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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庆红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7(2):34-36
录事参军是宋代州府司法官员之一。已有研究对录事参军的司法职能问题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亟待矫正。基于史料考证角度,可以认为,录事参军最初所审理案件即为刑事而非民事案件;其审理案件的类型极为有限,在司法事务方面仅居替补地位;其参与司法的方式主要包括推鞫和检法,而不及于州府司法的全过程。以录事参军的司法职能为视角,可以看出宋代司法在职权分配与运行过程上所表现出的前代后世所无的先进性。 相似文献
2.
吴晓萍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1,(4):448-450
御史一职,职司监察。自秦汉以来,其职责几无不同。宋代尤为重视,以“台(御史台)谏为天子耳目,所以防壅蔽、杜奸邪。”所谓“御史者,天子之法官也。”御史台是宋朝的中央监察机关,长官是御史中丞,下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御史台除“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外,还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这就是御史推鞫(j(?))。即推勘、勘鞫,就是推究审问,也即对违法失职的机构或官吏进行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3.
继母在宋代社会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她在家庭中虽享有主母地位,在实际司法中却与亲母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在涉及家庭内部犯罪时表现得最为突出,具体来说,继母的法律地位要明显低于亲母,且继母与亲母所犯罪行相同时,继母所受的刑罚要明显重于亲母。此举虽看似有失公允,但实际上将继母进行差异化处理,对于夫家和国家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刘长江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
明代空前强化的皇权对刑狱的制约.是“明代大案多枉”的主要原因.而“法外用刑”的重典政策则是多枉大案的重要根源。此外.明代刑狱还受到宦官、行政长官、勋戚、后妃及朝廷派系斗争等诸多因素的掣肘.致使明代司法程序紊乱.法纪败坏.“法治”徒具空文.权大于法。故“明代大案多枉”亦势所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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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岗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23,(1):44-50
秦代“狱计”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论决狱案和案情清楚的已决狱案之间的比率大小、已论决狱案中罪犯统计数字和郡向廷尉上谳狱案中涉案人员统计数字的比率大小,以及郡县上报囚犯因严刑拷打等非正常死亡的数字等。“狱计”文书是在狱吏处理的狱簿基础上汇总制作而成。上计时县廷所呈送的“狱校”,性质可视为“计偕”类簿籍,主要起核校“狱计”文书的作用。除了实行“狱计”考核外,秦代还建立起了从中央御史、廷史,到郡级监御史、执法、卒史,再到县廷之覆狱狱史、狱佐的覆狱机制,以应对狱吏在治狱时可能出现的“不直”或“纵囚”等问题。秦代为保证治狱活动在基层的有效运行,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司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7.
黥刑起源于三代之前的古老部落——苗族。而后经过历代王朝的承袭,不断发展演变成为与其他刑种结合使用的复合刑。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后,虽历代刑律中再无黥刑之设,但黥刑之用却从未间断。至宋代,黥刑演变成了更加残酷的“刺配之刑”,即集杖、黥、流、役于一身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抢劫盗贼、赃吏、犯罪军士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犯人,刺配之刑的使用对元明清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8.
宋朝地方最重要的审判级别是州(府、军、监),州级属官是宋朝州级审判中的主体人员,针对宋朝州级属官群体的施政评价中,司法职能考奖是最主要的制度构成部分。宋代对属官群体的任职评价主要分为上、中、下三等,但中等评价成为实际考核的绝大多数,因难分优劣而成为普通级的司法评价,并对应着属官群体漫长的循资历级迁升模式;优秀级司法评价为雪活人命或修订国家法律,最高级司法评价为认定地方完成狱空治理,后两种方式才可以在资格体系中实现地位跳跃,但在宋代这样的机会实属难得因而可贵,所以宋代基层文官作为法官角色是缺少晋升空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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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诸子平均析产方式是我国传统的分家方式.宋代诸子平均析产有两种具体方式:一为多次性析产承户方式,二为一次性继产承户方式.析产过程以平均为原则,两宋时期已经有较完备的分家文书,但现存的文书原件极少. 相似文献
11.
