视角研究受教育权问题,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受教育权的本质,另一方面也为当前外部权力对受教育权的介入做了合法性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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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勤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8,(6):37-41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从表现形式看,教师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教师教育过程中的显性侵权行为(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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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 ,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 ,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 ,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鉴于此 ,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 ,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 ,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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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琴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24(5):38-40
教师教育权是带有义务性的权利,从其来源上说并非个人的权利,而是一种受委托或被授权的权利,源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教师教育权作为教育权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大家都意识到教师教育权的价值和意义,承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但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还存在一些教师教育权失真现象?这里从法律与法律意识的纬度进行简单的归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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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传统的权利相比,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国家保障其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及其现实的意义,因而,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特殊要求是确保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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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的阐述(一)受教育权利及其内容1、受教育权利——所谓受教育权利,是指人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受教育权利主体和相对方,从世界范围看,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受教育权利主体包括所有人,是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到一个国家,受教育权利便是该国所有公民。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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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尹力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2,14(3):61-66
教师的教育权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和父母、社会的委托,为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具有非权力的人权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优先于教师的教育权的,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鉴于此,应确立以每“个”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观,以民主的、尊重学生基本人权的教育方式,使每个学生获得适合其个人发展的、可选择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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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被大多数国家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基本人权。目前,学术界多从理论的层面对受教育权的性质分析、受教育权的救济途径及其在宪法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等加以研究、探讨,而从实践层面探讨受教育权问题的文章与著述则比较少。受教育权总具有理论的、历史的、实践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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