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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各类所有权并规定了平等保护朱则,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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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环球法律评论》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了“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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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教师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此次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二审,极有可能在下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三审后交付表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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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活页文选(高中版)》2011,(10):71-72
古代非常重视左右之分,自古以来,以左为尊,古人称为“虚左”。这在《水浒传》中也有表现。如第十九回,晁盖等来投奔梁山,王伦将他们请到大寨聚义厅上,晁盖等七人,在右边站立,而王伦与众头领在左边站立,左右分开站好以后,就开始施礼。后来入座宴会时,也是王伦与宋万等梁山原班人马坐左边主位,而晁盖等七人坐右边客席。从这里可以看出,王伦是以自己的人为尊的,因为晁盖是新来入伙的,王伦有些提防,就像当初提防林冲一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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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钰菲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07,20(2):42-44
本文从最近发生的重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案出发,对其涉及的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三个焦点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从应然层面、实然层面及《物权法》的角度对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从起源和特征探讨“公共利益”的本质,进而判断本案性质;最后,提出完善“公共利益”界定的建议,并对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拆迁提出了完善《物权法》第42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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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5日《报刊》上有“力争到2010年左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一语,俞敦雨先生撰指出:“‘左右’改为‘前后’才对。”“左右”为何要改为“前后”?俞先生作了如下阐述:“‘左右’用在数字后面表示概数,跟‘上下’相同,如‘年龄在30左右’,‘收入2000元左右’。面‘前后’则用在表示特定时间的词语之后,指比某一特定时间稍早或稍晚的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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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征用权力的行使无需考虑权利人的主观意志,但是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必要构成要件。公共利益概念如何界定?如何避免实践中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名谋商业利益之实的现象?文章以财产权社会化、权利本位、比较法研究等视角,解读公共利益,并且评析民法典草案的相关部分,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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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映 《语文学刊:高等教育版》2015,(16)
“可达”常与数词或者数词结构连用,表示能够达到某一精确的程度。但在语言运用过程中,出现了“可达”与“左右”连用的情况,这是否是一种普遍性的表达?本文将通过对“可达”源流的探究,从语义和认知角度对“可达……左右”的形成过程说明,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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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物权法》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处罚提出了严格要求。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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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保护原则方面,本文张超越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之争,以“有效保护”为基准来对《物权法》做平衡解读。其中所谓“平衡”,是指在宪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市场经济条款之间求得的平衡。[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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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语文第六册《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一文中记述,赵王以蔺相如功大,"拜为上卿,位在廉颇之右"。文下注释"秦汉以前,位次以右为尊。"《史记·信陵君窃符救赵》一文中又记,魏公子自迎夷门侯生,"从车骑,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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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 《四川三峡学院学报》2014,(2):116-119
《论语》中,关联词“虽”共出现31次,均表示转折关系,如果再进一步分析的话,其语法功能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表示已然事实,是一种“事实-转折”的关系,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连词“虽然”,共有22处;一类表示未然的状态,是一种“让步假设-转折”的关系,可译为“即使”,共有9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进一步对《论语》中的“虽”的特点进行了发掘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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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韵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3,(5):132-137
本文全面描写“些”“些儿”“一些(儿)”这三个词在《元曲选》宾白中的语法功能及语法意义,同时比较其异同。“些”具有构成词语和作句法成分的功能;当其充当定语,宾语时,表事物的不定量,作补语时,表动作的量或性状的比较程度,有时兼有表祈使语气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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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回放】“左右”教学让我们左右为难。
一次数学教研组活动中.担任过一年级数学教学的一位教师提出一个困惑:一年级下册的“左右”这一内容真难教。是左是右?不仅孩子们辨不清.作为教师,我们也是“左右为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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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体制有不少问题,有必要在认真比较各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体例的基础上确定我国物权法的编制体系。抵押、质押、留置及担保等担保, 不纳入物权法规定为好。对占有、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以合并规定于一章并置物权法最后部分为宜,对相邻权、地役权,以合并规定于一章,置于用益物权之后为优。我国需要物权法定原则,它与自由并不矛盾。还有,《建议稿》第7条即区分原则的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