宋代商品经济的空前活跃,推动了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长足发展,也使各级封建官员贪欲大增,他们不仅纷纷违禁插足国内经商牟利,而且染指对外贸易,大搞走私舞弊活动,以牟取更加丰厚的利润。他们的作为极大地妨害了当时对外经济交往的正常发展和整个国计民生的正常运转,加剧了官僚政治的腐败。 相似文献
12.
潜邸旧臣是宋真宗朝的重要政治力量,它由真宗任开封府尹、亲王、太子时的官员随从组成.这些人文化素质较高,文官数量较多.但武将官大而无功,文臣无为而因循,没有趁和平的有利形势,改革政治,发展生产;而是和真宗一起延续、因循太宗后期的保守政治,给之后的宋朝带来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宋代豪民与官吏勾结对国家的内耗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乡村豪民势力得到了很大发展。这些豪民的存在对封建政权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作用:其一,表现为直接与官府对抗;其二,更多地表现为豪民与胥吏、官僚因缘为奸,共谋私利。宋代豪民的猖獗限制了宗族势力的发展,而地方宗族势力的弱势又限制了分裂中央政权的地方力量,相当于扼杀了皇帝的竞争对手,从而在客观上维系了赵宋皇权的延续。豪民之间的自私自利又决定了其难以形成集团力量,他们同官吏之间的相互利用造成了国家的内耗和民怨的沸腾。 相似文献
14.
现存北宋初期笔记小说中有关五代十国君臣形象的记载较多,其中君王形象可以大致分为雄勇谋略型、节俭勤政型、骄奢淫逸型、风流才子型;官吏形象可以大致分为风流放旷型、质直多才型、韬光避世型、英勇善战型。君臣关系也可以大致分为君明臣贤和睦型、君臣享乐和谐型、君疑臣忌紧张型。这些德行性格或同或异的君臣形象是兵燹频生而又浮华精彩的五代十国时期的一道特殊风景。 相似文献
15.
南朝寒门、寒人虽巳在政治上崛起,但入政后。普遍表现出种种不成熟的心理状态:首先是入仕发迹的“侥幸”心理;其次是“自视犹不敢与世族较”的自卑心理;再次是贪婪粗鄙的“暴发户”心理。这些心理特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南朝社会门阀观念仍然十分强大,使入政的寒门、寒人无法摆脱其影响,只得将自己定位在“士庶之别”的社会习惯观念之中。同时南朝士族虽巳衰落,但其势力足以遏制来自外界力量的撞击,加之寒门、寒人本身在出身、文化素养等方面的差异,所以难以形成政治心理上的群体整合,自然比较士族来说要幼稚多了。 相似文献
16.
王爱清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1(12):90-93
秦与西汉前期,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势力之上,基层小吏的选用不受地方社会势力的左右,国家通过以法治吏,使其成为基层行政的忠实执行者。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社会势力的发展,基层小吏的选用由豪强大族所操纵,他们的行政很大程度上为豪强大姓左右,其功能随之发生了变化。通过这一问题的考察,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秦汉基层社会秩序的历史变迁,也可以加深对该时期国家权力与社会势力互动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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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草原游牧文化的冲击,元代的审美风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而不再固守传统。然而通观现存的元代士妓恋爱杂剧,无论是作品内容、情节结构、情感历程,还是整体风格上都表现出中和美的创作倾向。 相似文献
19.
王兆鹏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75-79,84
宋人文集有的是在作家的生前编定,大多数是在作家的身后编成。编排体例,主要有分体、系年和分地编排等三种形式,从文体的分类可透视宋人的文体和文学观念。文集收录的范围,相当广泛.北宋时唯有词作不入文集,南宋时编印的文集开始收词,从文集与词集的分合可考察宋人词体文学观念的变迁。文集的印刷出版,比较自由。宋代文集的自由印卖,表明宋代文学开始走向“商品化”,宋代文学的商品化,对文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