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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它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因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分为两类:一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1.本质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强调一种资格或可能性。比如,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关于确认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规定,说明法…  相似文献   

2.
为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过去我们在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认识上,存在着体系混乱、认识简单和表面化等问题。事实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总理2,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也存在完全民事特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  相似文献   

3.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系指自然人以自身理解力和财产状况对其一切不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包括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在诸多方面存有差异。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等易混淆制度严格区分,并作独立规定。  相似文献   

4.
随着现代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不仅对正常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对特殊自然人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法律界人士的关注。通过对特殊自然人进行种类的划分,将特殊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定位及归属进行分析,并浅述定位及归属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冯婷艳 《华章》2007,(12):112-112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源于过失责任原则,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其更多地取决于个体在具体行为时识别方面的差异,但用识别能力来界定责任能力过于抽象.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6.
组织也称团体,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和任务,按照一定的系统与规则有秩序地建立起来的人的集合体或群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类型,如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地区性组织、国家组织、国际性组织等。经济实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损失、实行独立核算并能独立起诉或应诉的经济组织。法人只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每个正常人从他出生时开始,便成为了法制社会的一员,随着他的成长,将在不同的年龄段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生理年龄相对应,对不同的年龄段也可以称之为法律年龄。了解自己及家人的法律年龄,不仅是法制社会的要求,更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0周岁 每个公民从出生时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或基础。十周岁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  相似文献   

8.
1.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法人企业、非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以生命或血缘为存在特征的单个人)而言的,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及活动内容的异同,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是同一概念,只是提法不同而已。非企业法人是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  相似文献   

9.
高校学生从年龄上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没有经济收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完全剥夺自然人的财产,则这类自然人若作为一类单纯的责任自负民事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目前我国民法对该类人的侵权行为之后果规定为由抚养人垫付,然则垫付之意思表示为何和抚养人之范围并无明文规定,需对这类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结合代理与监护制度,分析法律规定之高校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说明此类入侵权后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与制度设计,还影响到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确定。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刑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民事立法例的影响,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应受制于民事责任的特质,不应只考虑识别控制的年龄标准。我国众多学者对国外立法例中有关过错的描述解读为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各国立法从未否认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强调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它决定主体人格的完整性,与"用不用"承担责任、"能不能"承担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承认一切自然人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的困惑。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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