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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因而无法确定该罪的客体,而且犯罪主体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太明确,所以在适用该罪时就会出现许多问题.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最佳方案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义务. 相似文献
2.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桂荣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3,4(1):52-5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制定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但由于对“差额巨大”、“来源不明”、“不能说明”等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因 ,使本罪在设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引发人们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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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发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56-60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中包括“关系密切的人”。结合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分析,“关系密切的人”应该是指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非权力性影响力关系亲近的人,其外延可从血缘、地缘、学缘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加以圈定。“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者的外延都有“近亲属”、“其他”兜底性的规定,其外延都比较宽泛,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叠;但是两者在内涵、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向关系和司法认定的规则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刘霜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1):45-49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最新的修正,但该罪却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矛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进程出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博弈分析,将该罪名修改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司法界的焦点问题之一。通过对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的解读,以及对该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的法理研究.阐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非特定公物不是该罪的犯罪时象,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国有单位“小金库”钱款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承包企业中的资金能够成为该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分则第388奈后增加一奈作为第388条之一,将特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该罪的罪名确定问题颇具争议。对此,学者们提出的几种罪名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界定不明的缺点,无法明确地将本罪与相似罪名区别开来,在一定程度上有混淆的成分。鉴于该罪具备利用影响力进行交易这一特征,将其命名为“利用影响力交易罪”最能体现其本质,也与国际公约相契合,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8.
吕俊玲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3):57-58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该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罪的犯罪对象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局限于公款和特定公物。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导致实践中把椰用公款的使用用途作为定罪标准,人们对"超过三个月未还"产生歧义。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在未来修订刑法时,应删去不同用途的规定,以及挪用时间中规定的"未还"二字。 相似文献
9.
雷嘉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6):16-17
为严密法网,保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自律性,有效遏制腐败之风,我国刑法设立了巨额来源不明罪。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罪名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一些实体与程序上的问题。为此,应当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并因应修改完善之。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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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君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6(4):77-79
对寻衅滋事罪正确定罪量刑,需要对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影响刑事责任情节的事实加以证明。在证明中要注意证明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无事生非,主观故意内容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性质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在实践中应避免几个误区:该罪也会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共同行为和多次行为可以概括认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很简略,理论上也少有针对性的细线条探究,司法实践中标准不明,随意性大。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外国立法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原则为: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排除犯罪事实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量刑、执行刑罚有影响的情节,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举证责任冲突的情节,可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程序的合法性,公诉方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陈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109-117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4.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疑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案件要证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实,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存疑,不能合理排除;案件要证事实虽有证据证实,但证据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没有价值,或证据间存在矛盾,致使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疑问,不能合理排除;案件要证事实虽有证据证实,但主要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之间未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致使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疑问,不能合理排除。 相似文献
15.
挪用公款罪对公共财产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了双重侵害,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要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必须科学解析它的内涵、法律特征,以及与之相对相似的五大界限。 相似文献
16.
维护社会的群体和谐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目的。“该严”或是“当宽”,应以社会稳定与秩序为基点。稳定与秩序,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石,内在地包含着犯罪控制和公共安全。随着西方国家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型,当代国际刑事司法理念与实践的一个共同趋势是加强犯罪控制、维护公共安全。中国社会历来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为最高价值,强调群体和谐,崇尚对社会秩序的维系,注重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呈上升的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如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表现形式,实践中如何认定其犯罪对象等。因而应对其作进一步研究以利于完善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证明责任上并没有实行倒置,证明责任仍是由控制方承担,有些观点混淆了辨护权的行使与证明责任的负担。立罚并不存在有罪推定问题,更无从论及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反。认为该罪属于有罪推定,且有违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是将事实推定等同于推定犯罪,有罪推定,而且未能认清本罪的犯罪构成,对本罪的特性亦缺乏了解。 相似文献
19.
孙运梁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29(4):134-138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该目的不是目的犯之目的,合同诈骗罪并非刑法理论上的特定目的犯。因为在主观故意中存在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不易分清,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公安司法机关运用推定方法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0.
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在特殊防卫案件中,由于特殊的立法目的以及对特殊防卫案件追究的困难程度决定了可以采用特殊的举证原则,即由被告人承担对特殊防卫案件的举证责任,如果其未能履行这种责任,可以推定其有罪。由于特殊防卫案件的司法认定以及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强弱相比的特殊地位,被告方只需针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达到证明特殊防卫事实存在之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之可能性,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这不仅考虑到了而且可以弥补特殊防卫制度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疏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行为人假借特殊防卫而实施犯罪。 相似文献