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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不能反映对淫乱行为规制的立法本意,以"聚众"作为客观要件无论从价值评判还是技术评判上均存在缺陷。因此,对聚众淫乱罪进行科学反思,对其存废作出理性的选择,对私然性淫乱予以除罪化,应设立公然淫乱罪,对相关法条作出技术性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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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问题新探——由“马尧海换妻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浩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本文以南京马尧海等人"换偶"一案的审判结果以及学术界的争论为背景,论证聚众淫乱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任何一种行为入罪必须满足法益侵害性、违反伦理性和惩罚必要性三个条件.聚众淫乱行为可以满足这三个条件,因此应当治罪.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我国立法中的聚众淫乱罪确有修改完善的必要.为此,本文建议将聚众淫乱罪设置为情节犯,以在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达成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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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的权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或针对高龄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童工"的年龄上限提高至"未满18周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应在《刑法》总则中界定"儿童"的年龄。为了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应同时取消"嫖宿幼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修正"强奸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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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恳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3):37-39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困境,越来越多新型的聚众吸毒形式也对这一罪名发出了挑战。本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困境为切入点,提出以聚众吸毒罪取代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建议,以期实现对吸毒行为刑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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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公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冯建军 《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8,8(2):139-142
明确刑法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在比较欧陆刑法和英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可借鉴“无A即无B”(无危害行为即无危害结果)的公式,一般不分刑法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但在危害行为与结果间具有介入因素的若干场合,有区分刑法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必要。要首先采用上述公式确定条件系统(事实因果关系层次),然后具体分析条件对结果作用的大小,进一步明确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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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之罪与罚探析——以贵州习水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春妮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0,30(2):29-31,36
习水嫖宿幼女案引起了舆论界和学界对嫖宿幼女罪的再度探讨.从解释论角度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构成法条竞合.对与幼女发生性交但无加重情形的嫖宿行为应定嫖宿幼女罪,对与幼女发生性交有加重情形的嫖宿行为应定强奸罪,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淫乱方式嫖宿幼女的应定嫖宿幼女罪.从立法论角度看,嫖宿幼女罪不当地赋予幼女以"性同意能力",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悖,且其在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中的位置也不符合该罪应有之法的精神.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将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嫖宿行为与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淫乱方式嫖宿幼女的行为分别纳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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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军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1)
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身份问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而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尽管在形式上刑法中的特定身份可以表现为个人要素,但实质上却体现为行为人对特定行为的特殊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实践中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与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关系,而在于行为人对特定行为是否具有特殊认识与控制能力的资格. 相似文献
11.
行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刑法中的行为是近代以来的刑法学者试图解决的一大难题。但是,现有行为理论都存在着根本缺陷。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人类行为学的视角来理解和重构行为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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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5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13.
违法性认识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童伟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43-49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应占据何种地位,中外刑法学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既然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都反映了行为人的反规范意识,体现了犯罪故意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只要具有其一,就应认为具有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4.
刑法司法解释是指享有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实体法的适用过程中,对各级司法机关均应遵照执行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所作的一种直接阐释,从而揭示刑事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意图和要求,保证刑法得到准确的适用。就性质而言,它虽是一种创制规则的活动,但须以不违背刑事法律立法本意为原则。尽管如此,由于刑事司法解释是刑法在实际适用中的具体化,也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加以引用的重要依据,并为公众所熟知,因而能否全面准确的适用事关行为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石聚航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0-58
当代中国刑法规范难以获得公众认同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刑法人文精神的缺失。刑法唯理主义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国家社会治理和人们行为预测的要求,但可能致使人们沦陷为规则指挥下的动物。刑法都市情愫致使许多反映真实生活并凝结着特定文明的规则被遮蔽了,进而导致作为公共产品的刑法已经丧失了公共性。赋予刑法人文性,具有对刑法唯理主义的纠偏功能和对刑法都市情愫的去蔽功能。刑法的人文性揭示了刑法规范的生成机理,有助于维护刑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谦抑性指的是只有在立法机关认为某一规范必不可少,确实没有其他更好的可以替代刑罚的方法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从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分析,醉驾入罪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从刑法追求的效益和公正价值分析,其不能满足效益和公正价值的内在要求。因此,醉驾行为不应当被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7.
童伟华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5(1):78-86
刑法是保障法,是第二次保护的规范。刑法调整的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经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调整过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因此,犯罪客体的本体应当是法律关系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重大性、多重法律属性等特点。犯罪客体属于判断而不是概念的范畴,其内容是“行为对法律关系的破坏性”即行为的违法性。犯罪客体的实质是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8.
刘进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1):10-12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抢夺,诈骗,侵占等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成立条件,对定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的取得罪大多都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刑法理讹介也尚有刍议,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9.
谭明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5,13(1):68-70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在于结果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取决于物质性损害结果的实现;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差异在于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不能脱离行为之后危险状态的判断,而且这种“危险状态”只能是具体危险状态;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的情况比较复杂,从情节犯司法操作的具体情况分析,有的时候它可能表现为行为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