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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场暴力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以英意两国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球场暴力是足球运动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各国在不同的立法层面上进行法律规制。英意等国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足球流氓进行处罚,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文献资料法等对英意球场暴力法律规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中国控制球场暴力的对策,从而为完善球场暴力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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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马拉松赛作为城市政府提供一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为适应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发展,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研究从理论和操作两个层面上展开了该赛事政府的主体地位、法律责任和供给模式的讨论,提出立法、执法、守法三个议题;探讨了厦门马拉松法律规制的选择及其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及其意义;涉及赛事管理中组织形态、"权"与"利",以及侵权、风险规避等几个法律规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赛事体制改革、建立法律规制、完善司法体系三方面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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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格兰足球流氓暴力行为产生原因的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足球流氓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同时也成为国际体育社会学界的重点研究课题。英格兰是世界最严重的足球流氓暴力行为的发生地之一 ,英格兰足球流氓暴力行为有次数众多、暴力严重、种类繁多、无处不在等 4个特点 ;西方体育社会学界对足球流氓暴力行为的产生主要有酗酒等 5种解释 ,但是这 5种解释似乎都不能真正成为主要原因 ,对产生世界性足球流氓暴力行为的真正原因需要进行多学科、多维度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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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员罢赛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新凯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6):56-59
采取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罢赛等行为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认为,罢赛及类似的扰乱体育市场秩序的行为,可以通过一些民事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加以预防,经济法的调整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者发挥作用时都存在一定的障碍;罢赛之类行为的发生显示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管理活动存在问题,还促使我们要考虑运动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责任在体育市场的适用问题以及体育仲裁法庭的建立问题。罢赛行为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多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也有赖于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管理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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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查访问、逻辑分析等方法,对中国足球界的"假、赌、黑"等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足坛的"人治"、"运动式执法"等不良现象,进而探讨中国足球的发展靠的是法治而不是自治,运动式执法治标不治本,足球的发展必须回到依法治球的长效法治途径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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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足球运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商业行为,职业足球主要利益主体是处于法律平等地位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行业管理协会等社会组织团体和自然人主体。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与球员之间是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是合伙型联营的法律关系;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之间既可能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可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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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厚亮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2,27(6):548-552
能控制球的人员赌球和赌庄控制球,是典型的赌博诈骗。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赌球的目的,已不再是利用比赛的偶然性获取营利,而是想通过改变赌局偶然性的方式直接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要侵犯的不是赌博罪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也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保护的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法益,而是刑法分则第五章所保护的他人财产法益;同时,该类案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处理。案件中的行贿、受贿,不过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行为或内部分赃行为,一般不需单独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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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14,32(6):19-23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与规范分析法,遵循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进路,对职业足球赛事的法律属性及其外部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研究表明:职业足球赛事应被认定为是由足球经营者向球迷提供的精神产品,具有"产品"的法律属性。购买球票观看足球比赛的球迷与足球经营者成为足球赛事产品消费中的法律关系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制。而从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来看,足球经营者与球迷消费者之间围绕着足球赛事产品消费形成了"安全保障、公平交易以及信息提供"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在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时,球迷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旨在为足球赛事产品消费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之深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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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志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3):228-233
立法立场的法源观和司法立场的法源观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法源观,这种法源观已经不能有效地回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走出国家法源
观,从形式性认知向功能性认知转变,把法律渊源理解为“有说服性论据”更能解释社会现实。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把中国足协的行业自治
规范用作裁判规范,因为这些自治规范能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说服力论据”,而这种说服力建立在足协行业规范的专业理性和秩序正义基础之上。
从法理上看,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制定权中有法律授权属性,给这种制定权加入了“公权”属性,增加了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法律硬度”,进而在公
信力方面为行政执法和法律适用提供更有“说服性”的法源论据,故中国足协行业规范应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不同的法源类别意
味着其在法律渊源适用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同时也会对法律适用者产生不同的优位排序思维。在中国语境中,应把足协行业自治规范归于非正式
法源类别为宜,由此也决定了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辅助性功用和次层级地位,它对于法院的法源论证只具说服性效力。在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
与其他法源之间的识别问题上,应把正式法源优位地位思维与行业自治规范等非正式法源的辅助性功用统一于语境化运用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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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对葡萄牙足球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葡超联赛的竞争平衡性差,少数俱乐部形成联赛垄断局面;形成注册会员众多与现场观众寥寥的悖论;葡萄牙足协与联盟的关系紧张、争议不断,管理效率差;电视转播权的单独销售模式造成俱乐部两级分化,俱乐部财务状况不佳;得益于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形成的政策优势,葡萄牙足球后备人才的数量充足,成为欧洲足球人才的重要来源地。葡萄牙职业足球联赛处于欧洲职业足球联赛的第二集团,联赛的组织、管理与经营存在很多问题,但在巴西等足球人才库的支持下,葡萄牙的青训体系比较先进,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方面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