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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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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炼 《嘉应学院学报》2010,28(12):80-83
赋予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才能充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保护案外第三人诉权、保障程序正义和加强外部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赋予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了过度限制并且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矛盾;应当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统一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完善我国的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受前苏联审判监督程序模式的影响,我国国家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较重,致使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与现行时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改革与完善,以确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和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理论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稳定社会关系以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再审制度则是在判决出现明显错误,严重影响法律公正时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措施.既判力与再审制度天然的存在矛盾性,但又缺一不可,目前我国判决既判力受到再审制度的严重挑战,需要对再审制度进行完善,使既判力与再审制度相互平衡.  相似文献   

4.
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也是一种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具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程序需求.作为指导再审实践的蓝本,再审司法解释已经初步确立了再审之诉的雏形,并对再审程序的三个阶段作了相应规定,包括再审申请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再审的审理程序.但是对于上述三个阶段,再审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细致和完备,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操作困难,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既判力扩张问题是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前沿理论问题,《民事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一书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效力范围三个不同的角度对于既判力的扩张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诉讼法学界多位专家对于该著作作了高度评价,充分肯定其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过于简约,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从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实际上给予了第三人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也应该拥有对违约的债务人的独立的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应当参酌相关立法例,对这两点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立法者试图使用该制度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控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另一方面是赋予案外人更多的事后救济途径.然而,上述制度的引进却在实践中与已经存在的案外人救济机制产生了竞合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案外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型,在实践中,立法对这三种案外人的保护已经处于一种厚此薄彼的态势.这种态势在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不但没有缓解,却更增加了混乱与冲突的可能.基于上述考量,我国立法机关应主要从消除竞合的角度,对案外人救济机制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屡见不鲜,在事故之后如何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学生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何在,为什么只局限于人身损害,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未成定论,众说纷纭.因此,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明确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故意和过失区分学校的责任承担,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到受保护范围,将学校责任扩大到财产损害,对于解决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的案件具有现实性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支付后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该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设定了过于苛刻的条件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同时,该条款规定,在医疗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上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可以行使追偿权,因此,并没用全面规定我国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的适用关系。但该条款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偿权的规定也为完善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适用关系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0.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拥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为维护股东的权利以及人合性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论本身固有的一些缺陷开始逐步显现,诸如什么是同等条件、第三人利益保护、股权转让条件、股东间的权益抉择等问题,阻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围绕上述问题,笔者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之策,让股东优先购买权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从而维护股东、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自出台后就有许多争议,争议的实质在于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解释问题。从公司法规范的主体、立法目的和对该款法律性质的分析应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基本上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2.
非讼程序审理的是没有争议的案件,其程序设计目的是迅速、经济的解决案件。但不管是怎样的程序设计,最终都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因此,除了对案件当事人采取程序保障之外,对非讼程序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进行一定程序保障,听取第三人陈述,法官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主动询问,允许第三人对案卷查阅,对处理与第三人有关的权利义务时以有效方式告知第三人。在做出裁判之后,赋予第三人权益救济机会。  相似文献   

13.
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伦理秩序的要求,世界各国和地区刑事法律中都规定了亲属拒证权。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说,亲属拒证权对社会价值的保护超过了惩罚犯罪所带来的利益,符合民众普遍的法律情感。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对于人性、人情以及伦理价值的维护与亲属拒证权可谓别无二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是不完全的“亲属拒证权”。这种不完全的“亲属拒证权”并未免除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也无法实现特免权制度所要保障的价值和目标。  相似文献   

14.
新修订之《律师法》第34条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范围的规定存在着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的衔接性障碍。从法理角度观察,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并不应漫无边际,划定其界限的标准在于资讯先悉机制的限度、职务代表性原理、证据关联性要求、审判独立原则的保证以及律师职业伦理的导向。因此,律师阅卷的范围仅限于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证据材料与卷宗正本,而不应包括以办案机关内部意见为内容的副卷。  相似文献   

1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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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八条对自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填补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自认规则的空白,对我国今后民事诉讼实践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具有积极作用。正确理解和分析《规定》中所确立的自认规则,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须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8.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相似文献   

19.
近十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上升,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体现的轻刑化引发了大量的争议。本文拟从轻刑化的价值及功能探析该《解释》。  相似文献   

20.
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最强等特性成为普遍采用的抵押物。设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物应有变价价值,应为可转让之物。房地产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对于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后,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房地产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房地产抵押权人无权行使抵押权,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房屋抵押问题,如何协调出卖人买受人以及担保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了相关规定。首先,房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的做法是违法的,买受人认购的商品房被作为抵押物后,按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人房产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一旦出现这样的后果,即使买受人状告开发商并赢得诉讼,房产开发商也可能无力偿还你的购房款,这就会使买受人对预购的商品房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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