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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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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消费者权利内涵及其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对消费权利的性质进行探讨,同时也分析了我国的《消费权益保护法》。作认为:消费权利在性质上区别于传统民法上权利而属现代民法上权利;格式合同条款有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的必要;服务提供并非全部适用过错责任,而仅限于其中具有危险性的服务业;负有监督、检查经营职责及保护消费权益义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有过错而使经营致消费权益损害的,应与经营共负其责,其中,经营为第一责任人,该国家行政机关为第二责任人。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法的规定中却将保护的主体局限于经营者,并且没有为消费者直接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实为一大遗憾。在实践当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在这些行为中也成为了受害者。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国亦应当重视这一问题,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相似文献   

3.
中外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世界各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在内容上和范围上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将消费者权利做为基本人权予以特别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之规定既借鉴西方经验,又结合中国国情。西方国家有完备的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作为弱者的消费者自身无力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国家而且也必须是国家才能担此重任。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的发展为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国家干预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消费者问题的发生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开展反映了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国家干预的现实需求。国家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两个路径来实现:一是扶助消费者;二是规制生产者与经营者。扶助消费者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国家干预的主导路径。  相似文献   

5.
"课程思政"既不是将专业课打造成思政课,也不是在思政课上嫁接专业课,它不是二者物理上的相加,而是专业课和思政课的化学反应。围绕"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的课程目标,树立"思政担当"意识,思政元素嵌入专业知识点传授中;在专业课的课堂上上出"思政味道",使思政课程在专业课程平台上相互叠加,形成协调发展、协调育人效应。经济法调整内容兼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体私利性双重特征,既维护国家行政机关权利,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既维护企业的权益,也维护劳动者权益;既肯定征税机关权益,又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既追求实体公平,又要求程序合法。探讨了思政元素融入《经济法基础》教学全过程的路径。  相似文献   

6.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关系到《行政强制法》能否体现其科学性、合理性,能否有效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根本问题。目前世界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和行政、司法混合模式三种主要模式,混合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模式。其优点主要表现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终裁”的原则等。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团体诉讼作为维护消费者公益的一种私人执行机制,是国家通过公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补充.在日本,由于传统的行政执法体系及司法环境的影响,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呈现限定适用的特点.该制度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事前认定的适格团体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请求停止侵害诉讼,同时,在准既判力扩张、重复起诉防止等方面还须遵循特殊的规则.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的限定性适用一方面防止了滥诉发生,减轻被诉经营者及司法机关的诉累,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功用的发生,尤其是妨碍了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有对该商品的服务、使用等功能用途的完全知情的权利。属于一种身份权利。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则是一种财产权,一般归属经营者所有。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各自追求利益的对立。从保护消费者角度看,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好;但从保护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却是不能为公众所知晓的。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权益冲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协调两者之间关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9.
后悔权给予消费者无偿解约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早有规定,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来说,该救济方法方便可行,对于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则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诚信的消费环境的构建,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价值目标,故应该对后悔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便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适时地纳入消费者后悔权,并对后悔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学费不退”纠纷反映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对该问题宜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学费不退”条款属于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有效性应从双方的市场地位、交易价格、解释原则、立法规制等诸多方面综合考量。完善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1.
一、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立法概况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间,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才被逐渐提上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随着我国各个部门法的相继制定和完善,特别是随着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可以说,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下面将简介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有关民事立法的现状,具体立法内容的探讨后文将有详细介绍。  相似文献   

12.
我国当前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事实证明民法规范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缺陷。而出现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公法性质的,只有通过行政法对其进行保护,才能达到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充分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一、高校纠纷的司法实践 1.高校纠纷所体现出的行政主体特征《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权利中包括: “(三)招收学生或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从这些权利上看,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公共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质,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此高等学校应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作为行政的法律特征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在适用行政法律原则、依法做出行政行为上是  相似文献   

14.
论消费者教育权的直接义务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育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相关义务主体应对此承担直接义务。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法主体包括消费者自身、经营者、社会中间主体和国家。其中,经营者不是消费者教育权的直接义务主体,社会中间主体中消费者协会具有直接的义务。消费者自身和相关国家机关也是直接义务主体。消费者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15.
论消费者维权过度——自权利滥用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角度考虑,消费者维权过度实质是权利滥用的表现.这种过度维权不但恶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损害维权者自身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应采取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加大行政机关执法力度、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等措施消解消费者维权过度现象.  相似文献   

16.
当前,在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行政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有停于法律的管理行为,侵犯了师生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严重挫伤厂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有些师生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被损害的权利,又影响了教育行政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依法教育行政已经成为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管理者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教育行政主要是指教育机关的行政活动,是依据权力对学校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依法教育行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从事教育行政活动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近几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  相似文献   

17.
行政计划在现代国家的管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主要由行政机关主导制订行政计划,忽视将行政计划纳入法制轨道,缺乏对于行政计划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研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因此应当明确行政计划的法律救济体系,探讨受行政计划影响的相对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对行政计划的程序控制才能称为完善。  相似文献   

18.
所谓“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放在社会上会造成危害而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行政机关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为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制度针对的主体是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权对其作出决定的机关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性质是行政措施。所以劳动教养不同于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9.
<正>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公务中的一种制度.指的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被处罚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辩论和补充证据的法定程序.通俗地说,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利于当事人时,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机会,让他自己去申辩理由,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为他提供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即与行政机关对薄公堂.现代国家,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较广.凡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权益而无害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均可适用听证.因此,它就成为各国行政程序中的核心问题.《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共12条.其中有7条和听证有关,第7条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联邦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第66、67、73条都是专门规定听证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国第一次设立了听证制度,明确规定了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从而在行政处罚领域内全面吸收了听证制度的实质内容,这是我国立法领域里的一个突破.  相似文献   

20.
高等学校法人与高等学校自主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为基础,分析了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过程、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以及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高等教育立法的赋权模式和其他具体问题做出评价,提出建议。笔者认为,高等学校法人既包括其在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包括其在教育法(行政法)上的教育主体(行政主体)资格;高等学校自主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其内容应由教育法加以规定。应当继续改进教育立法的模式,以更好地落实高等学校自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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